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参议院开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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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告北军将士宣言书 祝参议院开院文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孙文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29日)
《临时政府公报》第1号第10-11页

中华民国既建,越二十有八日,参议机关乃得正式成立;文诚忻喜庆慰,谨掬中怀之希望,告诸参议诸君子之前而为之辞曰:人有恒言: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夫破坏云者,仁人志士,任侠勇夫,苦心焦虑于隐奥之中,而丧元断脰于危难之际,此其艰难困苦之状,诚有人所不及知者。及一旦事机成熟,倏然而发,若洪波之决危堤,一泻千里,虽欲御之,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矧为北虏未灭,战云方急,立法事业,在在与戎机相待为用,破坏建设之二难,毕萃于兹。诸君子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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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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