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15号法律
第14/2015号法律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2015年12月23日 |
《第14/201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5年12月17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5年12月2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
[编辑]由第5/2002号法律通过并经第1/2012号法律修改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一条、第七条及第十条修改如下:
“
第一条
定义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存货的堆积:新机动车辆待销售满一年或以上,致使在本地市场出售价贬值超过税务价格的20%;
(七)(……)
第七条
登记折、标记及车牌一、(……)
二、(……)
三、(……)
四、属第六条第一款(一)、(二)、(四)项及第二款规定的豁免情况,尚须使用与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并经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号法令、第3/2007号法律以及第15/2007号、第13/2008号、第19/2013号及第20/2013号行政法规修改的《道路交通规章》第五十六条所定特征类同的特别车牌,但其底色为黑色,字母、数字及横划为黄色。
第十条
程序一、(……)
二、属第六条第一款(一)、(四)、(五)、(六)、(十一)项及第二款规定的豁免,有关申请书应按情况分别附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教育暨青年局或交通事务局发出的具约束力意见书。
三、(……)
四、(……)
五、(……)
六、(……)”
第二条 废止
[编辑]废止由第5/2002号法律通过并经第1/2012号法律修改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六条第一款(九)项及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税率表
[编辑]载于由第5/2002号法律通过并经第1/2012号法律修改的《机动车辆税规章》附件的“机动车辆税之税率表”,由附于本法律并为其组成部分的税率表取代。
第四条 过渡规定
[编辑]一、由第5/2002号法律通过并经第1/2012号法律修改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六条第一款(九)项所指车辆移转的税务豁免确认申请书,凡在本法律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予财政局且附同由旅游局发出的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者,则不适用本法律。
二、上款所指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须在本法律生效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机动车辆税的税率表
[编辑]I–汽车
[编辑]计税价格级别(澳门币) |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 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
---|---|---|
至100,000元 | ------- | 40% |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 50% | 46% |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 80% | 60% |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 90% | 72% |
500,000元以上 | ------- | 72% |
II–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
[编辑]计税价格级别(澳门币) |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 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
---|---|---|
至15,000元 | ------- | 24% |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 | 35% | 32% |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 | 40% | 42% |
由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 | 45% | 50% |
70,000元以上 |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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