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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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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9号法律
增加第21/88/M号法律《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的条文

2009年3月2日
《第1/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1月15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1月1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9年1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增加第21/88/M号法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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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8/M号法律内增加第四-A条,行文内容如下:

第四-A条
(法律和法院的运用)

一、所有人均有权运用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程序及在有关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不得因经济资源不足而拒绝实现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权取得法律资讯和法律谘询、在法院被代理及由律师在没有和无需展示事先授权书的情况下陪同面对任何公共当局,特别是司法当局和刑事调查当局,不论其相对于有关当局的地位为何。”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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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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