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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化史/第二篇/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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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社会进化史 第二篇
第二章 氏族共产制
第三章 

  原始的人不能有个人财产的观念,最优越的理由是因为他离开他所生存的血族团体不能有个性的认识。野蛮人,不是好玩的,常常有许多实在的危险和想像的恐怖包围著他,使他决不能为孤独的存在,独立的状态是他所想像不到的境界。逐出血族团体即等于今日之宣布死刑。比如在前史时代的闪密的人中,希腊人中,及其他半开化民族中,要犯了凶杀案的人,才处以逐出氏族的极刑。据另一种神话,阿勒斯特——在他杀了他的母亲以后,嘉恩(Cain)——在他杀了他的兄弟之后,立被逐出国境。就是在许多很前进的文明人——如有史以来的希腊人和意大利人中,放流还是一种极可怕刑罚。希腊诗人特欧格尼(Theagnis)说:“放流是极可怜的,既没有朋友,又没有忠实的同伴。”可见离开亲族而营孤立的生活,是习惯群居生活的原始人们顶可怕的事情。

  并且生长在原始环境中演进的人们,他们比较开化的人们,更是互相关联而不能分立的存在物,因为要这样才能满足他们的各种需要;所以他们必须与他的群和家族为一体,个人既不是财产的主人,也不是我们今日所谓家庭之主人。在极原始的人们,还没有家庭的形式存在。氏族是全体的,群体结婚的是氏族,共有财产的是氏族,而每代的儿女也是属于全氏族;除了氏族之外,他们绝不认识个人的存在。

  氏族内部,一切属于全体,非洲波希曼人(Boshiman)若是得了一种赠物,便分配于全氏族的人员;据达尔文的报告,有人给一铺被盖与一个佛爱奇人(Fuegien),他便将被盖撕成许多小块以分给其同伴;波希曼人若是捕获一条野牛,则分割为许多块数,以送于其馀的人,自己只留一极小部分。旱荒的时候,佛爱奇的少年便沿河而跑;若是气运好,遇着一条浅死在滩上的鲸鱼,他们无论饿得要死也不动手,只是迅速的跑回去告知他们的氏族;于是氏族人员立即跑来,由极年长的人将死鲸尸体平均分割于全体。即在比波希曼和佛爱奇更发达的野蛮人中,猎得的禽兽也不属于猎者个人,只是属于他的妻的家族或他自己的家族,并且分配的细则,是按照亲族等级的。

  渔与猎——是两种原始的生产方法,通常是要共同去做的,所以获得物品也是共同消费的。波多居岛人(Botocudos),是南美巴西地方一些不可驯服的种族,他们全族的人员组织为共同的打猎队伍。凡属他们发见有野兽的地方,便全体都去,那块地方的野兽不打尽,他们是决不离开的。共同狩猎的种族必产生共同消费的习惯,原始的共产社会最初便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上面。每次狩猎成功了,他们必集合全氏族的人员公开盛筵,共同享受获得的禽兽。这样太古的风俗,就是在后世也还可以发见。在高加索某几个村落中,若一家捕获一条野牛或十几条羊,便要召集全村的人口举行一个庆日,大家共同醉饱,以纪念历年死了的人们。这样纪念死者的共同大餐,在中国宗法社会的家庭和宗祠里面,现还有其遗迹。

  摩尔根在他最后的重要著作《美洲土人的家庭与家庭生活》(House and house life of the American aborigines)里面,研究一些原始共产时代的风俗。据他描写北美印第安人共同的渔猎生活:那些专靠兽肉供给的平原各种族,都是在他们的狩猎中表示他们的共产主义。在一些黑脚印第安人猎取野牛的时候,便有一些男女和儿童骑著大群的马跟着猎夫走;当开始追逐兽群时,猎夫们便将打死的兽委弃在地上,从后赶上的人,只要谁先碰见这个兽,便归谁所有。这样的分配方法,继续以至人人都碰着打死的野兽为止;他们一碰着打死的野牛,便立即施以宰割,或是在太阳光热下面晒干,或是炎草熏干;猎场中另一部份人则收集没有晒干的肉和碎肉,混和腊油卷于兽皮里面。鱼类丰富的哥伦比亚河(Columbie),到了渔季的时候,全族的人员便一齐沿河扎起野幕,来共同取鱼;每晚按照妇女的人数分配,每个妇女接受一份均匀的;获得的鱼都是随时劈开,并且在鱼箦上晒干了,然后才收集于篮子里面搬运到村落里去。

