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化史/第二篇/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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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曾经说过,在一个氏族的共同住居中,每个结婚的妇女住于一个私用的小房间里面,共同的粮食是交由妇女们保存或按照妇女人数分配,这也可说氏族共产家族里面,业已发生个人家庭的萌芽。这种萌芽的雏形,不过是在共同住居里面分成一些各别的房间,各个已婚的妇女便抚育她的儿童,和未婚的妹妹及兄弟住于这些房间里面。由此家庭渐渐个人化,母亲成为各个房间的主人,而家庭的财产亦于此时开始萌芽。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上的必要,每个特殊的家庭便发生分居的需要,于是不能不从氏族共有土地中分一块土地去建立新房屋;而宅地(La terra salica)的分配,遂成为家庭财产之起点。不过这样的事实,要到初步的农业发明之后才会发生。
在氏族共产社会未起分裂作用以前,一个种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种,收获也是共同分配的。在既起分裂作用以后,土地虽继续为一个氏族之下的各血族团体所共有,但耕作与收获都不是全种族共同的了。此时通行的方法是:从一个氏族分离出来的各血族团体,每年将氏族共有土地分配一次,每家各耕一份,并各得一份收获;这样的方法也可叫家族换耕制。但这还不算是变成了土地私有制,不过是土地归各家使用罢了;各家的内部,生活还是共同的,人口也还是众多的。因为从一个氏族分裂出来的团体,不是仅由一对夫妇组成的,但是由几个亲近的家庭组成的;所以还是几个家庭共一住居,共一火灶,以过共同的生活。其实便是氏族共产制随着农业的发达与需要而变形为血族集产制(La collectivisme consangnin)。
血族集产制,在俄罗斯叫做密尔(Mir),在日尔曼氏族叫做马尔克(Mark);恩格斯和梅英(Maine 他著有 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the West)及其他原史学家或叫做共产家族(Communaute familiale),或叫做村落社会(Communaute de Village)……。
俄罗斯的密尔制也是行家族换耕制:土地虽为一个种族所共有,而按期均分于各家族去耕作;各家族在一定期限得专有这块土地的收益;这样的期限初为一年,继为数年,期满则再行分配,日尔曼氏族的马尔克制,是村落共有土地,并且共同劳动。据达西德的记载,也是行过家族换耕制的;土地为村落或部落全体所共有,各家族皆有平等使用收益之权;而部落即为若干村落之集合体,军事及各种公众事务,即随着这样的经济单位为组织。
在十九世纪的前半纪,关于有史以前的社会组织,世人还很不明了。自一八四七年哈截荪(Haxthausen,他是普鲁士的官吏,于一八四〇年游历俄罗斯)著的《俄罗斯乡村制度与其民族生活的内情之研究》(Etudes su rla situation interieure,la vie nationa le etles institutions rurales de la Russie)出世,西欧原史学家才明了土地共有制是什么东西。接着加以穆勒尔(Maurer)的证明,有史以来日尔曼各种族莫不是从这样的社会基础发生出来的;于是影响所及,便是英国法学派的原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印度以至爱尔兰,社会的原始形式莫不是乡村共有土地。然乡村共有土地果然是社会的原始形式吗?这个问题到摩尔根才与以决定的解答。
自摩尔根发明氏族共产制的真相后,吾人才知村落集产制还属原始氏族共产社会所派生的形态。所以拉法格在他著的《财产历史》(Lafargue-Histoire de la Propriete)上面便给这种财产形式以血族集产制的名称以与他所从出的原始共产制相区别。但是何以见得村落集产社会是由原始共产社会派生的呢?第一,因为土地在名义上还是属于种族所共有;第二,凡属定期分得一份共有土地的各家族,莫不公认同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
现在请进言村落社会之实际:一村之中,凡属可耕的土地,分为许多长而狭的片段,配合几个片段为一份,每家各得一份。片段虽肥瘠不同,但各份的配合务使其均平。每家配与的耕地面积,大约等于一对牛耕两日的样子。这样尺度的单位,在印度是说两驾犁,在罗马是说两久格拉(Jugera),实际都是等于一对牛耕两日的地积。每个村落保留一部份的公地,开始是共同耕作,后来是定期租赁。
每个村落有一个长老会议。当分配土地时,长老会议召集各家族的代表来抽签,那家抽得那一份便拿那一份去耕作。这样的方法,既没有不公平的事情,也没有不满意的事情。期限满了的时候,又从新抽签再分配。犹太圣经(Levitique)说:神吩咐希伯来人,凡神所预许的土地,务必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种族与各家族。这样分配的方法,在希腊与腊丁语叫做Kleros et Sors,意义是说每家有一份平均的租产。如果某家所受土地有不平均时候,经长老会议审查确系丈量错误或配合错误之后,又可从保留的公地中,拿一块做加补。
凡属主持农地分配的人们,他们可惊的平等精神中含有正确的丈量技术。据哈截荪说:俄国皇室产业大臣基塞列夫(Kisseleff)伯爵,曾于胡洛尼夏州(Woronieje)某几处地方,派一些测量师与税吏去测量,结果证明农人的丈量,除极少几处稍有差异外,其馀完全正确:即就这稍微的差异而说,也还不知农人与测量师两方面究竟谁为正确?
