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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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民国69年)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3年11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94年11月18日
1994年12月5日
公布于民国83年12月5日
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447 号令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民国92年)

中华民国 69 年 7 月 1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69 年 7 月 25 日公布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4212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第3, 5至8条
增订第7之1, 7之2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5 日公布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7447 号令修正发布第 3、5~8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7-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6 日 修正第1, 2, 11条
中华民国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14910号令修正公布第 1、2、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491号令

第一条

  本条例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隶属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掌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定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左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及代办有关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企划组:掌理有关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政策、策略及相关措施之规划,科技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科技人才之训练及人力资源之获得与调节,建教合作与技术训练,员工子弟学校之业务协调等事项。
  二、投资组:掌理有关园区吸引投资与对外宣传,厂商科技能力与产品性能之评估,通用之技术服务设施,外汇及贸易业务,产品检验发证,产地证明之签发与产品市场调查等事项。
  三、劳资组:掌理有关园区工商团体之业务督导,劳资关系、公共福利,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等事项。
  四、工商组:掌理有关园区事业设立、营运之辅导与财务稽核,电信器材进出口查验与护照凭证之签发,工商登记证照及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与侨居国外人员聘雇之许可及管理,储运及保税仓库之经营与辅导管理,预防走私与安全防护等事项。
  五、营建组:掌理有关园区土地之开发及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与维护,厂房及住宅之兴建,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规划与管理等事项。
  六、建管组:掌理有关园区土地之编定与征收,厂房及住宅之租赁及其他公有财产之管理与收益,都市计画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景观规划与管理等事项。
  七、资讯室:掌理有关园区资讯业务规划与管理,园区资讯化发展之推动,加值网路服务引进、应用与整合,资讯系统设计,资料处理,资讯应用训练与谘询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法律事务、研究考核、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由具备高科技学识及管理专长者担任,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副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至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分析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九人、技士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十六人至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八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之一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之二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七条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本局为办理专门性及技术性事项,经层报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聘用技术顾问及其他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局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在园区设置警察单位,依法执行安全警卫任务,并就本局主管业务受本局指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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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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