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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5号行政法规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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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5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19/2015号行政法规
体育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5年4月1日
《第19/201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12月4日制定,并于2015年12月1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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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宗旨

一、体育局为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局级公共部门,其宗旨为:*

(一)指导、鼓励、协助及推动体育运动;*

(二)协力为体育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协调体育社团实体之间的关系。*

二、体育局隶属于社会文化司司长。*

* 已更改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条
职责

体育局的职责为:

(一)执行体育政策,广泛引发市民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突出体育运动在道德、文化及社交层面的价值,宣传注重以规律的体育锻炼作为健康生活的组成部分;

(二)编制并提出年度及跨年度的体育发展计划及项目;

(三)负责为培训精英运动员提供技术及后勤支援;

(四)订定普及体育锻炼的计划,推动及协调大众体育计划活动的发展;

(五)推动订定体育社团的规章,并协助获体育局认可的体育社团;

(六)推动按不同体育项目的类型及所适用的标准编制体育基建的建造及修缮计划;

(七)推动举办体育培训活动;

(八)与致力于体育培训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合作;

(九)推动、协助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之间的体育交流,建议与其签订旨在发展体育运动、履行体育局职责的协议及议定书;

(十)组织、协助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属重大公共利益的大型体育活动;

(十一)推动、协助运动医学各个层面的发展;

(十二)确保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十三)为有特殊需要的人订定其参与并符合其需要的体育活动及运动的计划;

(十四)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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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体育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二名副局长辅助;为一切法律效力,有关官职分别等同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表一第二栏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并适用有关法定制度。

二、体育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体育发展厅;

(二)运动员培训及集训中心;

(三)体育设施管理厅;

(四)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

(五)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及大型体育活动厅;

(六)运动医学中心。

三、体育基金在体育局内运作,由专有法规规范。*

* 已更改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负责统筹及领导体育局的工作,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代表体育局;

(二)确保体育局的良好运作及履行其职责、职权;

(三)将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体育范畴的投资与发展计划呈交上级批准;

(四)将预算草案呈交上级批准,并跟进预算案的执行;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实体合作推动体育运动;

(六)促进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发展体育运动的计划合同书、协议、议定书或合同;

(七)建议监督体育范畴的司长批准将体育局管辖的体育设施及设备交由本地的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实体经营,以举办属体育局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八)在体育局职责范围内,就有关人员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九)批准对履行体育局职责所需的研究、工程、服务及供应的判给,并订立有关合同;

(十)向体育委员会主席建议有关工作议程;

(十一)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局长可将其职权授予或转授予副局长或其他从属于局长的附属单位主管人员。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三)行使由局长经上级认可而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体育发展厅

体育发展厅为负责开展、推广体育社团活动及大众体育计划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体育社团辅助处;

(二)大众体育处。

第七条
体育社团辅助处

体育社团辅助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体育社团在体育局办理有关认可及登录的行政程序;

(二)组织并持续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体育会、体育总会的资料库;

(三)组织并持续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不同年龄层的运动员资料库;

(四)研究、建议及执行有助体育社团整体发展的措施及制度;

(五)与体育社团保持密切联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推动培训活动的发展;

(六)鼓励、协助体育社团设立负责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的技术组并提供必要的辅助,以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年龄层代表队的培训平台;

(七)协助体育代表队参加赛事及相关的辅助措施;

(八)规划、管理体育局管辖的培训单位;

(九)在体育总会、体育会加入国际体育联会的过程中提供协助;

(十)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大众体育处

大众体育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规划、执行大众体育计划的活动计划;

(二)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私人实体合作,开展有益身心、丰富馀暇生活、提高生活素质的康乐体育;

(三)与负责开展学校体育的实体合作,向儿童及青少年推广体育运动;

(四)在负责国际体育事务交流及合作的附属单位协调下,与致力推广大众体育及康体活动的国际机构保持联系;

(五)协调每年举办的暑期活动计划;