牧场、森林、水道、渔猎区域以及其他公众使用的利益,是要保留为村落全体居民共同享用,而不得分配的。
可耕土地虽皆定期分配于各家族,使得享受其收获,然地主之权仍然为村落所保留,因为村落便是各家族组成的全体。
俄罗斯一个密尔的土地,便叫“共同耕种地”,其收获即分配于全密尔各家族。顿河流域的哥萨克人,他们的牧场是不分的,所以一个牧场的草是共同去割的,割了之后,才把干草来分配。一八七七年密勒(Miller)写信告摩尔根,新墨西哥大俄人(Taos 印第安人之一种)的村落,其中每个种族有一块共有的玉米田,其收获物则交由酋长保管,缺乏粮食的人都可去取。九世纪英国加尔(Galles)地方的法律还规定每个家庭应接受两百平方尺的地亩,但每份土地都要一律共同的耕种。
共同耕作地的收获物,有时全村居民无庸分配,便可据为共同消费之用。英国哥摩(Gomme)在他著的《村落社会》(Village Community)中,引了一个爱尔兰茂峙伯爵(Meath)的村落,这个村落共同田原的收获物便是全村用以缴付租税的。在印度某几个村落中,一定地面的收获物,是规定专门报酬铁匠牧师学校教师……之用的,因为他们是为全村居民服务。荷马的《伊利雅》(Iliade)与《奥地赛》两篇诗里面更说希腊人有为地神与军事首领保留一块神田(Champ Sacre)的习惯。苏格兰人怕恶魔作怪,乃给恶魔保留一块土地,以表示敬礼,这块土地不叫恶魔之地而叫善人之地(Gude man's land);凡属这样的土地,都是任其荒芜而不耕种。雅典国家所得公共土地的租金,其一部分乃是用以津贴神圣的妓院。这是古代雅典贵族们一种义务的习惯。
耕种是在长老会议或其代表的监督之下举行的,马奢尔一八〇四年,在他著的《土地财产的原理与实际》(Marchall-Elementary and practical treatise on landede property)里面说:“十八世纪英格兰的集产村落,一个家族不得随意耕种自己那份土地;应以同样的种子和同样的方法与全村落其馀各家同样的播在自己的田亩上。”当土地分配终止的时候,每个家族不过具有一块使用的地面;地内发现了宝库的时候,不能归自己所有,必须呈送于村落;五金与煤炭也是一样的,要得这种东西使用的人,只有靠自己的劳力,在地面上打洞去掘取。
耕作制度,普通都是采用换耕法,有三换的地亩,也有四换的地亩。凡村落可耕的土地,大要分为均平的三部分,使这三部分土地可以更替的耕种:比如第一部分可在冬季种小麦,第二部分可在夏季种大麦或燕麦;而第三年则任这两部分土地休耕以养地力,而耕种其第三部分。
播种与收获的时日,都要由长老会议规定。据英国刚培尔(Sir G.Campbell)的报告,印度每个村落有一个占星师,专门担任指示播种及收获的吉祥日期。哈截荪也记载俄罗斯集产村落的田野劳动具有极完备的秩序,仿佛像军队的纪律一般。当耕种或收获的时候,全村落的农人都同日同时去工作,这部份耕,别部份锄……,工作完了,然后共同回去:哈截荪说:“这种规律,不是村落的长老命定的,乃是表现俄罗斯民族精神的特性,需要联合与共同秩序的社会性之结果。”这种特性,未免惊骇了普鲁士的哈截荪,他以为这是俄罗斯民族特别不同的地方;其实,这样的特性乃是集产制赋与的,凡属同样历程的地方,到处都可以发见,比如日尔曼各民族即经过同样的历程,不久便由穆勒尔证明了。
自来欧洲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于财产的研究,绝没有历史的观念,他们以为私有财产是与天地相终始的,故对于原始共产制或集产制皆目为海外奇谈。自哈截荪的发见公布后,他们对于集产制才不再怀疑。然哈截荪自己并不知道他的发见在历史的见地上之重要;他以为密尔是圣西门乌托邦(Utopies saint-Simoniennes)的实现。故不久巴古宁(Bakounine)及其学徒便热烈的宣传斯拉夫为引导人类向进步方面走的特殊种族;并预言密尔是将来社会的模范。
在哈截荪以前,英国印度的官吏们,在他们所管理的地方即已发见这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过他们的发见埋没于一些官场的报告之中,而不能公布。自从学术界提出这问题争论后,才有人考证十八世纪末,大它西(Grand d'Aussy)福尔尼(Valney)等即已认识集产制,不过到资本制度统治欧洲以后,这种过去的制度才为人所忘记而成为海外奇谈。
村落社会共同劳动的纪律,常常使近世学者闻之惊骇:大名鼎鼎的梅英,他是印度英政府的法律顾问,他对于印度的集产村落颇有研究。他说:“长老会议绝不要发号施令,他仅祗宣告历来的习惯便是;所以他不须有世人所相信的最高势力发出的告示。凡极有权力来说这桩事情的人们,莫不否认印度土人需要一种政治的或神的权威为他们的习惯基础,只有盲从可视为他们太古风俗的充分理由。”其实,这并不是“盲从”,乃是自然界所加于半开化人的强制道德,因为若不具有这种纪律,他们共同劳动的效率必至低减,而一年的食粮必不充足。
收获完工之后,各家族分配的土地又复成为共同的财产;全村落的居民都可放出他们的牲畜到这共同的田野中去吃草。这样的习惯,便是在经过几千年采用私有土地制的民族中,也还有保留的。
土地原来不过分配于各家长,这些家长便是最先占领这土地的祖先之后裔;所以村落的每口人丁都应认识幷证实他的来源。在印度某几个集产村落中,专门有一班人员掌理其种族的谱系;他们对于祖先全体的名称能一气数出,不遗忘一个。上古雅典家族的登记,也是一件极小心极严重的事体,倘若谱系中登入一个不属本族的合法儿子,便要蒙严格的处罚。这样的事情,到了宗法社会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