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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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1号行政法规
旅游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1年7月18日
《第18/201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4月29日制定,并于2011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标的、性质及职责[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旅游局的组织及运作。

第二条*
性质

旅游局为一具行政自治权的公共部门,负责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政策。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1/2020号行政法规

第三条
职责

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政策,从而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升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

(二)促进服务质素的提高,尤其是透过旅游方面的培训进行;

(三)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及增值工作,并促进有关资源的妥善利用及作出指引;

(四)协助、鼓励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产品的改进、拓展及多元化;

(五)鼓励及促进举办有利于旅游业的活动;

(六)在主要旅游市场推广旅游;

(七)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全面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鼓励他们参与旅游业的发展;

(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作为旅游官方代表,并确保与区域及国际旅游组织的联系;

(九)就旅游服务及旅游产品提出立法措施;

(十)确保有关旅游业的法律和法规获遵守;

(十一)对法律和法规上受其监管的场所及活动发出执照,并作出监督;

(十二)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外旅游及游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的安全,制定旅游危机应急预案,并于旅游危机预计出现或出现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协调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

(十三)管理及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警示系统,以及发出旅游警示级别;*

(十四)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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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编辑]

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旅游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旅游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旅游推广厅;

(二)组织计划及发展厅;

(三)传播及对外关系厅;

(四)执照及监察厅;

(五)行政财政厅;

(六)旅游产品及活动厅;

(七)培训及质量管理厅。

三、旅游基金在旅游局范围内运作,具行政及财政自主权,由专有法例规范,并旨在确保旅游局在执行职责时具更强的运作能力。

第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负责统筹及领导旅游局的活动,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确保旅游局的运作及其活动的发展;

(二)编制活动计划及报告,将之呈交上级核准,并跟进其执行;

(三)统筹预算案及旅游范畴的《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提案的编制,将之呈交上级核准,并跟进其执行;

(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旅游组织及实体合作;

(五)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及在处理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关系上,于获赋予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旅游局;

(六)统筹采取旅游危机处理的措施;*

(七)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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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三)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并履行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二、局长由为有关目的而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七条
旅游推广厅

一、旅游推广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研究、规划及提出有关推广旅游的策略及政策的措施,经征询旅游业私人实体的意见后,提出推广工作的整体规划及有关预算并确保其执行;

(二)规划、组织、协调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推广工作,评估其成效并进行有关的改善;

(三)促使公共及私人实体参与推广工作;

(四)协调旅游局驻外代表处的活动;

(五)参与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形象;

(六)协调执行在有关合作协议范围内所筹划的区域及国际性的联合推广工作;

(七)执行旅游危机处理及旅游警示发出的工作;*

(八)发展与外地商业分销渠道的联系,以创造有利于促销旅游产品的条件。*

二、旅游推广厅下设市场处、宣传及制作处、公共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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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场处

市场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分析及协调旅游局驻外代表处的推广计划;

(二)确保旅游局驻外代表处活动及预算的管理;

(三)确保与私人旅游业者共同筹划的推广工作的执行;

(四)透过旅游局驻外代表处搜集有关旅游目的地的资讯;

(五)评估客源市场的潜力,开拓潜在市场,并建议适当的策略;

(六)发展区域及国际旅游合作的联系,以制订及执行活动计划;

(七)加强及扩大旅游局与外地旅游业界的联系;

(八)与本地旅游业界合作拓展外地旅游市场。

第九条
宣传及制作处

宣传及制作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设计、更新旅游资讯物,并确保资料的储备及派发;

(二)确保参与或组织大型活动所需的资讯物的设计及制作;

(三)确保旅游局宣传物的制作;

(四)按推广工作的计划择优挑选推广工具;

(五)确保落实旅游局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
公共关系处

公共关系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对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执行,以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形象;

(二)协调、推动旅客谘询处的活动;

(三)协助组织、举办旅游推广活动;

(四)制订及跟进以社会传媒机构、旅游业界或与该业界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实体为对象的访问计划;

(五)在发生或预计发生第三条(十二)项所指的旅游危机时,建议所需资源的分配;*

(六)为制定第三条(十二)项的旅游危机应急预案提供建议;*

(七)为执行第三条(十二)项的措施,在有需要时,与本地社团和实体合作;*

(八)评估事件的风险或威胁类型、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及恶化的可能性,并建议发出旅游警示的级别;*

(九)收集及更新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外旅游及游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期间遇上危急、紧急或严重异常情况时所需的资料,尤其是旅游保险、交通运输及个人联络资料,以评估落实旅游危机处理措施的情况;*

(十)接受投诉及查询,并作出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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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组织计划及发展厅

一、组织计划及发展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旅游业的发展策略;

(二)统筹对旅游业属重要的研究;

(三)统筹旅游局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的制定;

(四)分析及建议采取属旅游局监管范畴的立法措施;

(五)研究及建议执行组织模式所需的措施及适用于旅游局运作的新资讯系统,尤其是订定适当的工作方法、流程及资讯工具,并使之合理化;

(六)研究、提出有助旅游局的运作现代化及合理化的措施,以便简化及消除繁琐的行政程序及常规,从而达至改善的目的;

