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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颠覆国家政权案 (2020) 湘 01 刑初 54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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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判决书
(2020) 湘 01 刑初 54 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07月20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 湘 01 刑初 54 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渊(化名江南、Mike),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04197310180818,汉族,中专文化,长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香港源众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合区善水路5号8幢二单元206室,租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万科第五园5期5栋1001室。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翔,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佼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葛健雄(化名吴起帆、Nagi),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501012010,汉族,大学文化,长沙富能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北千山南路189号,租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勤诚达·新界E1栋1单元904房。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

辩护人陈宏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陈汝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大志(化名刘永泽、Alvin),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7703160018,汉族,大学文化,长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阳坪居委会人民路72号,租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勤诚达·新界E1栋1单元904房。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国家安全厅看守所。

辩护人周铁群,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杰,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长检刑二刑诉[2020] 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冰囡、邓峰,检察官助理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渊及其辩护人王翔、唐佼洁,被告人吴葛健雄及其办护人陈宏义、陈汝超,被告人刘大志及其辩护人周铁群、曾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三次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多次接受境外敌对组织的反华培训,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6年1月,程渊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源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源众”),2017年3月,程渊出资成立长沙富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富能”)。自 2017 年上半年至案发前,程渊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方式获取资金,伙同吴葛健雄,刘大志以“长沙富能” 名义先后执行了所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培训培训师”、“劳工权益保护” 等“项目”,以此为幌子诋毁、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并向境外提供抨击我国法治现状的材料;恶意炒作、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对政府的不满;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和技巧,发掘、培植敌对力量,策动发起所谓的“社会远动”,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渊分别以“香港源众”、“长沙富能”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 “项目” 资金共计约13.5万美元,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伙同刘大志、吴葛健雄通过举办沙龙、研讨会等活动,以访谈、自媒体传播等形式,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并以“项目申请书”,“项目报告” 等形式向境外提供抨击我国法治现状的材料。
  2. 2018年11月,被告人程渊以“长沙富能”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资金人民币 14 万余元,实施“培训培训师项目”,伙同刘大志、昊葛健雄通过开展培训活动,传授利用社会敏感事件策动相关人员通过自媒体传播不良信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
  3. 2019年3月,被告人程渊分别以“香港源众”、“长沙富能”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资金1.8万美元,实施“劳工权益保护项目”。“项目书”明确提出实施该“项目”的目的为“直接影响中央政府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通过线上和线下活动,恶意炒作、抹黑政府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抗政府机关,意图通过系列活动物色“劳工骨干”,组建“劳动者自治联盟”,策动“工人运动”,改变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手机、电脑等物证照片,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工商信息登记查询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罗美华、洪潮清、杨青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办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均系积极参加者,在三人共同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中,被告人程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葛健雄、刘大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吴葛健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剩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刘大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程渊的辩护人办护提出:(1)程渊在“劳工权益保护项目”实施中仅起次要作用。该项目的项目书撰写、策划与实施都系吴葛健雄所为,项日资金申报是程洲所为。(2)程渊本人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3)程渊没有前科,具有坦白等情节,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葛健雄的办护人办护提出:(1)昊葛健雄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非积极参加者,而是其他参加人员。(2)昊葛健雄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大志的办护人辨护提出:(1)刘大志主观恶性小,其思想上的转变系受境内外政对势力的影响。(2)刘大志虽参与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但其行为并未对项目对象如律师项目对象产生毒害影响的危害后果。(3)刘大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4)刘大志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多次接受境外敌对组织的反华培训,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想法并付诸行动。2016年1月,程渊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源众”。2017年3月,程渊出资成立“长沙富能”。白2017年上半年至案发前,程渊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及资金,伙同吴葛健雄、刘大志以“长沙富能”名义按境外组织下达的“项目”先后执行了所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培训培训师项目”、“劳工权益保护项目” 等,诋毁、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并向境外提供抨击我国法治现状的材料;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对政府的不满;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和技巧;发掘、培植敌对力量,策动发起所谓的“社会运动”,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程渊分别以“长沙富能”、“香港源众”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资金共计约13.5万美元,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伙同被告人刘大志、昊葛健雄通过举办沙龙、研讨会等活动,以访谈、自媒体传播等形式,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并以“项目申请书”、“项目报告”等形式向境外提供抨击我国法治现状的材料。
  2. 2018年11月,被告人程渊以“长沙富能”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资金人民币 14.6 万元,实施“培训培训师项目”。该“项目”以部分违法违规律师为受训对象,通过他们向不同利益群体培训动员,促进“社会运动”开展。被告人程渊、刘大志、吴葛健雄通过开展培训活动,对受训对象传授利用社会敏感事件策动相关人员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方法、技巧,为颠覆国家政权培植对抗力量。
  3. 2019年3月,被告人程洲分别以“香港源众”、“长沙富能”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项目”资金1.8万美元,实施“劳工权益保护项目”。“项目书”明确提出实施该“项目”的目的为“直接影响中央政府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通过线上和线下活动,恶意炒作热点话题、挑起诉讼案件、向境外扩大捣乱活动影响等,抹黑政府形象,挑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抗政府机关,通过系列活动物色“劳工骨干”,意图组建 “劳动者自治联盟”以策动“工人运动”,改变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明三被告人主观犯意形成过程的证据

