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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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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号行政法规
文化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5年12月14日
《第20/201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12月4日制定,并于2015年12月1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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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宗旨

文化局为具行政自治权的局级公共部门,其宗旨为根据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落实文化领域的整体目标。

第二条
职责

文化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发展规划;

(二)提供具质素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领域及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

(四)就文化财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开展研究,提出建议和执行保护措施,并促进弘扬该等财产;

(五)鼓励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励市民,尤其儿童及青少年发挥创意思维,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艺术教育和创作;

(七)致力扶持、培养、教育和奖励在文化艺术范畴有杰出表现的市民,并促进其互相交流;

(八)发展公共图书馆网络、博物馆网络及档案馆,并制定适当政策,进行相关组织、管理,以推广阅读和扶持研究;

(九)推动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及生活美学的发展,并促进文化领域的研究、评论、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推动及协助举办文艺、城市节庆活动,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艺术色彩;*

(十一)促进举办节庆活动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质的会议、论坛、讲座以及其他活动;

(十二)规划、建议设置文化设施,并负责管理有关设施;

(十三)鼓励市民参与文化艺术事务,促进民间文化艺术力量不断发展;

(十四)扶助并推动发展本土文化创意产业;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艺术的相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并藉出版书刊确保和扶持发表文学作品,尤其着重题材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作品;

(十六)促进并发展区域性及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七)协助实施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属文化艺术范畴的公约、条约、协议及议定书;

(十八)藉签订合作议定书或协议等方法,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及其他公共、私人实体在文化遗产、文化及艺术的范畴的交流和合作;

(十九)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5/2018号行政法规

第二章 机关、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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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文化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为一切法律效力,有关官职分别等同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局长及副局长官职。

二、文化局为履行职责,设下列附属单位:

(一)文化遗产厅;

(二)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

(三)公共图书馆管理厅;

(四)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

(五)演艺发展厅;

(六)文博厅;

(七)文化传播处;

(八)学术及出版处。

三、文化局尚设有下列等同于厅级的从属机构:

(一)澳门演艺学院;

(二)澳门档案馆。

四、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附属文化局而运作,并受专有法规规范。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代表文化局;

(二)管理、统筹、监督文化局的整体工作;

(三)制定文化局的发展及整体活动计划,提交上级审核,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四)制定文化局的预算提案及《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项目,提交上级审核,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五)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任副局长官职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六条
文化遗产厅

一、文化遗产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保护文化遗产政策;

(二)行使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赋予文化局的职权;

(三)策划并实施对具重要文化价值的财产进行研究、记录、拟订清单和评定等保护工作;

(四)确保保护动产、不动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促进有关评定和拟订清单的工作;

(五)建议评定不动产和设定其缓冲区;

(六)建议评定动产,并有系统、适时地拟定动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七)就地方的命名发表意见;

(八)就设置前往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及场所的指示牌提出建议。

二、文化遗产厅下设文化遗产保护处和研究及计划处。

第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处

文化遗产保护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修葺、保养和活化事宜,制定计划并实施工程;

(二)出现可能危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情况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或提出相关建议;

(三)巡视和查验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安全状况;

(四)实施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外观保养工程;

(五)实施、监督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修复工程;

(六)负责文化局所管理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对外开放工作;

(七)依法负责被评定的不动产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保护被评定的动产。

第八条
研究及计划处

研究及计划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具文化价值的财产的价值;

(二)建议评定具文化价值的动产及不动产;

(三)拟订和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考古遗产清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就被评定、待评定或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的建筑工程及工作,发表意见;

(五)就发出涉及“澳门历史城区”、被评定的不动产和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的正式街道准线图及规划条件图,发表意见;

(六)就拆除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及属组成建筑群、场所的不动产以及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发表意见;

(七)就于纪念物上装置资讯性物品,在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场所,以及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张贴或装置任何性质的物品,发表意见;

