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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2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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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22号行政法规
公共建设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2年3月28日
《第13/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2月16日制定,并于2022年3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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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一、公共建设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研究、计划、建造及保养公共建筑物、基础建设及其他公共大型建设,包括区域合作的建设项目。

二、公共建设局隶属于运输工务司司长。

第二条
职责

公共建设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制定及执行公共建设的政策;

(二)研究及分析公共建筑物及基础建设的建设方案;

(三)负责区域合作的建设项目的研究、协调及执行;

(四)促进公共建筑物、公共特别设施及基础建设,尤其包括公共排水系统、道路、行人通道、隧道及桥梁的各类工程的编制计划及实施;

(五)实施引致海岸线延长或填海造地的工程;

(六)就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推动及实施的基础建设网络和公共排水系统发出意见书;

(七)研究并建议属其职责范围的适当措施;

(八)履行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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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公共建设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局长和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二、公共建设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公共建筑厅;

(二)基础建设厅;

(三)研究设计厅;

(四)区域合作及大型建设处;

(五)行政财政处;

(六)综合支援及资讯处;

(七)法律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公共建设局的总体活动,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编制公共建设局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批;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及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制定各附属单位正常运作应遵守的规则或指示;

(五)与任何实体或机构联系时,代表公共建设局;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六条
公共建筑厅

一、公共建筑厅具下列职权:

(一)推动及统筹关于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特别设施的各类工程的实施;

(二)就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特别设施的政策提供意见;

(三)监察及评估其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和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执行,并提供意见;

(四)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公共建筑厅设有:

(一)建筑工程处;

(二)建筑修葺处。

第七条
建筑工程处

建筑工程处具下列职权:

(一)落实执行关于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特别设施的建造、扩建、拆卸、复建及更改的工程,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本身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程序制作笔录、分析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六)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工程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八条
建筑修葺处

建筑修葺处具下列职权:

(一)落实执行关于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特别设施的加固、保养及维修的工程,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程序制作笔录、分析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六)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工程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九条
基础建设厅

一、基础建设厅具下列职权:

(一)推动及统筹关于基础建设的各类工程的实施;

(二)就基础建设的政策提供意见;

(三)监察及评估其职权范围内的工程和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执行,并提供意见;

(四)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基础建设厅设有:

(一)基建工程处;

(二)基建维护处。

第十条
基建工程处

基建工程处具下列职权:

(一)落实执行公共排水系统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填土、道路、行人通道、隧道及桥梁等基础建设的建造、扩建、拆卸、复建及更改的工程,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本身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程序制作笔录、分析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六)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工程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十一条
基建维护处

基建维护处具下列职权:

(一)落实执行公共排水系统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填土、道路、行人通道、隧道及桥梁等基础建设的加固、保养及维修的工程,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程序制作笔录、分析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六)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工程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七)在依法应参与该领域活动的实体配合下,组织并持续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础建设网络的纪录;

(八)就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所推动和实施的基础建设网络及公共排水系统的工程发出意见书,并提供上项所指纪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研究设计厅

一、研究设计厅具下列职权:

(一)推动及统筹关于公共建筑物及基础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及计划的编制;

(二)就公共建筑物及基础建设的研究及计划的政策提供意见;

(三)监察及评估其职权范围内的研究、计划及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执行,并提供意见;

(四)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设计厅设有:

(一)建筑设计处;

(二)基建设计处。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处

建筑设计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共建筑物及公共特别设施的各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计划,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本身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研究、计划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研究及计划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研究及计划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审议由获判给实体所编制的研究及计划;

(六)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对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分析、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七)就其他公共部门推动和实施的建造、扩建、拆卸及复建公共建筑物的计划提供意见及建议;

(八)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研究、计划和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十四条
基建设计处

基建设计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共排水系统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填土、道路、行人通道、隧道及桥梁等基础建设的各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计划,但不影响依法应参与该等领域活动的其他实体本身的职责;

(二)组织和筹备上项所指研究、计划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工程的研究及计划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四)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研究及计划准确及依时实施;

(五)审议由获判给实体所编制的研究及计划;

(六)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对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分析、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七)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研究、计划和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十五条
区域合作及大型建设处

