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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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特刊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编辑]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代表们一致认为,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人民意愿,体现了民法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民商事活动的内在规律。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代表们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充分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十次进行审议,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反复修改,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在坚持民事法律制度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主要是:

一、草案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有的代表提出,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来说,只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这三项人格权,不存在“等权利”,建议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草案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一些代表提出,总则编确立的绿色原则,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建议草案各分编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二是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三是在物权编中增加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四是在合同编中增加规定,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四、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有的代表提出,票据法等法律对汇票质押等有专门规定,建议与之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草案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在预约合同的定义中列举了预约合同的常见形式,其中包括意向书。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意向书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表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步意愿,还不能完全构成预约合同,建议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这一款中的“意向书”。

六、有的代表提出,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上述三类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在民法典草案中保留现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合同编中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草案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合同编违约责任一章对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已有详细规定,该款可以不再规定损失赔偿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款规定。

八、草案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有的代表提出,依照草案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只有按份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建议在这一条中对房屋共有人的范围作出限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中的“房屋共有人”修改为“房屋按份共有人”。

九、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十、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一、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十二、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十三、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对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十四、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十五、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都在“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继承权受国家或者法律保护的内容,建议在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一章中也增加类似规定,既有利于体现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保护,也有利于各编体例的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依据宪法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十六、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七、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对自然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设立遗嘱信托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理的一种重要制度,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遗嘱信托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已经作了规定,遗嘱信托应主要适用信托法进行规范,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基本法,可以对此作衔接性规定。据此,建议增加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十八、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十九、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对“错误通知”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明确,以使这一规定更有针对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二十一、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十二、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此外,一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这些意见,有的涉及具体操作问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有的涉及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予以解决;有的涉及执法问题,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予以落实;有的问题在编纂工作中作了反复研究,存在不同意见,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些代表提出,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施民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应当统筹协调、常抓不懈。民法典的实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民法典出台后,建议各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让全社会广泛学习民法典,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成员民法意识,使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成为指导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民法典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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