(八)就产生巨大影响的工程的计划,发表意见;

(九)制定“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以及局部计划;

(十)制定文化遗产的保护计划以及被评定的不动产的修复和活化计划;

(十一)实施、促进、许可进行考古工作;

(十二)制定有关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引,并确保相关文化遗产的维护和管理;

(十三)宣传、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遗产。

第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

一、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及策略;

(二)建议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措施,提交上级核准,并跟进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规划文化局辖下文化资源的管理和再利用,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四)协调相关的公共部门推动、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五)宣传、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

(六)审查批给摄制许可的申请。

二、文化创意产业促进厅下设文创规划及发展处。

第十条
文创规划及发展处

文创规划及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根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及策略,制定执行措施;

(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

(三)发掘、利用文化资源,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四)组织、跟进文化创意产业专项研究计划;

(五)跟进、监察获扶持、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措施;

(六)开展、跟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区域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管理厅

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政策;

(二)综合管理文化局辖下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

(三)促进图书馆专业的操作方法与科技发展的配合和推行相关应用;

(四)培训公共图书馆专业人才;

(五)制定公共图书馆馆藏图书文献的保存方案和开展相关活动;

(六)执行法定收藏制度;

(七)规划和管理国际标准书号编配;

(八)规划和管理出版物在区域与国际上的交换;

(九)制定公共图书馆各项服务发展计划;

(十)统筹和调动公共图书馆资源;

(十一)制定推广公众阅读计划;

(十二)策划并促进图书馆的馆际合作和交流。

二、公共图书馆管理厅下设图书资源发展处和读者服务及推广处。

三、公共图书馆的运作规定,由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订定。

第十二条
图书资源发展处

图书资源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规划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组织和管理澳门文献资源及特藏文献资源;

(三)推动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及文献资源的采购、赠与、交换、征集、编目、管理和维护;

(四)组织和统筹修复馆藏图书及文献;

(五)推动图书及文献资源的馆际合作。

第十三条
读者服务及推广处

读者服务及推广处具下列职权:

(一)提供和推广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的读者服务;

(二)统筹澳门中央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及专门图书馆图书资源的典藏、维护和流通;

(三)推广公众阅读;

(四)负责文化局辖下公共图书馆的外展服务和管理义工服务;

(五)推动关于读者服务的馆际合作及相关领域的合作。

第十四条
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

一、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制定人力资源的发展和管理计划;

(二)研究并制定文化局绩效管理的方案,包括行政及组织程序标准化的执行措施;

(三)研究并制定文化局设施及设备的财产管理计划;

(四)统筹文化局的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五)向文化局各附属单位、从属机构,以及在文化局内及附属于该局运作的基金及委员会提供支援和辅助;

(六)利用资讯设备及技术优化文化局的运作。

二、组织及行政财政管理厅下设组织及资讯处、财政及财产处、人力资源及行政处。

第十五条
组织及资讯处

组织及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支援、跟进文化局各项行政改革措施,并定期评估;

(二)定期评估、检讨、改善公共服务的素质及绩效;

(三)推动行政程序的简化和标准化,以改善文化局的运作、内部管理及服务模式,并评估其成效;

(四)推动和进行符合文化局特定要求的组织工具及技术的研究,实现资讯化;

(五)在正常运作及安全的情况下,开发、管理、维护文化局的资讯系统,以及向相关使用者提供支援;

(六)确保储存于由其管理的资讯载体及资料库中的资料安全和保密;

(七)协调文化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执行报告的编制工作;

(八)定期有系统地编制有关跟进文化局工作的文件及其他管理数据;

(九)构思符合文化局的特定需要的资讯化处理系统。

第十六条
财政及财产处

财政及财产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文化局的财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储备、总务的工作;

(三)负责支援文化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执行由文化局提供支援的各委员会的财务工作;

(五)负责文化局的财产管理,以及该局的设施、车队、设备、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和保养;

