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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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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军旗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31日
1949年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13日
空军军旗条例 (民国43年)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1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43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3, 6, 8条
中华民国 43 年 5 月 12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4 年 12 月 17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

第一条

  中华民国之空军旗帜,应照本条例之规定制用。

第二条

  凡空军各机关、部队、学校,平日均应悬挂空军旗帜,以资识别;其隶属于空军之陆军编制部队、学校,一概免悬。

第三条

  空军旗帜,分空军旗、阶级旗、队校旗三种。

第四条

  空军旗式,横直按三与二之比例,用鲜蓝色羽纱或绸为地,中嵌国徽,左右辅金黄色两翼,外绕金黄色嘉禾,上缀金黄色国花,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第五条

  空军阶级旗、将官用方旗、校官及上尉用三角旗,其横直均按五与三之比例,用蓝羽纱或蓝绸为地,内嵌一白螺旋桨翼形,并按阶级嵌白星,将官旗加红边一道,校官旗加黄边一道,上尉不加边,其制法如下:
  一、空军将官旗,上嵌一螺旋桨翼形,下嵌三星为上将旗,二星者为中将旗,一星者为少将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二、空军校官旗,左嵌一螺旋桨翼形,右嵌三星者为上校旗,二星者为中校旗,一星者为少校旗,其大小尺度如附图。
  三、空军尉官旗,中嵌一螺旋桨翼形,而右面无星者为上尉旗,其大小尺度如校官旗。

第六条

  空军队校旗,横直按五与三之比例,以红羽纱或红绸为地,靠旗杆之一边加黄绸一道,两面均缀部队番号或学校校名,旗面上角镶嵌鲜蓝色空军旗形,其面积占红地四分之一,其相对之下角,嵌部队队徽或学校校徽,并以大小尺度区分大队旗、中队旗、校旗如附图。

第七条

  空军阶级旗,限驻在地行政机关、空军作战部队及学校等长官,按编制中之主级制定阶级旗悬挂之。

第八条

  队校旗限驻在地空军作战队部(大队、中队)及空军学校悬挂之。

第九条

  各机关、部队、学校用旗帜,由空军总司令部转请国防部颁发;必要时亦可由各机关、部队、学校自行制用。但必须由空军总司令部核转国防部备案。

第十条

  空军旗帜悬挂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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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空军军旗条例及空军旗帜悬挂办法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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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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