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2号行政法规
第12/2002号行政法规 规范青年事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及运作方式 2002年6月10日 有效期:2002年6月11日至今 |
《第12/200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2年5月10日制定,并于2002年6月1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12/2002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经《第6/2012号行政法规》修改。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2/1999号法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性质及宗旨
[编辑]一、青年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青年范畴行使职权的司长的谘询机构。
二、委员会宗旨是在订定青年政策和评估有关政策的实施方面向司长提供辅助。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编辑]一、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本条第四款所指委员组成。
二、主席由监督青年事务的司长出任。
三、副主席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长出任。
四、委员会的委员为:
(一)社会工作局局长或其代表;
(二)体育发展局局长或其代表;
(三)劳工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四)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
(五)保安协调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六)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七)由委员会主席委任教育暨青年局的一名副局长;*
(八)由委员会主席委任青年、教育、经济、文化及社会互助范畴等最多十五个社团或机构的领导人或其代表;*
(九)由委员会主席委任最多十名具有公认功绩的人士。*
五、委员会可邀请具有特别资历的人士列席有关会议,以便就讨论的事宜作出有用的说明,但该等人士并无表决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2012号行政法规
第三条 委员会的权限
[编辑]委员会的权限主要是对下列事宜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青年政策的基本目标;
(二)由政府开展的青年政策的年度计划;
(三)政府认为应交予委员会审议的关于青年政策的法规草案;
(四)主席认为委员会须知悉及讨论的关于青年政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主席的权限
[编辑]一、主席的权限为:
(一)召集委员会全体大会;
(二)订定全体大会议程;
(三)主持全体大会。
二、主席可将认为适宜的权限授予副主席。
第五条 副主席的权限
[编辑]副主席的权限为:
(一)在主席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职务;
(二)执行主席授予的权限,并处理主席交予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委员的义务
[编辑]委员的义务为:
(一)参与有关会议;
(二)作出认为适宜的提议,供委员会审议;
(三)审议载于议程上的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的运作
[编辑]一、委员会以全体大会和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
二、委员会的全体大会分为平常会议和特别会议。
三、平常会议每年举行四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提出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四、必须有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及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全体大会方可运作。
五、如有需要为提出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而进行事先研究工作,则根据决议组成专责小组。
六、专责小组由不多于九名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协调员,委员会的成员可加入多个专责小组。*
七、委员会的每次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2012号行政法规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编辑]一、第二条第四款(八)项及(九)项所指委员的任期均为两年,可续任。*
二、上款所指的委员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法院判罪,引致不能履行委员职务;
(二)作出导致其难以秉公履行委员职务的行为;
(三)在一年内缺席全体大会超过三次,且缺席的理由不为委员会接纳。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2012号行政法规
第八-A条* 秘书
[编辑]一、委员会由一名秘书辅助,经主席根据副主席的建议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人员专职执行秘书职务。
二、秘书的职务包括:
(一)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二)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技术辅助和有关委员会运作的文书处理;
(三)按主席的指示编制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录;
(四)执行主席责成的其他职务。
三、秘书有权每月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酬劳。
四、秘书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须由主席指定教育暨青年局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替补,该工作人员有权按比例收取上款所指的酬劳。
* 附加 - 请查阅:第6/2012号行政法规
第九条 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
[编辑]委员会正常运作所需的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
第十条 出席费
[编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士有权按法律规定收取出席费。
第十一条 废止
[编辑]废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号法令。
第十二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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