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8/M号法律
第10/78/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关于色情及猥亵物品的公开贩卖、陈列及展出 1978年7月8日 |
《第10/78/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78年6月20日通过,总督李安道于1978年7月4日颁布,并于1978年7月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a)项及d)项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禁止)
一、广告、通告、布告、秩序表、手抄品、图画、图片、图样、印画、徽章、唱片、照片、幻灯片、影片,总言之,任何印刷品、机械转播工具及其他视听传播物品或方式等,其内容有涉及色情或猥亵者,一律禁止在窗橱、墙壁或其他公众地方标贴或陈列、摆卖或贩卖、展出、派发或以其他方式作宣扬。
二、本条所指物品及工具之陈列及贩卖规定,不施行于按照将来所订管制规则而领有特别准照的专营此种业务的场所之内。
三、在不妨碍将来的管制法例所定限制下,上述特别准照必须附有下列限制方予发给:
a. 禁止作任何形式的宣传;
b. 禁止售给未成年人或透过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贩卖;
c. 禁止该等营业场所在海岛市以及庙宇、学校、儿童游乐场及公园周围三百公尺之内开设;
d. 须于事先缴纳营业税,有关税额将相当于附属现行营业税章程的工商业总表所载第三三二项第一等税款的三十倍。
(色情的定义)
一、为著本法律之效力,凡上条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词、描述或形象有损公德或有伤风化者,即视为色情或猥亵物品或工具。
二、下列情事尤其在本定义之列:
a. 性行为的表演或描述,或性器官的暴露但只以涉及淫亵方面为限;
b. 透过视觉及/或听觉上过份刺激的技术,而对性变态或性态作图利的利用。
(色情影片的放映)
一、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所设立的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得对影片评定为色情影片。
二、被评定为色情的影片,其放映每场须缴纳一特别税项,该税款应于有关放映日四十八小时前由戏院商完纳。
三、上款所指税款,将以戏院之座位数目乘以三元五角计算。
四、被评定为色情的影片,入场票价将与其他非色情影片的通常票价相同。
五、色情影片的放映只许于晚上十一时三十分后行之。
(罚则)
一、对本法律条文的违犯,将导致违犯者受至六个月监禁及同刑期罚款的处罚。
二、再犯时,监禁的处罚不得以罚款代替。
三、社会传播机构的负责人,倘其工具附有渲染色情或猥亵言词或形象时,将以共犯身份答辩。
四、倘将色情或猥亵物品或工具售给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透过彼等贩卖者,将构成加重处罚情况,所受处罚相等于有关监禁及罚款额的一倍。
(揭发)
本法律所禁止的事项,当局及警务人员有执行之责,而任何市民均有权揭发之。
(物品的扣押及处理)
凡色情或猥亵物品及工具,一经发觉与本法律第一条一款有抵触时即予扣押,并依司法权所决定的方法处理之。
(生效)
本法律除第一条二款将随管制法例同时生效外,于颁布之日起五天后生效。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七八年七月四日颁布
著颁行
总督 李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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