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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4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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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24号法律
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2024年5月27日
《第10/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5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编辑]

本法律订定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编辑]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是指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坐标及面积并经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在陆地和海域上的适用[编辑]

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自其移交管辖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为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该等区域视同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的陆地和海域。

三、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视同位于澳门半岛以内的区域。

第四条 行为的效力范围[编辑]

一、自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移交管辖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为及合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范围视为包括有关区域,不论该等行为及合同是在有关区域移交管辖之日之前或之后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为及合同订定或经修改后订定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又或仅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定区域,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五条 生效[编辑]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移交管辖的日期由载于《公报》的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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