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二号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7日下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在选举会议的构成、候选人的提名人数、参选人的条件等方面作出必要的完善,确保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坚定的爱国爱港人士,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香港社会的实际情况。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7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香港中联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有的代表建议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书面请假”的规定,以及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的规定,将草案第八条中的“请假”修改为“书面请假”,第二十一条中的“提出辞职”修改为“书面提出辞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3月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