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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3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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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23号法律
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法律制度

2023年8月14日
《第15/202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3年8月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8月3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3年8月1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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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订定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下称“医学中心”)法律制度。

第二条 指定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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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是指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指定的,由北京协和医院负责营运及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医学中心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务法人,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

第三条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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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心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其宗旨是:

(一)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卫生政策;

(三)遵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进行专科医学教育及培训,以及医学研究;

(四)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医疗系统及医疗卫生服务发展;

(五)参与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以助力推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

(六)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成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第四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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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按求取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专科医疗卫生服务;

(二)配合及参与应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三)参与专科医学教育及培训活动,协助培训专科医疗人员;

(四)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推动医学研究;

(五)促进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以提供跨区域的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

(六)开展属其宗旨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在不影响监督实体职权的情况下,医学中心为履行其职责,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建立合作关系及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医学中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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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的范围,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明的场所及设施组成。

二、医学中心设有下列场所:

(一)澳门医院;

(二)综合服务大楼;

(三)其他辅助大楼。

第六条 医学中心的营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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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医学中心的建设、运作及财政保障的情况下,北京协和医院透过其品牌及技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合作,按照本法律、医学中心章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负责营运及管理医学中心。

第七条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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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

二、监督实体行使本法律、医学中心章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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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设有下列机关:

(一)策略发展委员会;

(二)管理层;

(三)监事会;

(四)财务委员会。

二、按照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医学中心可设立医学教育及医学研究单位在内的职能单位及其他场所或设施。

三、医学中心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分院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四、医学中心的架构,尤其是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运作方式,由医学中心章程订定。

第九条 策略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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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略发展委员会为医学中心的最高决策机关,在不影响监督实体职权的情况下,具职权就医学中心的行政、财政、人事管理及营运,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事宜作出决议,并确保有关决议的执行。

二、策略发展委员会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八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席。

三、正选委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补委员代任。

第十条 视像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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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八条第一款所指机关在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定下,为履行其职权可采用视像会议方式举行会议和作出决议。

二、有关视像会议的运作及规则,由第八条第一款所指机关的决议订定。

第十一条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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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心受本法律、医学中心章程及人员通则,以及其他适用于公法人的法例规范,尤其是公共财政及预算、公务采购及相关开支制度。

第十二条 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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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法劳动制度适用于医学中心的人员。

二、医学中心的人员招聘、甄选、聘用、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绩效、工作表现评核及激励机制,以及纪律制度均由医学中心的人员通则订定,且不适用公职法律制度。

第十三条 财产及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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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中心的财产,由履行其职责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资产、权利及债务构成。

二、医学中心的财政管理适用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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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心的财政收入为: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转移;

(二)依法运用本身可动用的资金以及其本身或享有收益的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

(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四)津贴、补贴、捐赠、遗产及遗赠;

(五)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六)预算执行的结馀;

(七)费用、手续费及罚款的所得;

(八)因进行活动而取得的,或按法律、合同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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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中心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因医疗事故所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适用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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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医疗卫生的求取》中有关适用范围、医疗卫生范围、由私人医疗单位提供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医学中心。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所指医疗卫生服务由医学中心内负责向经卫生局转介的就诊者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部门或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补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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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规范,由补充法规订定。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医学中心章程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三、医学中心的人员通则由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

第十八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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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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