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22号法律
第2/2022号法律 修改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及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 2022年3月7日 |
《第2/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3月2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3月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9/2006号法律
[编辑]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八条修改如下:
“
第四十八条
自治基金一、由教育范畴的自治基金支援非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上款所指的基金为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
三、〔废止〕
四、〔废止〕
五、〔废止〕
六、基金的设立、组织、管理及运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二条 修改第10/2017号法律
[编辑]第10/2017号法律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一条修改如下:
“
第九条
行政及财政自主一、〔原有条文〕
二、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五)项(1)分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该法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纳入成为特定机构的公立高等院校的科研开支,只要有关开支能透过该院校的可动用财政资源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一、〔……〕
二、在可动用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确保设立高等教育资助机制。
第三十三条
自治基金一、由教育范畴的自治基金提供上条第一款所指的资助。
二、上款所指的基金为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
三、基金的设立、组织、管理及运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五十九条
罚款的归属根据本法律规定科处的罚款所得,属第三十三条所指基金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排除适用一、〔……〕
二、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但该校因应其特殊性可不具有公法人性质及相应的行政及财政自主权,且不影响专有法规就其下列事宜所作的特别规定:
(一)开办授予学士学位的警官/消防官/关务官培训课程;
(二)素质评鉴制度;
(三)教学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 过渡规定
[编辑]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0/2017号法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别规定生效前,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由其开办的高等教育课程继续适用本法律之前的制度。
第四条 废止
[编辑]废止第9/2006号法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及第五十二条。
第五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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