  1. 被告人程渊供述,2012年,他赴泰国清迈、瑞士日内瓦参加“维权网”组织的两次培训,了解“非暴力不合作远动”的理念,案例和方法,后又参加了《社会运动的八个阶段和四种角色》的讲座。他逐渐掌握建立社会组织发起社会运动以达到推翻我国现有政治制度的方法,即动员各类有利益诉求的群体,自下而上发起各类维权运动、社会运动、街头革命,在中国实施“颜色革命”。他先后在不同的城市成立不同的公司,实际都以项目形式实施社会运动的三个步骤,培养、发掘社会运动“领袖”,鼓励他们在不同群体建立自己的组织,为将来提出政治诉求做组织准备。“香港源众”是空壳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境外组织资金,主要用于“长沙富能”在国内开展“项目”。他成立“长沙富能”的目的是以合法身份接受境外资金,在各类群体中建立组织,开展社会运动,待时机成熟推翻现行国家制度。“长沙富能”也是这么运作和实践的。
  2. 被告人吴葛健雄供述,他的个人生活和成长经历使之对共产党的政策产生误解和仇视。加入“长沙富能”后,他受程渊、刘大志的影响,加上用翻墙工具查阅境外“占中”问题的资料,产生了推翻共产党的想法。他通过参加境外培训掌握推翻共产党的方法和理论,进一步坚定了想法。2017年12月,程渊推荐他第一次参加“中国人权”在香港的培训。2018年5月,他在香港举行的第二次“中国人权”网络安全技术培训中协助讲课。培训结束后,“中国人权”邀请他作为顾问及境内联络人。第三次参加“中国人权”的培训是在香港港岛太平洋酒店举行的网络安全技术培训。2018年12月初在香港港岛大平洋酒店举办了第四次“中国人权”网络安全技术培训。2018年8月,他参加“中国劳工通讯”组织的培训,认识“中国劳工通讯”负责人,该负责人的讲课对他启发很大,对他今后做劳工领域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2018年7月,他去香港参加TOT(培训培训师)培训。2019年6月底,他参加境外组织的安全培训,主题是当警察上门抓人该如何应对等。
  3. 被告人刘大志供述,他受西方资产阶级政治观念的影响,逐渐对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他于2012年在瑞士日内瓦参加“维权网”培训时与程渊认识,并对程渊开展的工作理念深为认同,即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社会化、社会问题项目化。他觉得找到了一条更低风险从事社会运动的途径,到2016年11月时以全职员工的方式加入程渊的长沙团队。他从2012年以来先后参加境外反华势力组织举办的培训、交流活动,长期受西方民主人权观念的影响,回国后接受这些组织的资助开展人权活动,被西方势力培养成代理人。他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简单的法律维权,而是以维权为借口,推广社会运动模式的策略、方法,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展非暴力抗争行动,挑起民众对执政党的不满,为爆发“颜色革命”莫定社会基础积累力量。之所以要成立“长沙富能”,是因为当时境外组织提出要求,机构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组织,“项目”资金方的资金有账可查;成立“长沙富能”这样的机构能通过合法落地使得影响力越来越大。境外组织资助“长沙富能”这样的机构,是通过法律维权的名义在境内开展“项目”,以人为制造案件为突破口,抹黑中国司法制度,达到消耗中国司法资源的目的。“长沙富能”的长期目标是利用各类有利益诉求的群体,通过组织诉求实现群体的组织化,待时机成熟通过组织发动运动,实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
  4. 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的港澳通行证、护照、往来合湾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载明三被告人为接受境外敌对组织培训而赴境外的情况。
  5. 被告人刘大志参加培训的文件、ISHR(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处)证书、《非暴力抗争小手册》载明,2012年,刘大志参加政对组织“维权网”在瑞士日内瓦组织的培训。2014年初,刘大志参加政对组织“华人民主书院”在香港举办的非暴力抗争策略培训。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敌对组织确认书》载明,2019年7月9日,“维权网”、“中国人权”、“中国劳工通讯”、“华人民主书院”、“中国权利在行动”被国家安全部认定为敌对组织。
  7. 辨认笔录载明,在侦查机关组织下,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进行了相互办认,辨认出程渊系“长沙富能”负责人,吴葛健雄、刘大志系“长沙富能”成员。

