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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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废止[编辑]
废止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并经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号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8/8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12/85/M号法令、三月九日第2/87/M号法律、四月十三日第19/87/M号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号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及第1/2011号法律修改的《市区房屋税规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条 在时间上的适用[编辑]
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二零一八年度起的市区房屋收益。
第三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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