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宪委员会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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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宪委员会组织规程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立法院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立法院第二届第二会期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全文8条
  2.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六届第六会期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全文8条;并自立法院第七届立法委员就职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条

本规程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

第 2 条

修宪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之委员为立法委员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

第 4 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五人,由委员互选之。 本会会议,除首次会议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外,以召集委员一人为主席,由各召集委员轮流担任。

第 5 条

本会得设若干审查小组,负责议案之审查。

第 6 条

本会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之出席;本会之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之 同意。

第 7 条

本会职员,视事务之需要,由院长就本院职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规程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会通过之条文,自立法院第七届立法委员就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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