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尊者之馀曰“馂馀”。“不祭”者,尊者已祭矣。
“祭”,延祭也。凡祭必主人延之而后祭,虽侍食于长者,长者亦延,少者亦祭。唯子侍父食,妻侍夫食,则与“君祭先饭”之礼同。若合卺之礼,妻亦祭者,未成妇,宾也。
“御”,侍食。“同”,馔与长者等也。“贰”,加馔,为长者设,故己不敢辞。
“偶坐”,并席。食非己所专,虽加馔不辞。
右第三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