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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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1号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法律制度》

2001年8月13日
《第12/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8月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1年8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编辑]

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内容如下:

“f)因第三人作出的行为,经考虑受害人在有关行为作出前或作出时的行为,以及受害人与行为人之关系或受害人与行为人的活动圈子之关系,尤其是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后,证实纯属因受害人之个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所引致者,即使是在受害人从事职业活动时发生者亦然。”


第二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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