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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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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1号行政法规
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制度

2011年6月20日
《第11/201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5月16日制定,并于2011年6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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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为执行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订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下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对该条例的任何修订订定规定,该等修订为中央人民政府着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

第二条 协调及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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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局局长具职权协调及监察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其嗣后修订中有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的措施。

二、卫生局应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与国家主管当局配合,就监测及应对行动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制定一行动计划(下称“行动计划”)。

三、上款所指的行动计划须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核准。

第三条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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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现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确定为存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局局长应将公共卫生措施提请行政长官批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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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0/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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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 - 请查阅:第30/2024号行政法规

第六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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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第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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