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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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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4年) 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12月19日
行政院令(36) 四内字第53003号
福建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7年)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条文行政院令(34) 平壹字第22712号
中华民国 3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3、4、5、7条行政院令(36) 四内字第53003号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第3、4条行政院令(37) 四内字第52108号

第一条

本规程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县政府置县长一人,荐任,综理全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第三条

县政府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一)秘书室 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室事项。
(二)第一科 掌理自治、户籍、禁烟、社会、地政、侨务及国民义务劳动事项。
(三)第二科 掌理赋税、公债、金融、粮政、公款公产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
(四)第三科 掌理教育、文化、礼俗、宗教事项。
(五)第四科 掌理农矿、工商、交通、水利、合作、电讯、度政、物价管制及其他有关建设事项。
(六)第五科 掌理兵役及出征军人家属优待事项。
(七)会计室 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前项科室,一等县全部设置,二、三两等县不设第五科(职务由第一科掌理),四等县不设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第三科、第五科职务由第一科掌理,第四科职务由第二科掌理)及会计室(会计主任附在第二科办公)。

第四条

县政府置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一人或二人,均委任,办理秘书室事务,科长五人,会计主任一人,均委任,办理各科室事务,科员十人至二十五人,督学一人至三人,技士一人至五人,合作指导员一人至四人,人事管理员一人(必要时得设人事佐理员一人),统计主任一人,户籍员一人至三人,地籍员一人至三人,财务稽核员一人或二人,度量衡检定员一人,事务员四人至十人,均委任,分别在各科室办事,并得酌用雇员四人至十人。

第五条

县政设警察局、卫生院,并得呈准设置其他业务机构,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一条及县政会议规则之规定,按期举行。

第七条

县政府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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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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