(六)制定年度预算提案,负责执行预算上的会计工作和编制由文化局负责的帐目;

(七)依法征收和处理相关收入及罚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及行政处

人力资源及行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规划文化局的人力资源;

(二)协助制定人力资源的需求计划、培训计划,协调落实有关计划,并评估其成效;

(三)确保依法由文化局向各委员会提供的行政技术辅助的工作;

(四)负责文化局的一般文书处理及文档管理。

第十八条
演艺发展厅

一、演艺发展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表演艺术发展政策;

(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表演艺术的发展;

(三)建议本地艺术管理人才的培育政策;

(四)规划并拓展多元化的表演艺术场地及艺术空间,以推动和强化民间参与艺术发展;

(五)为扩展和推广澳门乐团及澳门中乐团提供所需的条件;

(六)建立文化艺术资助的发放和监察机制,扶持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个人及团体专业、长远的发展;

(七)向举办文化活动的艺术团体及个人提供支援,并评估其成效;

(八)协助公共部门及其他公共、私人实体筹备和举办文化表演活动。

二、演艺发展厅下设文娱活动处、演艺活动处及澳门文化中心。

第十九条
文娱活动处

文娱活动处具下列职权:

(一)举办有助保存本土文化及民俗风情的活动;

(二)就城市节日、为市民生活增添文化色彩的庆典,推动和协助举办城市节庆、艺术文化活动;

(三)与其他公共部门合办和推动表演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演艺活动处

演艺活动处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创建、活化表演艺术活动的场地及空间;

(二)鼓励文化艺术团体及文化艺术工作者创作、发表作品,辅助、促进设立社区艺术空间,营造艺术新体验的环境;

(三)致力推动艺文普及和艺术教育;

(四)促进本地艺文团体提升艺术管理人才水平的计划及活动;

(五)鼓励本地艺文团体发展共融平台,将艺术带入社区,发扬本土文化特色。

第二十一条
澳门文化中心

一、澳门文化中心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规划、管理文化局辖下的演艺场地;

(二)负责举办戏剧、电影、舞蹈、音乐、歌剧及其他艺术文化表演;

(三)协调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于澳门文化中心举行的表演艺术活动。

二、上款(一)项所指场地的使用和经营,由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专有规章规范。

三、澳门文化中心由一名相当于处长级的主任领导。

第二十二条
文博厅

一、文博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并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博物馆政策与发展规划,完善文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规划、分享和利用文博资源;

(二)促进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博物馆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并推动馆际合作;

(三)统筹、规划、管理、维护、使用文化局辖下的文博场地及设施;

(四)统筹、协调附属博物馆的展览和宣传、推广活动;

(五)推动研究和推广本土历史、文化及风俗;

(六)推动传承本土传统文化以及其在现代、当代艺术领域的创新发展;

(七)发挥博物馆的教育功能,推动文博资源的普及和共享;

(八)促进博物馆陈设、保存、修复等专业的科技应用及博物馆范畴的人才培训;

(九)协调、开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博物馆与外地文博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二、文博厅下设澳门博物馆、澳门艺术博物馆、视觉艺术发展处。

第二十三条
澳门博物馆

一、澳门博物馆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博物馆各主题范畴的藏品的搜集、取得、研究、编目、分类、保存、展览和传播;

(二)开展澳门历史研究,展示本土历史文化风俗,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多元文化特色;

(三)藉展览、研讨会、导赏等面向公众的活动开展博物馆教育;

(四)协助进行有关本土历史文化的教育推广、印刷品出版、影音资料制作、数位运用等范畴的文化活动。

二、澳门博物馆由一名相当于处长级的馆长领导。

第二十四条
澳门艺术博物馆

一、澳门艺术博物馆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艺术品的研究、搜集、典藏、修护、保存、展览、传播、以及将有关艺术品用于教育及社会服务用途;

