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越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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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越诉敕
作者:郭威 后周
(后周太祖)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23

致理安邦,必先刑政,分争辨讼,各有职司,内则台省官僚,外则州县曹局,共承寄任,同体忧勤。苟众务之有条,则蒸民之无怨。向来百姓诉讼,不得越次诉论,近日继有便诣朝廷,不经州县,宜再止绝,免致逾违。今后百姓凡有诉论,及言灾沴,先诉于县,县如不治,即诉于州,州治不平,诉于观察使。或断遣不当,即可诣台省,如或越次诉论,所司不得承接。如有抵犯,准律科惩。其诉事文状,或自手写,或是雇人,并于状后书其名姓,并住止处所,如无人写状,许过白纸事条,并须为己;如或容诉,是挟阿私,鞫得其情,必议严断。若所经处所断遣不平,致诣朝廷,长史推司,当行谪罚。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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