(六)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运动员培训及集训中心

一、运动员培训及集训中心为负责规划、管理用于培训及集训精英运动员的设施、设备,以及主理集训及培训事务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中心管理处;

(二)运动员培训处。

二、为一切法律效力,运动员培训及集训中心等同厅级部门。

三、运动员培训及集训中心由一名职级等同于厅长的主任领导。

第十条
中心管理处

中心管理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提供有利于精英运动员的发展、培训及集训的体育设施及设备;

(二)就其管辖的体育设施、设备及宿舍大楼制订管理措施并予以执行,并采取维护公共卫生及安全的必要措施,以确保设施、设备获得适当使用;

(三)负责其管辖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宿舍大楼的例行维护、更新及维修;

(四)负责其管辖的财产的管理工作,编制相关财产清册,并在财产管理事务上向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就其管辖的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发表技术意见及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运动员培训处

运动员培训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编制、执行精英运动员的培训及集训计划;

(二)订定、实施精英运动员、相关教练及体育管理人员的评核标准;

(三)就精英运动员培训方面的技术、物资及财政支援措施提出建议,并确保其执行;

(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获体育局认可及登录的体育社团合作,发掘、选拔人才参加体育训练;

(五)协调及负责体育代表队参加体育活动和赛事的赛前训练;

(六)推动关于精英运动员发展、培训的研究及相关的资助计划;

(七)订定、执行精英运动员、相关教练及体育管理人员的援助计划,尤其是对结束职业生涯的援助计划;

(八)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体育设施管理厅

体育设施管理厅为负责管理体育基础设施及设备,并就在拓展供市民大众使用的体育基础设施、设备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及跟进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体育设备规划处;

(二)体育设备管理处。

第十三条
体育设备规划处

体育设备规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体育设施、设备的建设计划、性质及类型的事宜提出建议;

(二)就交予体育局审议的体育基础设施计划进行分析及给予意见,并向倡议有关计划的实体提供技术支援;

(三)跟进体育设施、设备的建造或保养工程;

(四)出版澳门体育场地图册,并持续更新有关资料;

(五)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体育设备管理处

体育设备管理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体育局管辖的体育设施的管理及经营,并可建议采用能改善体育基础设施管理效益的措施;

(二)就使用体育局管辖的体育设施的内部规章提出建议;

(三)确保体育设施的良好运作,并促使遵守使用设施的内部规章;

(四)监管及跟进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但由其他实体以特许形式经营或其他借用方式使用的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根据有关协议、合同或议定书的规定,管理及经营交予体育局使用的、属私人财产的体育基础设施;

(六)确保体育局管辖的体育设施的适当使用,监察适用规则的遵守,尤其是与预防暴力事件、安全及卫生有关的规则;

(七)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

一、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为负责研究并编制有关体育局绩效管理的计划及对体育局的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作出管理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组织、研究及资讯处;

(二)财政财产处。

二、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统筹人事管理工作,建立、管理人员资料库,并持续更新个人档案;

(二)协助策划、筹办、执行及跟进年度培训项目;

(三)管理、保养车队;

(四)统筹、执行财货供应工作,并为体育局运作所需的财货、劳务的取得及工程承揽事宜促进展开有关公开招标及谘询程序;

(五)就财货、劳务的取得及工程承揽的程序向其他附属单位提供技术辅助;

(六)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组织、研究及资讯处

组织、研究及资讯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引,与各附属单位共同协调体育局年度活动计划、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研究、提议使体育局运作更趋现代化及简化的必要措施,并配合其他附属单位执行该等措施;

(三)就所有与体育政策的订定、策划及跟进有关的事宜进行研究;

(四)协助设立电子政府系统;

(五)确保推行切合部门所需的资讯解决方案;

(六)确保体育局资讯网络的管理工作;

(七)应上级及其他附属单位的要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援,并就体育范畴的法律问题发出意见书、备忘录及资讯性文告;

