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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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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3号法律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特定职务人员报酬的专门规定

2023年6月26日
《第12/202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6月23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3年6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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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订定担任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特定职务的人员的报酬规定。

二、本法律适用于:

(一)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范畴内运作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下称“学校”)担任校长及副校长的人员;

(二)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范畴内运作的教育活动中心及青年活动中心担任中心主任的人员。

第二条 校长及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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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实施中学教育的学校校长及副校长,每月薪俸分别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七百七十点及七百三十五点,如其原薪俸高于该薪俸,则维持收取原薪俸。

二、担任仅实施幼儿教育或小学教育,又或同时实施两者的学校校长及副校长,每月薪俸分别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七百四十点及七百一十五点,如其原薪俸高于该薪俸,则维持收取原薪俸。

三、校长及副校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任人有权收取相关的薪俸,有关负担以“重叠薪俸”项目支付,如代任人原薪俸高于该薪俸,则维持收取原薪俸,而被代任人于其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期间继续有权收取以上两款所指的薪俸。

四、如有需要,校长、副校长及其代任人须随时返回工作岗位,且不得因超时工作而收取任何补偿。

五、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不得向担任校长或副校长的教师分配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超时授课。

第三条 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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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任教育活动中心主任,有权按月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附加报酬。

二、担任青年活动中心主任,有权按月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八十点的附加报酬。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人员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任人有权收取附加报酬,报酬金额与被代任人收取的附加报酬金额相同,有关负担以“重叠薪俸”项目支付,而被代任人于其不在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期间继续有权收取附加报酬。

四、本条规定的附加报酬,不计入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亦不用以计算为退休金及抚恤金而须作扣除的金额,以及公积金制度的供款。

五、如有需要,中心主任及其代任人须随时返回工作岗位,且不得因超时工作而收取任何补偿。

第四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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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一)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号法令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三十条。

第五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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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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