(七)研究及建议采用适合旅游业发展的资讯科技;

(八)收集、分析及总结有关旅游危机处理的资料;*

(九)协调及协助落实电子政府计划。*

二、组织计划及发展厅下设研究计划处及资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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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处

研究计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制订旅游业范畴的研究;

(二)协助研究旅游业的发展策略;

(三)搜集、分析关于外地市场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四)搜集、分析对旅游业属重要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五)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重点旅游项目的执行,并参与对该等项目的评估;

(六)与其他实体合作,以确定及取得统计数据;

(七)制定旅游局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

第十三条
资讯处

资讯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发展适合旅游局特定需要的资讯系统,确保其运作及维修保养,并为有关的使用者提供支援;

(二)取得旅游局正常运作所需的资讯设备及软件使用权证,并负责有关的维修保养及保存;

(三)推行、维护数据通讯网,并采取必需的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有效的传输;

(四)发展及确保旅游局所开设的网页在技术上的维修保养支援;

(五)与其他实体合作落实电子政府计划。

第十四条
传播及对外关系厅

传播及对外关系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制订传播计划,确定公众对象、传播目标、采用的途径,并评估有关成效;

(二)制作、监管并发放与旅游局有关的新闻讯息;

(三)回复及跟进旅游局收到的社会传播媒介的查询;

(四)更新旅游局的传播途径;

(五)协助旅游局举办的活动,并作出有关的宣传;

(六)与行政财政厅协调进行资讯的内部发放工作;

(七)与区域及国际上同类旅游组织紧密联系,以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业;

(八)与区域及国际旅游组织合作,并致力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有关组织举行的会议;

(九)协调旅游局与外地签定协议及议定书并予以落实,以及确保该等协议及议定书获遵守;

(十)确保与区域性及国际性官方机构以及设于外地的旅游组织合作和资料互通;*

(十一)支持、协助并参与同类旅游组织举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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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照及监察厅

一、执照及监察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法律和法规上由旅游局发出执照及作出监察的活动的开展提出所需的立法措施;

(二)就有关场所发出执照的申请发表意见,作出监察及进行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其他活动;

(三)就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场所或活动的非本地劳动力的聘用作出意见书;

(四)统筹发出执照及作出监察的接待公众综合系统,以便简化和加快有关程序,并方便与市民及其他公共部门的沟通。

二、执照及监察厅下设执照处及监察处。

第十六条
执照处

执照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场所及活动组织关于发出执照的卷宗,并作出有关意见书;

(二)组织有关旅游用途的批给卷宗,并作出有关意见书;

(三)组织及更新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场所及活动的纪录;

(四)就机动车辆的免税申请作出意见书;

(五)组织及参与查验工作;

(六)就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活动进行执照及工作证的发出及续期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处

监察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对所从事的活动属旅游局职责范围的场所及地点作出监察;

(二)参与打击法律和法规上属旅游局监管的不法活动的工作;

(三)就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实况笔录;

(四)针对有关违法行为组成卷宗,并建议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采取能确保正确科处及执行处罚的必要措施;

(六)对投诉及声明异议作出分析,调查有关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财政厅

一、行政财政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确保旅游局依法行政及依法理财;

(二)确保旅游局及旅游基金文书的处理及转介;

(三)组织、管理个人档案,并负责处理与人员聘任及管理有关的文书;

(四)统筹旅游局及旅游基金预算案的编制,确保其执行,并编制决算及年度管理报告;

(五)统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中关于属旅游局负责的工作的提案编制工作,并跟进其执行;

(六)确保物资供应及总务的职能,并负责处理取得财货及劳务的文书;

(七)确保财产的管理,编制、更新有关财产清册,并负责设施、车队、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八)负责监管旅游局获发给的常设基金及退回有关基金;

(九)征收收入、手续费、费用及罚款,并将之送交财政局。

二、 行政财政厅下设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处及财政处。

第十九条
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处

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一般文书处理工作,并更新旅游局及旅游基金的档案;

(二)确保设施、车队、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三)就旅游局聘任人员的需要作出规划;

(四)确定及促进旅游局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及更新旅游局人员的个人档案;

(六)更新旅游局内部资讯网(内联网)网页中有关人力资源的内容;

(七)确保旅游基金财产的管理,编制及更新有关财产清册。

第二十条
财政处

财政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编制旅游局的预算及《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中关于属旅游局负责的工作的提案,并确保其执行;

(二)确保会计制度的运作;

(三)编制旅游基金的本身预算案,确保其执行,并编制有关的管理帐目;

(四)执行旅游基金的会计工作,并确保经常更新基本的纪录及定期将有关资料送交主管实体。

第二十一条
旅游产品及活动厅

一、旅游产品及活动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研究、规划及提出有关策略及政策的措施,以落实有利于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定位为旅游目的地并围绕此定位发展的新领域;

(二)就文化旅游及商务旅游制订宣传、推广计划,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推广整体规划;

(三)推广具文化特点及价值的旅游产品,以及促进其发展;

(四)协助旅游产品多元化,以及研究、提出由公共及私人实体发展且可使旅游产品多元化的项目;

