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23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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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23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16/2006号行政法规《退休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5月22日
《第16/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5月17日制定,并于2022年5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编辑]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监督实体

一、退休基金会受行政法务司司长监督。

二、在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监督实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

(二)核准退休基金会的年度活动计划,以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三)核准退休基金会的年度活动报告,以及年度管理帐目;

(四)核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下称“退休及抚恤制度”)范畴内有关财务运用的计划及方针;

(五)核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下称“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核准公积金制度范畴内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运作;

(七)在获授权的范围内,许可与本行政法规所指管理收入职责有关的交易、行为及合同的开支;

(八)〔原(七)项〕

(九)确认退休基金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与外地私人实体订立的协议及议定书;

(十)〔原(九)项〕

三、〔废止〕

第五条
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及两名至四名委员。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最长为两年,可续期。

三、主席及副主席以全职方式担任职务,委员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职务。

四、全职担任职务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定期委任方式获委任,且适用公职一般制度,尤其是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五、主席及副主席每月分别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附件表一栏目2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薪俸点的报酬。

六、全职委员每月收取相等于第15/2009号法律附件表一栏目1所指的副局长薪俸点的报酬;兼职委员收取委任批示订定的报酬。

七、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受保密义务约束,应对因执行职务而获悉的任何事实保守秘密。

第六条
职权

一、〔……〕

(一)编制退休基金会的年度活动计划,以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的建议;

(二)编制退休基金会的年度活动报告,以及年度管理帐目;

(三)编制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原(二)项〕

(五)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制定公积金制度的供款处理及投放的具体措施;

(六)〔原(四)项〕

(七)〔原(五)项〕

(八)〔原(六)项〕

(九)就公积金制度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运作的订定及修改提出建议;

(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或与外地私人实体订立协议及议定书;

(十一)〔原(八)项〕

(十二)〔原(九)项〕

(十三)〔原(十)项〕

(十四)〔原(十一)项〕

二、〔……〕

三、〔废止〕

第十条
组成

一、谘询会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下列成员组成,且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及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七)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名;

(八)〔……〕

二、上款(六)项至(八)项所指的谘询会成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最长为两年,可续期;该等谘询会成员如有意终止其职务,应最迟在拟终止职务之日六十日前向行政法务司司长呈交声明。

三、如第一款(三)项至(五)项所指的谘询会成员同时在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担任职务,则由其法定代任人出任在谘询会的职务。

四、第一款(八)项所指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参与会议的出席费。

五、〔原第四款〕

六、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于谘询会成员。

第十三条
组成

一、监察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该等成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委任,任期最长为两年,可续期。

二、〔……〕

三、监察委员会成员的每月报酬在第一款所指的委任批示中订定。

四、监察委员会成员如有意终止其职务,应最迟在拟终止职务之日六十日前向行政法务司司长呈交声明。

五、〔……〕

第十六条
架构

一、退休基金会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退休及抚恤制度厅,其下设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以及退休及抚恤制度财务资源管理处;

(二)公积金制度厅,其下设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及公积金供款管理处;

(三)〔……〕

(四)〔……〕

二、〔废止〕

第十七条
退休及抚恤制度厅

一、退休及抚恤制度厅为负责执行退休及抚恤制度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退休及抚恤制度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以及退休及抚恤制度财务资源管理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积金制度厅

一、公积金制度厅为负责执行和管理公积金制度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二、公积金制度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及公积金供款管理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条 取代附件[编辑]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所指的附件一,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者取代。

第三条 修改表述[编辑]

一、第16/2006号行政法规所表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及“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改为“公积金制度”。

二、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所表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改为“退休及抚恤制度”。

三、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七)项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退休及抚恤制度”改为“退休及抚恤制度”。

第四条 更新提述[编辑]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行政管理人"的中文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该委员会的“委员"的提述。

第五条 过渡规定[编辑]

本行政法规的生效不影响行政管理委员会、谘询会及监察委员会的现有成员的委任。

第六条 废止[编辑]

废止:

(一)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

(二)第30/2010号行政命令

第七条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二条所指者) 退休基金会人员编制[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主席 2
委员a) 4
厅长 2
处长 6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22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1
技术员 4 技术员 11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47
行政技术助理员 2b)
总数 98

a)全职或兼职;

b)出缺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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