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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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M号法律
七月二十九日
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之修改

1998年6月1日
《第1/96/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护理总督黎祖智于1998年5月20日颁布,并于1998年6月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第4/95/M号法律内之增设部份)

在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第二条内增设第二款,其条文如下:

二、消费者委员会就澳门地区保护消费者政策之执行情况,每年制定及通过报告书,并将之呈交总督。


第二条
(第4/95/M号法律之修改)

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第七条及第十条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权限)

一、全体委员会尤其有权限:

a)……

b)……

c)就澳门地区保护消费者政策之执行情况,每年通过报告书,并将之呈交总督;

d)(原文c项)

e)(原文d项)

f)对于公共财产及公共事业的特许企业所采用的收费表及作出的有关修改发出不具约束力意见书;

g)(原文e项)

h)(原文f项)

i)(原文g项)

j)(原文h项)

二、上款f项所指的意见书在消费者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发出,则推定为获得赞同。

第十条
(权限)

一、执行委员会尤其有权限:

a)……

b)……

c)……

d)按全体委员会之指示,准备第七条b项至d项所指文件;

e)准备第七条e项所指规章之建议书;

f)……

g)……

二、………


第三条
(人员编制)

一、消费者委员会之人员编制载于组成本法律之附表内。

二、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委员会人员。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颁布

著颁行

护理总督 黎祖智

附件 (人员编制)*[编辑]

标题文本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执行委员会主席 1
执行委员会委员 1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5
技术员 4 技术员 3
3 督察 15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7
- 行政技术助理员 4a)
总数 36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6/2021号行政命令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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