二、证明三被告人共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证据

(一)证明三被告人共同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攻击我国司法制度,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

  1. 被告人程渊供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系他于2017年以“长沙富能”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的,经费总额约9万美元,已全部到账,“项日”周期为两年即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日”系他以“香港源众”的名义向境外组织申请的,资助金额4.5万美元,已全部到账,“项目”周期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上述两个“项目”实际上是一个,统称为“律师项目”,只是申清的资金方不同。“律师项目”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律师沙龙、对被处罚律师进行访谈以了解被吊销律师执业执照的原因等。2018年初,“长沙富能”创建“萌动律心”微信公众号。2018年夏该公众号曾被关停,后又创建“萌动律心二世”。向境外组织提交的“项目”报告中所提及的活动,都已实施。“律师项目”以律师为目标,通过鼓励律师维权发动组织社会运动,并从中选择合适律师发展他们的组织能力,推动他们在各类群体中成为领袖,领导组织各类群体的社会运动,待时机成熟成为推翻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律师项目” 参与执行人员有他、吴葛健雄、刘大志。他负总责,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协助执行。张玉娟、万亚球参与一部分。
  2. 被告人刘大志、吴葛健雄供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 系程渊于2017年10月向境外组织申请,程渊为“项目”负责人并负责“项目书”的撰写,刘大志负责财务及“项目”执行,吴葛健雄协助“项目”执行。前两次半年“项目”报告为程渊起草,刘大志起草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的半年报告,最后一次半年报告曲吴葛健雄起草。报告中的财务都分由刘大志根据现企日记账汇总开支,编制至财务报表中。第一年由程渊牵头管理“项目”,第二年由吴葛健雄牵头。“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系程渊向境外组织申请,程渊为“项目”负责人并负责“项目书”的撰写,刘大志负责财务及“项目”执行,昊葛健雄协助 “项目”执行。季度报告中的活动部分由刘大志和吴葛健雄分别撰写,季度报告中的财务部分由刘大志根据现金日记账汇总开支,编制至财务报表中,程渊再汇总提交给出资方。实施“律师项目”的真实目的,一是针对”709事件”后维权律师群体被打压的现状,通过培训开展活动等方式,以维护律师执业为借口,人为制造影响力诉讼案件,引起舆论关注,抹黑中国现行司法制度,攻击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方式;二是通过培训维权律师,发现和培养群体领袖人物,支持维权律师建立非政府组织,组建政党竞选执政党,实现所谓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
  3. 证人陈亮、徐璐、耿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27日至28日,程渊、吴葛健雄以“长沙富能”的名义召集陈亮、徐璐、耿璟等20余人在湖北武汉开展研讨会,实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在侦查机关组织的混杂辨认中,陈亮、徐璐、耿璟辨认出程渊、吴葛健雄。
  4. 《保障律师职业权利项目合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项目书》《律师职业权利保障项日合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日书》载明,程渊以“长沙富能”、“香港源众”的名义分别向境外组织申请“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项目书”提出“已经被刑事处理‘709案’,是政府对维权律师的全力打击,已被行政处罚的文东海、蔺其磊等律师未考核通过系政府刁难,新增的禁止性规定都对律师不利”等盲论,通过对我国法治妄测妄评,抹黑现行司法制度;策划利用敏感个案挑起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引起舆论关注,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计划通过自媒体发表并传播负面信息,持续扩大影响;通过不直接接受境外资金,不在中国内地处理财务等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5. 《律师执业权保护项目季度报告》《律师执业权保护项目半年报告》《律师权益沙龙活动报告》《访谈记录》等书证载明,通过“项目”实施开展沙龙、研讨、行政诉讼等活动,策划对抗司法部门处罚的方案,给政府施加压力;通过访谈被处罚律师,攻击司法部门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方式,抹黑我国司法制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并传播不良信息,持续扩大影响。
  6. 从被告人程渊 hsxg@tutanota.com 邮箱中提取的电子邮件载明,程渊向境外组织申请“律师项目”及资金,并向境外组织提供“项目”报告。
  7. “律师权益项目”收支明细表:“律师权利保障项目”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收支明细,该项目收到45 000美元,已全部支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项目” 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的收支明细,该“项目”收到89 980.69美元,已全部支出。
  8. 长沙市司法局出具的部分律师被吊销执业证的证明材料: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厅给予文东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并注销陈科云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

