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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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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已于2012年被第8/2012号法律废止。
第2/2001号法律
警犬队及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组附加报酬

2001年1月29日
《第2/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1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1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1年1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报酬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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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为治安警察局军事化人员执行该局的警犬队职务及执行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职务设定一项附加报酬,并就该报酬的发放作出规范。

第二条 警犬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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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执行警犬队职务而获发的附加报酬,其每月金额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载澳门公共行政薪俸表100点相应金额的30%。

二、上款所指报酬每月发放,但在缺勤、年假以及基于纪律原因而不担任职务时,按相应日数扣除。此外,特别假期间则不获发放该报酬。

第三条 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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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执行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职务而获发的附加报酬,其每日金额为上条所指薪俸表100点相应金额的2.1%;该报酬系发放予曾受专门技术培训而获指派担任该职务之军事化人员。

二、上款所指报酬每月发放,并按进行有关工作的日数计算,但每日工作时数不得少于四小时。

第四条 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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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取任何专业或危险津贴者,不适用本法律所设定的报酬制度。

第五条 附加报酬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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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设定的报酬,不用以计算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亦不用以计算为退休金及抚恤金而须作的扣除金额。

第六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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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于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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