(五)与其他实体合作,以便透过发展旅游产品协助中小企业,从而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六)规划、促进文化旅游活动及文化娱乐项目的举办;

(七)与区域及国际上同类组织合作,以交流技术方面的资讯;

(八)筹备及宣传公共、私人、区域及国际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商务旅游项目及盛事旅游项目的工作;

(九)协助旅游业及其他实体组织以全体市民及游客为对象的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汇演及文化旅游活动;

(十)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形象并确保商务旅游及大型盛事旅游活动的举办,从而促进旅游的发展;

(十一)推广旅游产品,以增加现有产品结构的效益,以及开发具公共利益的新产品。

二、旅游产品及活动厅下设旅游产品处、商务旅游及活动处以及设施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旅游产品处

旅游产品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发展旅游产品并促进其发展,以及致力发展新的产品;

(二)推广由公共及私人实体发展且可使旅游产品多元化的项目;

(三)与其他实体建立联系,以便透过发展旅游产品协助中小企业;

(四)促进及鼓励文化旅游活动的组织及互动,并发展文化娱乐项目;

(五)促进利用旅游景点举办旅游及文化活动,以及促进旅游景点的发展;

(六)协助及促进与本地业界及团体的联系,以便组织及改善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及文化产品;

(七)对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实体发展且有利于旅游及文化产品发展的项目作出意见书;

(八)协助旅业及其他实体组织以全体市民及游客为对象的汇演及文化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商务旅游及活动处

商务旅游及活动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透过推广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定位;

(二)协助本地及邻近地区旅游业举办联合推广活动,并就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提供资讯,以协助其推广及宣传;

(三)筹备及宣传公共、私人、区域及国际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商务旅游活动及其他项目的工作;

(四)协助旅游业及其他实体组织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

(五)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形象并确保商务旅游及大型盛事旅游活动的举办,从而促进这两项旅游的发展;

(六)发展策略从而落实有利于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定位为独特的旅游目的地并围绕此定位发展的新领域,以及评估其成效;

(七)促进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主办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活动;

(八)跟进商务旅游及盛事旅游活动的执行,定期编制进度报告并确保有关帐目的提交;

(九)汇编大型活动及业界的公共、私人实体资料库。

第二十四条
设施管理处

设施管理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管理归其管理的设施,拓展及促进有关设施的使用;*

(二)就使用旅游局辖下设施的内部规章作出建议;

(三)确保有关使用设施的内部规章获遵守,尤其是在安全及卫生方面的适用规则;

(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及私人实体订立合作议定书,以相互使用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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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培训及质量管理厅

培训及质量管理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的实体合作,确定、评估并决定专业技术培训的优先领域;

(二)与本地及外地培训机构协调落实旅游业的培训课程;

(三)促进、协助有助于公共及私人实体人员的培训或使之专业化的工作,以持续改善服务质素;

(四)促进旅游业,尤其是酒店、餐饮及商务旅游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评估培训的成效,并指出须改善之处;

(六)与其他旅游培训机构合作,尤其是透过订立议定书进行,以持续更新及改善专业技术教育的方法;

(七)协调旅游局质量管理系统的落实,持续改善该系统及取得本地、区域及国际的有关认可;

(八)透过促进与本地旅游业界的联系,确立、制定旅游业的服务质素标准,并确保该等标准的实施及持续改良;

(九)订定旅游业人员工作表现的评级,以评估服务质素;

(十)促进、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产品质素的推广工作。

第三章 人员[编辑]

第二十六条
人员制度

一、旅游局人员适用公职一般制度及其他法例。

二、旅游局得以私法合同制度聘用人员执行经上级核准的年度活动计划内的工作,以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旅游代表处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技术顾问

旅游局经其局长建议并获行政长官许可后,可按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取得技术顾问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人员编制

旅游局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内的表一。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编辑]

第二十九条
人员的转入

一、旅游局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核准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合同附注的方式转入新架构,且其职务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旅游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内的表二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任期届满为止。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上款所指的名单须载明人员的原职位及在本行政法规所设立的新架构内将担任的职位。

六、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在转制时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三十条
开考的有效性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进行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废止

废止所有抵触本行政法规的法例,尤其是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号法令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编辑]

表一* (第二十八条所指者) 旅游局人员编制[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领导及主管 副局长 2
厅长 7
处长 12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87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9
技术员 4 技术员 51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监察 督察 50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29
公关督导员 5 a)
行政技术助理员 9 a)
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1 a)
工务 绘图员 1
总数 688

a)职位出缺时撤销。

表二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编辑]

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推广厅厅长 旅游推广厅厅长
研究暨计划厅厅长 组织计划及发展厅厅长
发出执照暨稽查厅厅长 执照及监察厅厅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财政厅厅长
产品暨特别计划厅厅长 旅游产品及活动厅厅长
市场处处长 市场处处长
宣传暨制作处处长 宣传及制作处处长
公共关系处处长 公共关系处处长
发出执照处处长 执照处处长
稽查处处长 监察处处长
旅游基金辅助组组长 财政处处长
旅游活动中心主管 设施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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