(二)证明三被告人实施 “培训培训师项日”(TOT)培植力量,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

  1. 被告人程渊供述,“培训培训师项目”是“长沙富能”和境外组织合作的,周期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项目”选择的标准是以被吊照或即将被吊照的律师为主,这些律师更有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更有动力参与到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中,这样更容易在培训下采取行动。实施内容具体以“项目”终期报告中表述为准,终期报告中的活动都已实施。“培训培训师项目”的首要目的是提升参与“项目”律师的培训能力,通过他们向不同利益群体培训动员,促进不同领城的运动实施,真实意图是从中选择律师发展他们的组织能力,推动他们在各类群体中成为“领袖”,领导组织各类群体的社会运动,待时机成熟成为推翻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力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他起主导作用,刘大志、昊葛健雄协助执行。
  2. 被告人刘大志供述,“ToT 项目”系程渊与境外组织商量的,预算资金约14万元人民币,“项目”由程渊负责。他是该“项目”执行人,吴葛健雄协助记录学员的培训实践活动。“项目”于2018年12月召开筹备会,2019年1月召开第一次培训会议,至2019年6月对培训学员开展了针对不同对象的培训实践活动。该“项目”已结束,“项目报告”和财务数据已由他发送给境外组织。实施“TOT 项目”,是为发现群体中的积极分子,开展西方人权价值观的灌输,对特别活跃的推荐到境外接受培训、学习,让这些受训者人为制造诉讼案件,通过媒体典论传播,向社会传递中国社会矛盾突出、司法不公等假象,让民众对政府的治理能力产生质疑。长期持续下去,在遇到重大社会事件时,让受影响和具备行动力的“社群领袖”可以组建反对派政党,公开与执政党对抗,以图改变当前的政治制度。
  3. 被告人昊葛健雄供述,“TOT 项目”主要选择被吊照或即将被吊照的律师,及参加“新公民运动”的人作为培训对象;活动目的是在不同群体中挖掘“领袖”,由“领袖”来组织各类群体开展社会远动。
  4.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警情处置情况汇报记载:2019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反映情况称在郑州市惠济区园口镇中州大道京水花园住宅区有形迹可疑人员进出,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调查,在一住宅内发现约十名男性在此聚会。上述人员自称系律师,在此开会研究房屋拆迁案件。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身份登记,程渊、吴葛健雄、段汉杰在场。
  5. 证人段汉杰的证言:其曾在郑州市中州大道一住宅区参加过一“律师活动”,约有十名律师参加,现场提到“709”事件。
  6. 《TOT 项目中期报告》《TOT 项目终期报告》《TOT 项目培训会议活动报告》载明,该“项目”通过开展培训活动,向受训者扩散所谓“维权”的法律工具与经验,利用社会敏感事件,鼓动相关人员通过自媒体方式传播负面信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该“项目”执行方“长沙富能”在广州、湖北咸宁召开了培训会。
  7. TOT 培训会议预算与支出明细表:该“项目”预算14.6万元人民币,支出14.6万元人民币。

(三)证明三被告人实施“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组建政党,意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证据