(八)应上级的要求,参与制定法规草案的程序;

(九)拟定合同及其他法律性质的文件,应要求参与纪律程序、简易调查程序及全面调查程序;

(十)为体育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必要辅助;

(十一)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财政财产处

财政财产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编制年度预算及其修正、修改,并确保其执行;

(二)编制年度管理帐目及有关报告;

(三)按现行法律规定管理会计系统的运作;

(四)负责出纳活动并制作相关帐目;

(五)统筹、执行财产管理措施,编制相关财产清册;

(六)为体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必要辅助;

(七)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及大型体育活动厅

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及大型体育活动厅为负责组织、执行及推广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大型体育活动及其他特别计划的附属单位,其下设有:

(一)特别计划处;

(二)活动宣传及国际关系处。

第十九条
特别计划处

一、特别计划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组织、促进及协调所有与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活动有关的工作;

(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属公共利益的大型体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三)执行与表演项目、大型康体活动及纪念典礼有关的工作;

(四)筹办属体育局职责范围或上级指派的活动;

(五)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二、为适用上款(一)项的规定,特别计划处在筹办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范围内尚有下列职权:

(一)研究、制订最适合的管理模式;

(二)对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在运作上必需的人力资源进行甄选和有关培训工作;

(三)对举办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所需的财货、劳务的取得及工程承揽事宜展开的公开招标及谘询程序作出安排,并跟进及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

(四)确保取得设施良好运作所需的财货及劳务;

(五)编制有关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的财产清册;

(六)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活动宣传及国际关系处

活动宣传及国际关系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跟进、协调为执行国际体育政策相关的工作,尤其是与国际体育机构的联系;

(二)与体育社团辅助处共同协助体育社团加入国际联会;

(三)就体育领域的对外合作事宜提供协助,尤其是与同类实体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四)统筹、协调礼宾工作;

(五)统筹宣传物品的设计与制作;

(六)统筹、落实宣传推广活动,并向社会传播媒介提供必要辅助;

(七)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运动医学中心

一、运动医学中心为负责在体育范畴进行临床诊断、检查及医疗工作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为已获体育局认可的在体育总会登记的运动员及法例规定的其他使用者进行体格及机能评估;

(二)推动运动医学的科研工作;

(三)推动及协助组织属运动医学范畴或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范畴的工作,尤其是有关领域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四)探究体育锻炼所引致的创伤及疾病,并推广预防措施;

(五)协助体育运动兴奋剂检查工作;*

(六)确保对体育代表队的赛前训练计划提供运动医学辅助;

(七)支持、协助由其他机构在运动医学领域开展的活动;

(八)与负责发掘、选拔人才参加体育训练的实体合作;

(九)与负责订定运动员尤其是针对精英运动员训练计划的实体合作;

(十)向上级建议与同类的国家机构或国际机构签订属运动医学范畴或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范畴的议定书或协议;*

(十一)根据体育局局长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体育局总体职责范围的其他职权。

二、**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运动医学中心等同处级部门。

四、运动医学中心由一名职级等同于处长的主任领导。

* 已更改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 已废止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 已废止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三章 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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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体育设施

一、下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体育设施由体育局管辖:

(一)网球学校;

(二)永宁广场自由波地;

(三)得胜体育中心;

(四)莲峰体育中心;

(五)鲍思高体育中心;

(六)氹仔东北体育中心;

(七)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运动场、曲棍球场、户外天地、游泳馆、多层停车场、三人篮球场及羽毛球区);

(八)巴坡沙体育中心;

(九)保龄球中心;

(十)运动培训中心;

(十一)运动医学中心;

(十二)国际射击中心;

(十三)黑沙水上活动中心;

(十四)竹湾水上活动中心;

(十五)路环小型赛车场;

(十六)澳门东亚运动会体育馆;

(十七)望厦体育中心;*

(十八)塔石体育馆;

(十九)嘉模泳池;

