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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7/M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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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运动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发行条例
第12/87/M号法律
八月十七日
即发彩票的经营

1987年8月17日
《第12/87/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7年7月30日通过,护理总督孟智豪于1987年8月8日颁布,并于1987年8月17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制定史:1987年8月18日生效2025年1月7日起经第26/2024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范围)

即发彩票经营的批给,受本法律及有关章程之条文所管制。

第二条
(定义)

凡奖金在有关彩票发出时全部或部分订定之彩票,均称为即发彩票。

第三条
(经营)

一、即发彩票的经营,受行政长官事先批给之限制,且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经营得以专营制度批给。

三、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的临时或确定、全部或部分的转让,只在获得行政长官许可方能为之。

第四条
(公开竞投)

一、在批给经营即发彩票前,须进行公开竞投。

二、竞投规则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第五条
(税务豁免)

一、在批给合约内,可给予承批人对象为批给所包括活动及从活动所得收入之税务豁免。

二、对派发予合伙人或股份持有人之红利,只要该红利与该等彩票之组织及经营有关,亦可获得税项豁免。

三、彩票及奖金,获得豁免任何税捐及税项。

第六条
(收入的分配)

一、相当于每批发出彩票的出售收入,最少百分之四十五拨作奖金。

二、批给合约内,必须订定在所售出彩票总收入中将送交澳门基金会的百分率。

第七条
(奖金)

一、每批彩票事先已定奖金之收受权,不得在少于九十天期内失效,该期限由彩票之有关批次的末段日期起计算,但倘彩票指定有效期者除外。

二、事先未定出奖金之收受权,在规定该等奖金给予规则内所定期限,或未有规定时,在上款所定期限内失效。

三、在以上各款所规定期内未被提取或认领之奖金,将拨归澳门基金会所有,但彩票所列之奖金超出上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彩票本身随机所订定之结果可预测时除外。

第八条
(处分)

违反本法规之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以及彩票的伪造或涂改,将按第20/2024号法律《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受处分,所获取之金钱,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九条
(政府代表)

〔不生效〕

第十条
(监察)

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

a)证明所发出之彩票;

b)核准由承批人建议之事先未定奖金章程;

c)监察组成每次彩票的发出及分配以及倘有之有关抽奖过程的活动正常化;

d)监视及举报足以构成有损倘有设立之专营权的活动,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实体在其本身职责范围所包括事项的职权之适用。

第十一条
(章程)

一、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将由行政长官听取博彩监察协调局之意见后以行政命令管制。

二、二月一日第27/86/M号训令核准之《即发彩票规则》未有抵触本法律之部分继续生效。

第十二条
(撤销)

〔不生效〕

第十三条
(暂行性条文)

〔不生效〕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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