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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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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报告
2020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2年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
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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