  1. 被告人吴葛健雄供述,程渊讲过做“工运”风险很高,容易被抓,但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基于这一点,加之正好爆发“996事件”,其正式决定做“劳工项目”,让程序员这部分人认识到八小时工作制的重要性,并争取自己的权利,把程序员作为传播这些内容的种子,进一步影响到所有工人阶层,直至推翻共产党。他十分关注深圳佳士事件,且看了“中国劳工通讯”报告里称中国未来会爆发越来越多的工人远动,特别是2018年8月“中国劳工通讯”负责人韩东方培训中讲到不要放奔搞“工运”和推翻共产党的希望,故他更加坚信工人运动可推翻中国共产党。2019年4月2日,他开始撰写《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书》;4月4日、7日,他先后两次将《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书》发给程渊;4月17日,他、程渊、刘大志在办公室共同讨论,程渊让他写“996”精简版,“项目”财务是刘大志。“劳工权益保护项目” 是程渊负责向境外组织申请资金,且主导整个“项目”。程渊叫刘大志负责项目财务,指使他负责具体工作。“项目”金额约1.8万美元,周期为2019年5月至9月。目前实施了三个活动,分别是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向企业家寄送《劳动法》、向政府提出《劳动监察条例》修改建议等。
  2. 被告人程渊、刘大志供述,2019年3月左右,境外组织建议程渊可申请2019年5月至9月的临时性“项目”。程渊指令吴葛健雄撰写一份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内容的“项目书”。4月4日、7日,吴葛健雄先后两次通过WHAT’ S APP向程渊手机发送《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书》。4月18日,程渊要求吴葛健雄撰写一份以劳工权益保护为内容的活动说明。程渊还要求刘大志根据吴葛健雄撰写的活动说明编制一份5月至9月的预算和另一份7月至9月的预算。4月18日晚,刘大志将撰写的两份预算和吴葛健雄撰写的活动说明通过WHAT’ S APP向程渊发送。程渊随即将昊葛健雄撰写的活动说明整理后命名为《临时活动申请说明》 并发送给万亚球,要求翻译成英文。程渊向境外组织发送《临时活动申请说明》英文版和两份“项目”预算,并将刘大志修订过的17 000多美元“项目” 预算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组织。6月18日,境外组织表示“项目”预算已审批通过。程渊负责该“项目”,昊葛健雄协助执行,刘大志负责“项目”的财务工作。
  3. 《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书》《临时活动申请说明》 载明,“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的真实目标为发掘劳动者领袖,组建劳动者自治联盟,直接影响中央政府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该“项目”设置明(A)暗(B)两条线,目标A是通过宣传反对“996”工作制,来宣传八小时工作制和双休制;目标B是在过程中发掘“劳动者领袖”,组建“劳动者自治联盟”,在各地发起工人运动,瓦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影响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被告人程渊与吴葛健雄的 WHAT’ S APP 聊天记录载明,二人策划讨论由吴葛健雄以匿名身份接手996law版块,炒作“996”工作制;付费聘请律师代理以“加班费”为诉求的案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宣传反“996”行动。
  5. 被告人程洲、刘大志、吴葛健雄、万亚球通过 WHAT’ S APP 讨论“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的聊天记录载明,程渊指使吴葛健雄撰写《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书》《临时活动申请说明》。程渊指使刘大志制定“项目”预算,并指使万信美(万亚球)将“项目”申请文件翻译成英文。
  6. 从被告人程渊 hsxg@tutanota.com 电子邮箱中提取的电子资料:程渊通过该电子邮箱多次向境外组织发送“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申请及预算,与境外组织签署“项目”协议,“项日”预算17 775美元,周期5个月。该“项目”获境外组织批准。
  7. 被告人吴葛健雄的Signal聊天记录及部分电子邮件载明,吴葛健雄接受境外媒体《纽约时报》《人物》、NHK记者的采访,传播“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的实施及进展情况。
  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给洪潮清的发票、吴葛健雄指认的报销单据等书证:2019年4月29日,洪潮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6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6日成都市人社局书面答复洪潮清;5月20日,洪潮清以成都市人社局“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创设拒绝信息公开的事由不具有合法性”为由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10日,法院通知成都市人社局参加诉讼。洪潮清委托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1万元律师代理费由“长沙富能”支付。
  9. 证人洪潮清的证言:2019年4月,他在开源代码网站GITHUP上认识一网名叫CPdogson的人,并在其指示下向深圳、成都、苏州、南京、杭州等城市人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对成都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CPdogson向他介绍成都的杨青律师,并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向他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律师代理费。2019年10月14日,他委托代理律师杨青与成都市人社局进行庭前调解。
  10. 证人杨青的证言:2019年5月16日,程渊通过朋友介绍请他帮忙代理起诉成都市人社局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实际申请人洪潮清与他联系,并支付1万元律师代理费,洪湖清说已向杭州市人社局也提交了类似的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后拿到了劳动者投诉案件统计表;2019年10月14日,洪潮清委托他与成都市人社局进行庭前调解。
  11. 证人罗美华的证言、办认笔录:2019年5月,他参加台湾云游工作室组织的关于“社会远动”的培训,培训方认为大陆的“996”事件活动是比较成功的社会运动案例,活动过程比较隐蔽,对发起者和组织者起到了很好的保护。培训期间,吴葛健雄既是受训者又兼培训者。在培训会上,吴葛健雄重点介绍了“996”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重点讲了怎样“去政治化”“艺术化”“多样化”的问题。在侦查机关组织的混杂辨认中,罗美华辨认出了吴葛建雄。
  12. 证人万亚球的证言:2019年4月18日,程渊让他将“996项目”资料翻译成英文,便于在国外传播、推广,扩大“项目”影响力。