(二)鼓励本土艺术创作,进行典藏研究,推广艺术教育,以及发挥其作为艺术资源中心的功能;

(三)定期举办面向公众的文化艺术展览及活动;

(四)调查和研究本地艺术史;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推动特展、论坛、研究、馆际交流、艺术行销和相关博物馆专业的谘询服务。

二、澳门艺术博物馆由一名相当于处长级的馆长领导。

第二十五条
视觉艺术发展处

视觉艺术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视觉艺术发展的策略及规划,执行和落实相关计划;

(二)为营造艺术氛围,开展和协助进行有关本土视觉艺术的文化活动;

(三)统筹、规划、管理、维护、利用文化局辖下的社区视觉艺术展览场地及设施;

(四)与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合作,筹划、组织、举办展览活动;

(五)推行社区艺术服务计划,活跃和扶持民间的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传播处

文化传播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各类文化政策的传播和宣传工作;

(二)推广文化局的形象;

(三)制定并执行文化局的传播策略,确定传播目标及途径,评估其成效;

(四)提出对文化推广工作的整体规划及执行方案;

(五)制定并执行文化局宣传品及影像整体推广计划;

(六)整合、规划、协调文化局各附属单位及从属机构的文化项目的对外宣传、推广和公关工作,促进文化局与传播媒体的关系;

(七)藉文化行销和宣传开发新市场;

(八)规划、组织、协调宣传文化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举行的文化活动,并进行传播、推广、公关、演出票务等方面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九)促进公共及私人实体参与文化方面的传播、推广工作;

(十)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尤其举办新闻发布会;

(十一)协调各种形式的文物导赏推广工作;

(十二)提供公众接待服务,培训前线服务团队。

第二十七条
学术及出版处

学术及出版处具下列职权:

(一)为制定文化政策作出贡献;

(二)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发展的需要,建议和统筹相关领域的研究、调查,并设立制度协助、促进相关工作;

(三)统筹、协助按上项规定开展的研究、调查的相关活动;

(四)推广在文化局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研究、调查工作的成果;

(五)规划、统筹文化局出版事务,并负责出版物的管理、推广、发行和销售事务;

(六)促进文学创作,协助研究、调查和推广本土文学作品;

(七)搜集、整理、保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文学遗产;

(八)统筹文化局辖下与文学项目相关的场地及设施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从属机构

文化局的从属机构为享有技术及学术自主的附属单位,但不影响须遵守上级所作的一般指引。

第二十九条
澳门演艺学院

一、澳门演艺学院具下列职权:

(一)发掘和培养本地的表演艺术及相关人才;

(二)举办初中教育,舞蹈、音乐及戏剧范畴的职业技术高中教育,以及艺术方面的持续教育;

(三)建议所开办课程的整体或部分计划及大纲;

(四)设立与表演艺术相关的设施及团队组织;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同类机构合作和交流;

(六)策划、鼓励并推广演艺学院师生参与的文艺活动。

二、澳门演艺学院下设音乐学校、舞蹈学校及戏剧学校。

三、澳门演艺学院由一名院长领导,学院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第三十条
澳门档案馆

一、澳门档案馆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政策;

(二)研究、发展、完善档案制度及措施;

(三)促进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技术发展;

(四)制定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指引;

(五)促进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六)整理和著录馆藏的档案文献;

(七)完善用于档案鉴定的方法、准则,并建立相关的机制;

(八)收集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具历史价值的档案;

(九)征集具历史价值的私有档案以及其他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文献;

(十)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价值的档案及文献编制指南、清单、目录、索引;

(十一)应要求,就公共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公益法人以及其他公共事业机构所管有的档案订定保管期限,并对档案销毁和处置的建议,发表意见;

(十二)就保护已鉴定或正在鉴定的档案,建议采取必要措施;

(十三)就具历史价值的档案文献的转让,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优先受让权;