  当野蛮人停止沿河沿海以获取由自然供给的食品(如沙滩之死鱼等)之漂流生活时,他们才定居于一定的地方,建筑一些房屋。房屋不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属于全氏族共同的。故一个房屋可以住好几百人。在北美加罗林岛(Caroline)住居的黑太人(Haidah),每个屋子里面总是住七百人以上。又如拉毕罗慈(La Perouse)在海洋洲波里尼西亚(Polynesie)发见的房屋,长三百一十尺,宽二十至三十尺,高十尺,好像一个独木舟倒转的模形,两个极端开了门户,全屋可住百多人。伊洛葛人的长屋,据摩尔根说,十九世纪的末年才消灭,长百尺以上,宽三十尺以上,高二十尺,其中横一条贯通全屋的走廊,走廊的两边排列一些七尺宽的小房子,各小房子里面住一些结婚的妇女。每栋房屋有两条出入的门户,门上画有或刻有其本氏族图腾(Totem),——即本氏族的后裔用以标识的禽兽。澳洲波尔尼(Borne)地方的达雅克人(Dayaks)的村落是由一些共同住居形成的,房屋是用木棍构造的,所占地面有十五尺至二十尺之宽,与瑞士湖畔的建筑差不多。白天则在走廊中央度日;未婚的成年男女及青年男女夜晚则分离睡于各共同的大厅之中,男性的睡做一厅,女性的睡做一厅。至于墨西哥土人的大屋(Casas Grandes),基础的面貌是很宏大的,上面建了好几层高楼——一层复一层,每层的小房子分得如蜂房一样。考古物学家舒利曼(Schliemann)在希腊阿哥里德(Argolide)发掘出来的古屋,及其馀一些考古家在诺威与瑞典的废址上发现的一些大房屋,皆为希腊荷马时代及斯干的那夫民族(Scandinaves)半开化时代之共同房屋。而法国阿文义地方(Auvergne),在十九世纪的上半纪,农人们还是几个家族集合同居,那些同居的房屋恰好与伊洛葛人的相类似。在这些共同房屋里,一切供给是共同的,制火食的厨房是共同的,每餐都是共同来吃。

  同居的伊洛葛人,共同耕作园圃,收集谷物,然后贮之于他们住居里面的共同积谷里面。这些生产品的分配,按照个体具有的方法,只是分配于各家——即走廊两面的各小房。例如玉蜀黍一束一束捆好了的时候,便悬挂于各小房子的壁上;但邻近小房子里面的玉蜀黍用尽了的时候,又可按照需要,到别的房子里面去取用:就是对于渔猎的获物,也是同样的分配保留。一切蔬食品与肉食品都是委给妇人去保管和分配,作为氏族全体人员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印第安人的村落里面,常可发现一种“个人所有品还可共同使用”的“奇怪”现象。

  据在美洲狄拉华人(Delaware)和蒙西人(Munsees)中住过十五年(一七七一——一七八六年)的牧师赫克威尔德(Hechewelder)说:“在印第安人的房屋里或家族里面,没有一件东西不为个人的财产。从马、牛,以至狗、猫和小鸡,每个人都认识那一件是属于他的。就是在一胎小猫或一孵雏鸡之中,有时也有几个不同的所有者;如果有人要连母带子买一孵鸡,便应与对于这些小鸡具有所有权的儿童们去商量。纵然种族里面实行共产的原则,然家族的各个人都公认各有财产的权利。”实际上,这不过是在共产主义里面发生个人的分配——即个人使用的财产,并不如一般经济学家所说,是与共产主义相矛盾,反而是共产社会完全必要的分配方法。

  在别的印第安人,如新墨西哥拉格兰(Laguna)一些村落里面,食物并不分给一个家族的各母亲去看管,只是交给她们贮之于共同的仓库。一八六九年牧师高尔曼(Garman)写信给摩尔根说:这些谷仓,普通都是交由妇女们管理;她们常常耽心将来缺乏粮食,比其近邻西班牙人还要留心;所以她们日日调节食物,务使贮藏的东西能经过一个全年;所以在这些印第安人若是只遇一个荒年还是可以度日,但若连续两年歉收,他们便要受饥饿的痛苦。

  在中美麦野地方(Maya)的印第安人,一个村落中有一个共同的灶屋,上面用茅棚盖的,这个灶屋是供全村的人共同使用的,如欧洲中世纪的共同面包灶一样。斯德芬(Stephen)旅行于中美雅卡登地方(Yucatan),常常遇见一群一群的妇女和小孩子用木钵盛着烧好的饭菜,从这样共同灶屋跑到各自的家里去。但在伊洛葛人中,共同的伙食,即在每个共同的住屋里面做,每个家族有一个共同的大锅灶,每餐由主母在这个大锅灶上面,按照各人的需要分配食品;每个人用木碟或泥碟盛着自己那份食品;他们既没有棹凳,也没有一块处所像现今的厨房与食堂,每人接着食品后,只要何处与他相适,便在何处蹲着吃或站起吃。但是通常总是男子吃在前,女子与儿童吃在后。剩下来的食品,竟日之中,无论那个饥饿的时候,都可拿些去吃。妇女们每日午后,将捣碎的玉蜀黍煮成汤粥,任他冷却,留到明早以招待外来的客人。他们无所谓早餐,也无所谓晚餐,他们觉到饥饿的时候,便可到屋子里面去吃。

