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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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4号决议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04年8月9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2004号决议》经立法会于2004年7月29日过,并于2004年8月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07年7月23日经第2/2007号决议修改及重新公布。2009年6月22日经第3/2009号决议修改及重新公布。2017年8月7日经第3/2017号决议修改及重新公布。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并为实施《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通过本决议。

第一章 一般规定[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决议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六条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质询程序,目的是就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事项以口头方式在全体会议上,或者以书面方式向政府提出质询。

第二条
(范围)

质询所涉及的事项为政府的相关工作,特别是政府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政策性、立法性或规范性措施的事项,以及有必要采取该等措施的事项。

第三条
(限制)

一、质询不得涉及直接或间接侵犯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隐私权、司法保密、职业保密、国家机密、特别行政区机密或针对司法裁判的事项。

二、质询不得用于:

a. 申请取得可透过《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条d项及e项规定的机制取得的任何性质的资料;

b. 就立法会正在讨论的法案询问政府;

c. 提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回复的问题;

d. 就已于同一立法会期获得回复的事项询问政府;

e. 评论法院裁判、提出可能妨碍法院待决案件或处于调查或预审阶段的案件的问题;

f. 就传闻和未经证实的情况以及假设的措施或政策询问政府;

g. 寻求解决具体个案;

h. 索取可透过查阅文件而取得的资料或载于参考著作的资料;

i. 为某法律上的抽象事项求取意见或解决方法,或为某假设的解决方法要求回复。

三、质询不得包含非为使问题清晰而必需的名称或断言,也不得包含恶意的或冒犯性的断言、指责、修饰语或表述。

四、质询应以完整、单一文件提出。

第四条
(提出)

仅议员有权提出质询。

第二章 口头质询[编辑]

第五条
(质询的申请)

一、质询程序始于由议员向主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须确切列明欲向政府质询的事项,以及就该事项提出的最多三个问题。

二、申请书最多得由六名议员签署。

三、主席收到申请书后将其副本派发给其他议员,并定于十日内接受其他议员根据第一款规定提出的其他质询申请。

四、上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主席将收到的质询申请书副本派发给各议员。

五、一个质询程序结束前不得展开另一个质询程序。

第六条
(订定全体会议时间)

一、上条第三款所指期限届满后,主席订定专为质询召开的全体会议的时间。

二、在引介和辩论施政方针的月份不召开质询的全体会议。

第七条
(送交行政长官)

质询申请书副本及订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的批示的副本,最迟须在召开会议十日前送交行政长官。

第八条
(参与)

就所涉及的政府工作,负责有关工作范畴的政府官员应参与质询会议。

第九条
(质询的进行)

一、在质询的全体会议中,首先由首份质询申请书的唯一署名议员或首位署名的议员在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内,宣读有关的质询申请书内容,然后由被委派回答该质询的政府官员发言,该官员有十分钟的发言时间。

二、该阶段结束后,上述署名议员有权作不超过三分钟的发言,要求就有关答复作出澄清,政府有权使用五分钟时间作出答复。

三、该阶段结束后,任何一名其他议员有权要求作出补充澄清,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四、补充澄清的要求集体轮流提出,各人发言结束后,主席交由政府发言,政府有十五分钟的时间作答复。

五、议员在根据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要求澄清的发言内容中,不得提出与政府答复无关的问题。

六、首份申请的质询完结后,其他质询按提出质询申请书的先后次序,依上述数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当数份质询申请均涉及同一政府工作范畴或同一事项时,应更改上款所指次序,将该等申请归为一组以便政府答复。

八、当按政府工作范畴或事项进行归组时,主席有权决定有关申请的次序。

第十条
(按政府工作范畴归组的申请)

属按政府工作范畴归为一组的质询申请,依上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规定的程序单独进行宣读和回复。

第十一条
(按事项归组的申请)

一、属涉及同一事项归为一组的质询申请,每份申请书的唯一署名议员或首位署名的议员,每人有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宣读其申请书的内容。

二、在所有申请书宣读完毕后,政府有十五分钟时间对此一并进行答复。

三、该阶段结束后,第一款所指的署名议员有权按照申请书的最初宣读次序各作不超过三分钟的发言,要求就有关答复作出澄清,政府有权使用十五分钟时间一并作出答复。

四、该阶段结束后,任何一名其他议员有权要求作出补充澄清,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五、补充澄清的要求集体轮流提出,各人发言结束后,主席交由政府发言,政府有十五分钟的时间作答复。

六、议员在根据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要求澄清的发言内容中,不得提出与政府答复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
(质询的全体会议)

一、质询的全体会议以公开形式进行,且不设议程前阶段。

二、每次质询会议不得召开超过二次全体会议。

第三章 书面质询[编辑]

第十三条
(申请)

一、书面质询应向主席提交申请,申请书内须确切列明欲向政府质询的事项。

二、每份书面质询申请中就质询的标的所提出的问题不得多于三个。

三、每位议员每周得提出一个书面质询。

第十四条
(告知)

主席于收到书面质询后送交行政长官,以便行政长官知悉并作出答复,并将书面质询副本派发给其他议员。

第十五条
(答复)

政府应在行政长官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的告知)

主席于收到政府书面答复后送交每位议员。

第四章 最后规定[编辑]

第十七条
(废止)

第3/2000号决议以及第1/2001号决议予以废止。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

命令公布。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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