(十四)就任何可能危及档案的行为,建议行政禁制;

(十五)推动口述历史档案的搜集和保存工作;

(十六)推动档案文献的研究、利用,促进文化传播;

(十七)推动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十八)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澳门档案馆由一名馆长领导,档案馆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第三十一条
文化基金

文化基金附于文化局运作,受专有法规规范,并享有行政及财政上的自治权。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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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人员制度

文化局的人员,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制度及其他法例。

第三十三条
专责公证员

一、文化局设专责公证员一名,该公证员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应局长的建议,从文化局具法学士学位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二、专责公证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为此目的而按上款规定所指定的另一名文化局工作人员代任。

三、专责公证员负责主持订立文化局和文化基金依法应签署的行为及合同。

第三十四条
人员编制

文化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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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收费

文化局因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因使用其辖下不动产内的设施及空间而收取的费用,属文化基金的本身收入;有关收费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

第三十六条
文化局人员的转入

一、文化局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第三十四条所指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以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文化局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职务的法律状况。

三、文化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转入新架构。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转入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第三款所指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有关的定期委任,维持至任期届满为止。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在转制时所转入或合同所订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三十七条
民政总署人员的转入

一、转入文化局的民政总署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第三十四条所指表一所载的文化局人员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上款所指的人员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转入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三、转入文化局的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民政总署人员,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文化局。

四、就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在有关合同文书附注;有关人员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五、转入文化局的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民政总署人员,以行政任用合同的形式按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文化局。

六、就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须重新订立合同。

七、民政总署辖下文娱康体处、文化设施处、澳门文化中心及澳门艺术博物馆的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转入新架构的相应官职,而有关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维持至有关任期届满为止。

八、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文化局的民政总署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

第三十八条
开考

一、文化局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进行的开考,仍然有效。

二、民政总署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为根据上条的规定转入文化局的人员所开设的晋级开考,仍然有效。

三、上款所指的民政总署人员于该署完成相关晋级开考后,方转入文化局。

四、上款所指的转入,按有关人员完成晋级开考后所处的职程、职级及职阶,于就任日翌日或在合同文书作附注的翌日为之。

五、对于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转入文化局的民政总署人员,其已修读的为晋升至转入该局后所处职等紧接的较高职等所需的培训课程,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文化局或文化基金预算开支项目中可动用的款项及由为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作的其他拨款的款项承担。

第四十条
更新提述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号训令核准的《中央图书馆章程》中对“中央图书馆”的提述,均视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厅”的提述。

二、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号法令以及其他现行法例中对“历史档案馆”的提述,均视为对“澳门档案馆”的提述。

三、在与民政总署促进和执行文化政策的职责有关的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民政总署”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文化局”或“文化基金”的提述。

第四十一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

(二)第18/2001号行政法规《澳门文化中心》;

(三)第15/2010号行政命令

第四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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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第三十四条所指者) 文化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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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8
处长 16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51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5
技术员 4 技术员 11
传译及翻译 文案 1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106
工务 绘图员 1
技术辅助人员 行政技术助理员 25 a)
摄影师及视听器材操作员 1 a)
照相排版员 1 a)
总数 229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8/2023号行政命令

表二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七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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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及民政总署领导及主管官职 文化局领导及主管官职
文化局局长 局长
文化局副局长 副局长
文化局文化财产厅厅长 文化遗产厅厅长
文化局澳门中央图书馆馆长 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厅长
文化局文化活动厅厅长 演艺发展厅厅长
文化局历史档案馆馆长 澳门档案馆馆长
文化局特别计划处处长 文化传播处处长
文化局研究、调查暨刊物处处长 学术及出版处处长
民政总署文化设施处处长 澳门博物馆馆长
民政总署文娱康体处处长 文娱活动处处长
民政总署澳门文化中心主任 澳门文化中心主任
民政总署澳门艺术博物馆主任 澳门艺术博物馆馆长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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