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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0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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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22年被第41/2022号行政法规废止。
第17/2010号行政法规
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

2010年8月9日
有效期:2010年8月10日—202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第8/201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7月16日制定,并于2010年8月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性质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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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高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一谘询机构。

二、委员会宗旨是汇集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参与、协调、合作及检讨,促进教育的发展。

第二条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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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对下列事宜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

(一)非高等教育范畴的施政方针;

(二)非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跟进及评核;

(三)交予其讨论有关非高等教育范畴的法规草案;

(四)主席交予其讨论的事项。

二、委员会应编制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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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由其担任主席;

(二)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由其担任副主席;

(三)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的办公室代表一名;

(四)教育暨青年局的一名副局长;

(五)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六)最多十四个依法成立的社团,由有关领导代表;

(七)最多十一名具有公认功绩的人士、教育范畴的专家或学者、学校校长或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教师。

二、主席得邀请对商讨事宜有认识或有经验的人士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第四条 委任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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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条第一款(三)、(四)、(六)及(七)项所指的委员会成员,由监督教育范畴的司长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并可续任。

三、第一款所指的成员在下列情况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法院判罪而有关罪行对履行委员职务存在抵触者;

(二)连续超过三次缺席全体大会会议且缺席的理由不获主席接受者。

第五条 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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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席的职权为: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全体大会会议;

(三)订定和核准全体大会会议的议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规或其他法规所指的其他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授予副主席。

第六条 副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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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的职权为:

(一)在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的职务;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职权。

第七条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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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的全体大会分为平常会议和特别会议。

二、平常会议每年召开四次,而特别会议由主席提出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而召开。

三、全体大会会议必须在过半数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运作。

四、全体大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召集,而召集书内应列明会议议程。

五、在每次进行全体大会会议时,均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须简要载明商议的事宜。

第九条 专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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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可决议设立多个专责小组,负责对教育政策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并提出建议及提交报告。

二、专责小组属临时性质,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不多于九名的成员组成,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作为协调员。

三、专责小组会议由协调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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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由一名秘书辅助,经主席根据副主席的建议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人员专门执行秘书职务。

二、秘书的职务包括:

(一)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二)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技术辅助和处理有关委员会运作的文书;

(三)按主席的指示编制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录;

(四)执行主席所责成的其他职务。

三、秘书有权每月收取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酬劳。

四、当秘书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须由主席指定教育暨青年局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替补,该工作人员有权按比例收取上款所指的酬劳。

第十一条 活动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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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全体大会会议后均须作成简略报告书乙份,主要载明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并交予社会传播机构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和财政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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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辅助和后勤支援,并承担有关运作所引致的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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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成员和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与会人士,因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十四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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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三月二日第15/92/M号法令

第十五条 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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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教育委员会中相应于本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四)、(六)及(七)项的成员,继续履行职务直至该项所指的成员其首份委任批示生效为止,但其任期在此批示生效之前已届满者除外。

第十六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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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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