(二十)监督体育范畴的司长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批准的由体育局管辖的其他体育设施。

二、体育局可与公共实体签订议定书,经社会文化司司长确认后,将上款所指的体育设施交予该公共实体管理。**

* 已更改 - 第25/202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附加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A条*
使用制度

体育局管辖及交由其管理的体育设施、设备及空间的使用制度,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

* 附加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B条*
费用

一、因参与体育局活动、获取体育局提供产品及服务,以及使用体育局管辖及交由其管理的体育设施、设备及空间而收取的费用,属体育基金的本身收入;有关费用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

二、上款所指的批示可订定费用的豁免。

第四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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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人员制度

体育局的人员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及其他法例。

第二十四-A条*
专责公证员

一、体育局设专责公证员一名,该公证员由社会文化司司长应局长的建议,从体育局具法学士学位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二、专责公证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为此目的而按上款规定所指定的另一名体育局工作人员代任。

三、专责公证员负责主持订立体育局依法应签署的行为及合同。”

* 附加 - 第38/2024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人员编制

体育局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内的表一。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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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体育发展局人员的转入

一、体育发展局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上条所指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体育发展局人员转入新架构,且其职务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体育发展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内的表二转入新架构。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且转入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第三款所指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有关的定期委任维持至任期届满为止。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在转制时所转入或合同所订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二十七条
民政总署人员的转入

一、民政总署文娱康体处编制内人员以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体育局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上款所指的人员转入,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该名单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三、民政总署文娱康体处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体育局。

四、就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在有关合同文书内作附注,且有关人员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五、民政总署文娱康体处以短期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转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并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体育局。

六、就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重新订立合同。

七、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体育局的民政总署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八条
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的转入

一、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的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体育局。

二、就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在有关合同文书内作附注,且有关人员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体育局的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开考

一、体育发展局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进行的开考,仍然有效。

二、民政总署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转入体育局的人员所开设的晋级开考,仍然有效。

三、上款所指的民政总署人员于该署完成相关晋级开考后,方转入体育局。

四、上款所指的转入,按有关人员完成晋级开考后所处的职程、职级及职阶,于就任日翌日或在合同文书作附注的翌日为之。

五、对于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转入体育局的民政总署及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其已修读的晋升至转入该局后所处职等紧接的较高职等所需的培训课程,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体育局或体育基金预算开支项目中可动用的款项及由为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作的其他拨款的款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名称和更新提述

一、“体育发展基金"的名称改为“体育基金"。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体育发展局"及“体育发展基金"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体育局"及“体育基金”的提述。

三、在与民政总署促进及执行康乐及体育政策的职责有关的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民政总署"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体育局"或“体育基金”的提述。

四、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体育局"或“体育基金”的提述。

第三十二条
废止

废止:

(一)第1/2006号行政法规《体育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

(二)第19/2002号行政法规《体育发展局辖下的体育设施之使用制度》第一条第二款及附件一;

(三)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附件五(十七)项;

(四)第70/2010号行政命令

(五)第292/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六)第339/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第100/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八)第220/201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三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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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人员编制 (第二十五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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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领导及主管 副局长 2
厅长 5
处长 11
医护人员 医生 5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28
高级卫生技术员 高级卫生技术员 8
护理人员 护士 6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4
技术员 4 技术员 25
卫生技术人员 诊疗技术员 2
传译及翻译 文案 1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50
公关督导员 2 a)
行政技术助理员 3 a)
总数 153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4/2023号行政命令

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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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体育发展厅厅长 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及大型体育活动厅厅长
体育设施管理厅厅长 体育设施管理厅厅长
社团体育及培训辅助处处长 体育社团辅助处处长
大众体育及特别计划处处长 大众体育处处长
体育设备规划处处长 体育设备规划处处长
体育设备管理处处长 体育设备管理处处长
组织、研究及资讯处处长 组织、研究及资讯处处长
运动医学中心处长 运动医学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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