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香港男女中学生国语演说竞赛会章程
第六届香港男女中学生国语演说竞赛会章程 作者: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中华民国 1935年4月15日 |
刊于香港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民国廿四年四月十五日出版《香港青年》半月刊第三卷第八期。 |
我国各处方言庞杂,交接每感困难,感情无由联络,对于国家社会之进步,大有影响,故语言统一运动,洵为当务之急,本会为积极提倡国语起见,每年均有举行香港男女中学生国语竞赛会,藉资鼓励,使各校学生,努力学习国语,兹将简章列下,至希各校踊跃参加。
定名:香港男女中学校学生国语演说竞赛会。
参加范围:本届竞赛凡本港及九龙各中学校,非国语专修科学生,均可参加。
名额:参加之学校,每校选派学生代表一人出席演说。
代表籍贯:选派之学生须在广东生长者为限。
地点:竞赛地点在本会中央会所举行。
日期:定于五月十一日星期晚七时半。
报名:参加之学校须于五月四日星期六以前将选派学生代表之姓名及讲题。用公函通知本会中央会所学生部。
讲题:下列题目,由演说员自由选择,惟选定之后,请勿再行更改。
(一)学生自治。
(二)怎样善用我们的课馀之暇。
(三)今日学生最大的毛病。
演说:以五分至十分钟为限,时间之长短,须视参加学校之多寡而定,本会决于报名截止后四日内通知参加之学校代表。
次序:于竞赛前三日(即五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时,在本会中央会所少年部抽签决定之,如届时某校学生代表不能到会,可由本会代抽签,惟该校代表须默认之。
评判标准:以思想态度及词锋三项为评判优劣之标准,思想三十分,态度二十分,词锋(包含国音)五十分。
任用人员:竞赛会主席评判员等,均由本会全权聘请之。
奖励:(甲)学校奖,本届竞赛得林子丰先生赠送大银盾一大座,及绒旗乙面以奖励冠军之学校,本会于胜负决定后,即将冠军之学校校名及学生之姓名,刻于银盾上,送往该校陈列,至下届竞赛时,该校须将银盾交回本会,照此项办法,以奖下届获得首名之学校,惟获奖之学校可将该面绒旗保留,以为永远纪念。
(乙)个人奖,奖首,二,三,三名,均由热心教育者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