  共食的风俗,在有史以后的希腊还是存在,如所谓共同飨宴(Syssities),不过是原始共产时代的纪念。这种古风遗在中国宗法社会方面的,有各姓宗祠、支祠以及乡社神庙举行祭祀时之各种共食习惯;遗在君主政治方面的,有各代皇帝“大脯天下”、“赐百姓以牛酒”的习惯,然此皆成为皇帝对于百姓的特别恩典。

  据柏拉图弟子赫拉克立德(Heraclide de Pont)的记述,这样原始的共食习惯,在地中海克拉特岛(Crete)存在颇久。男子方面,每个公民对于共食都有接受平均一份的权利;只有行政首领的雅康(Archonte)为例外,因为雅康一个人有接受四份的权利。雅康何以有四份呢?一份是以公民资格接受的,一份是以共食棹上的主席资格接受的,而其馀两份是为维持食堂与家具的报酬。每一席在一个主母的特别监视之下,由她切成一块块的食品分配与各人;但是关于块数大小的选择,对于在人民会议中的议士与在军队中的战士,显然有所区别。每一席有一瓶酒,大家轮流的饮去,完了的时候,又从新充满,一直饮到精光才止。赫拉克立德不过叙述一些男子们的共食;但是赫克(Hoeck)比较在他之前,又叙述希腊多利安人各城市中的妇女与儿童也有这样共食的习惯。

  据希腊历史家普鲁他克(Plutargue生于纪元四十五年与五十年之间)说,一切共同飨宴都是平等的,他引了一些贵族的集会做例证:凡属坐于同桌的,一定是同氏族的人;而斯巴达各个共同战斗的军事组织,便编定坐在各个共同飨宴的宴会席上。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一切动作都是共同去做的,所以坐席也如临战场一样,是以家庭、氏族和种族做排列的。

  共产种族的每个人员接受一份食品,这是很尊严很必要的事,在希腊文叫做母拉(Moira),其意义就是共同飨宴的一份食品。后来这个字成为最高女神(Destinee)后来引申为命运与定数的意义的名字,一切的神和男子都要服从她;她是给人们一份生活品的神,如克拉特分配食品给各人的主母一样。在希腊神话中Destinee与Destinees的地位是很显著的,她们都是女的:母拉以外又有亚萨(Aissa)与基勒斯(Keres);母拉,亚萨,基勒斯的名称即等于说:“每人有一份生活品或捕获品。”

  这样通常的共食只限于共产时代,希腊人叫黄金时代;这样的遗俗,他们便叫做神饭或圣餐(Repas des Dieux 或 Repas Religieux)。荷马那篇《奥地塞》(Odyssee)的诗,是咏特罗雅战役归途之苦况的,其中还叙述碧洛斯(Pylos)的市民举行四千五百人的共食,五百人坐一棹,一共有九棹。这样的古俗在罗马也还存在,罗马举行各大宗教的节庆时,便为全体人民陈设一些筵席于街上。赛诺芬(Xenophon 希腊三大历史家之一)也说,在雅典每年的某几日中,大杀牲畜以祭神,祭肉尽以分配于人民,而城市的耗费与牺牲是非常之大的。

  共产主义的共食,后来只在宗教中保留为一种宗教的仪式,因为宗教便是太古风俗的遗物。比如雅典市民的共食,是规定在一定时期跑到元老院(Prytanee)去共同会食的,若是拒绝这种应尽的宗教义务,在法律上便要被严格的处罚。凡傍圣棹而坐的市民,便暂时穿着神圣性质的衣服。这样跑到元老院去共同会食的市民,雅典人叫做巴拉垂啖(Parasites),就是寄食者或食客的意思。此字后来引申为游惰人之形容词,而在从前,不过是要求人们保存太古风俗的一种服务。圣餐既是一种保存古风的义务,所以每每在这个城市里面用铜盘献面包,而在别个城市里面则用土瓶献面包。若违背祖先的习惯而用新盘子去献神,便为大不恭敬。这样纪念太古风俗的事情不仅在上古希腊罗马为然,即在后世欧洲加特力教的各种神祭,以及别的地方各种相类的神祭,皆为野蛮时代共产同食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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