区域合作及大型建设处具下列职权:

(一)参与所有区域合作的建设项目,尤其藉编制可行性研究及计划,以及实施工程等方式参与,并协调及促进相关工作准确及依时实施;

(二)统筹及编制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计划,并落实相关项目各类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和筹备以上两项的研究、计划、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卷宗,并负责有关的公共采购程序;

(四)对其职权范围内的研究、计划及工程的开展及有关程序所依据的资料提供技术意见;

(五)跟进和确保其职权范围内的研究、计划及公共工程准确及依时实施;

(六)统筹和审议由获判给实体编制的研究及计划;

(七)根据法例规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程序制作笔录、分析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申请、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

(八)组织并持续更新负责跟进的研究、计划、工程和相关的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及资料库。

第十六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持续优化及简化公共建设局的行政运作,并提高行政成效;

(二)协助订定人事政策;

(三)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安排招聘及晋升程序;

(四)协助编制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并确保其执行,并编制管理帐目;

(五)核对、分类和处理收支文件,并负责公共建设局工作范围内的收支会计程序;

(六)负责有关总务事务及取得财货及服务的行政事务;

(七)草拟执行公共工程承揽或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合同拟本及其他必需的文件;

(八)负责处理担保金的收取及退还事宜;

(九)管理车队,包括车辆的保存、安全及保养工作;

(十)编制及持续更新部门财产清册;

(十一)负责获给予的常设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将征收所得的收入、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转交财政局。

第十七条
综合支援及资讯处

综合支援及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组织公共建设局的总档案,尤其是日常行政管理、工程实施及取得财货及服务的档案,并维持其良好的运作条件;

(二)组织及持续更新设计、顾问、监察及建筑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的清单;

(三)负责收发和登记各类文件,编制传阅文件,并跟进相关手续;

(四)在法定期间内妥善保存文件,并在该期间届满时建议将已存档文件销毁;

(五)接收、跟进和处理市民的投诉及意见;

(六)制定和执行宣传及推广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各项活动及会议;

(七)制作、监管和发放与公共建设局有关的新闻讯息及宣传刊物;

(八)推动和研究能配合公共建设局特定要求的组织方法及技术,以达至资讯化;

(九)就公共建设局的资讯化及资讯设备的使用进行研究、规划和统筹,并评估发展资讯应用程序,尤其是建立新资讯路线时所产生的影响;

(十)向其他附属单位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并负责资讯设备的保养;

(十一)管理已设立的资讯系统,并负责监管其保养及运作;

(十二)与其他公共部门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子化资讯共享,并配合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

第十八条
法律处

法律处具下列职权:

(一)发出属公共建设局活动范围内的法律意见,并促进及进行相关法例的研究;

(二)推动和执行属公共建设局职责范围的法规及规章的草拟工作;

(三)提供法律技术辅助,尤其跟进涉及公共建设局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四)对合同拟本及合同替代文件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

(五)依法或应具职权实体要求,对涉及公共建设局职责范围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发表意见;

(六)负责翻译及译文校对工作,尤其属公共建设局职责范围的研究、意见书、报告及其他文件。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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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员编制

公共建设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十条
人员制度

公共建设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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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人员的转入

一、在建设发展办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公共建设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二、转入公共建设局的土地工务运输局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公共建设局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三、转入公共建设局的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土地工务运输局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二十二条
开考的有效性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建设发展办公室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载于原分配予建设发展办公室的预算拨款及土地工务运输局预算内的部分拨款,以及由财政局为此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四条
更新提述

一、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建设发展办公室”、“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及“建设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公共建设局”、“公共建设局局长”及“公共建设局副局长”的提述。

二、在与土地工务运输局执行公共建设项目职责相关的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土地工务运输局”、“公共建筑厅”及“基础建设厅”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公共建设局”的提述。

第二十五条
废止

废止:

(一)第6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第9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第34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四)第7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十九条所指者) 公共建设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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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3
处长 10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8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5
技术员 4 技术员 13
地形测量 地形测量员 1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52
工务 绘图员 3
技术稽查 1
技术辅助人员 行政技术助理员 1 a)
总数 174

a)职位出缺时撤销。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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