三、证明综合事实的证据

  1. 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的户籍资料: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湖南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长沙富能”实施“项目”的资金收付情况,即境外组织资助“保障律师权利项目”89 980.69美元,资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项目”45 000美元,资助“培训培训师项目”人民币146 000元,资助“劳工权益保护项目”18 000美元。境外资金流转到境内“项目”的主要模式为境外银行账户收到境外资金后,以提现方式取款,再通过香港的转换店兑换成人民币转入程渊指定的程渊、张玉娟、刘大志等人的境内个人账户。程渊接受境外资金后,再向张玉娟、刘大志等境内“项目”财务人员支付“项日”开支所需资金,由境内“项目”财务人员负责“项目”在境内的实际开支。“长沙富能”除接受境外资金开展“项目”活动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和经营收入。
  3.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检验意见书:吴葛健雄书写的中文、英文对照材料宇迹与“报销单据封面”、“劳务费支出凭单”、“工资表”、“加班补贴发放表”上的“Nagi”是同一笔迹,即吴葛健雄与“Nagi”系同一人。
  4. “长沙富能”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企业登记情况表、公司登记申请书、税务登记表、申报明细查询、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长沙富能”于2017年3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大志;2017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渊;2019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程渊变更为刘大志。公司无正常合法的营业收入。
  5. “香港源众”的注册文件、财务审计报告、申请银行账户资料、银行账户信息:“香港源众”于2016年1月6日成立。
  6. 证人张玉娟、万亚球的证言:“长沙富能”成立以来,程渊负责公司的资金进出及“项日”工作报告的审定,在公司中起主导地位,刘大志负责财务及“项目”执行,吴葛健雄负责“项目”执行。

针对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辨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 关于被告人程渊、刘大志的辩护人所提部分“项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办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程渊伙同吴葛健雄、刘大志实施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项目”,攻击我国司法制度,持续发表并传播负面信息,向境外提供抨击我国法治现状的材料,抹黑政府形象,挑起、激化不明真相的人对政府的不满,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已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危险,已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 关于被告人程渊的辩护人所提程渊在“劳工权益保护项目”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吴葛健雄的办护人所提吴葛健雄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非积极参加者,以及被告人刘大志的辩护人所提刘大志主观恶性较小等办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在“劳工权益保护项目”的申请实施过程中,程渊指使吴葛健雄撰写 “项目书”,指使刘大志制定财务预算,其本人负责该“项目”申请及实施,故其在该“项目”中并非起次要作用。吴葛健雄系“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协助“项目”实施,认定为其他参加者。刘大志多次赴境外参加相关培训,系“项目”的具体执行者,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故被告人吴葛健雄的辩护人所提吴葛健雄是其他参加者的办护意见成立,本院子以采纳;其他办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 关于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的辩护人所提请求从宽处罚的办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通过成立公司向境外组织申请资金,披着执行“项目”的外衣,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三名被告人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程渊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葛健雄、刘大志系其他参加者。被告人程渊、吴葛健雄、刘大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渊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超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吴葛健雄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车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刘大志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 2021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赵 喆
审 判 员 鲁 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盖章)
书 记 员 黄 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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