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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M号法律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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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M号法律 (1983年) 第2/83/M号法律
二月十九日
关于违反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之适用处分

2025年1月7日
《第2/83/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3年2月3日通过,总督高斯达于1983年2月11日颁布,并于1983年2月1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第一条
(适用的处分)

一、凡雇主实体不遵守十月二十二日第57/82/M号法令核准之《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总章程》之规定,将受下列所定处分,而系按如下范围每次违法计:

a)手动及手提工具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以及焊接的设备与操作——科澳门元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罚金;

b)用以从事非纯属偶然活动的卫生设备、更衣室、喉管、大盆、大缸、储液池、建筑物、装置,以及相关楼宇公共用地,包括垂直通道及工作平台——科澳门元五百元至二千元罚金;

c)机器、发动机、动力装置及/或其他固定装置的机械装置的保护、保养、维修或安全——科澳门元一千元至三千元罚金;

d)照明,工作场所环境的条件,尤其通风、噪音、震动及辐射——科澳门元一千元至四千元罚金;

e)火炉、烘房、冷藏设备、蒸汽锅炉及其他加压设备、机器及容器——科澳门元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罚金;

f)电气设备、预防火灾、警报及防火保护;危险或可引致不适的物品及物质的制造、操作、运输、使用、储藏、移动、释出、迸射或散发——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罚金;

g)未有在以上各项特别指明之事宜——科澳门元二百元至一千元罚金。

二、对于罚金的酌科,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的罪过程度及其经济能力。

第二条
(再犯)

〔不生效〕

第三条
(特别加重)

倘违法属意外成因,或促成意外之发生,第一条所指罚金限额提高至两倍。

第四条
(责任的免除)

对因不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违反《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总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要雇主实体已在服务地点内提供该等装备,则无须对有关行为负责。

第五条
(违法的缉查及罚金的自愿缴纳)

一、由法规所赋予对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规则的遵守负监察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有权在有关的笔录内,为着自愿缴纳的效力,订定本法律所指的罚金金额。

二、倘属自愿缴纳情况的罚金,即使有关笔录已移交法院,亦将一律按照该笔录上所定的金额清付。

第六条
(管辖权)

一、受理及审讯关于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法例或管制章程的违法情况,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的规定,属于法院之权。

二、对可引致劳工或第三者的健康、或其生命、或其身体完整性有严重危险之违法情事,法院得着令其装置的封锁及/或场所的关闭。

三、上款所指措施,将不会超过三个月期,而倘经查实所涉及的装置及/或设备以及利用之所进行的活动已符合章程规定时,就立即予以撤销。

第七条
(暂行条文)

〔不生效〕

第八条
(生效)

一、本法律的规定适用:

a)对在其颁布后主管部门所收到的申请而发出准照的工业单位,立即生效;

b)对其他工业单位,则于对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之第1767号立法条例的修订法令生效时,即一并生效。

二、在不影响上款b项规定情况下,对《工业场所工作安全与卫生总章程》的遵守的监察责任,系立即对该项所指的工业单位执行,但目的纯粹是教育性质者。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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