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21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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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1号法律
修改第3/1999号法律《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2021年12月28日
《第20/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1999号法律[编辑]

一、经第13/2009号法律修改的第3/1999号法律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一、公布法规及本法律规定的文件的正式刊物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二、《公报》的封面须载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且在中文名称之下附有葡文名称。

三、《公报》以电子方式出版,并公布于印务局网站。

四、如印务局资讯系统出现特殊情况,尤其是因网络安全事故而不能正常运作,以致无法以电子方式出版《公报》,则须以印刷方式出版。

五、在印务局资讯系统恢复正常运作后,须将以印刷方式出版的《公报》的电子档案上载于印务局网站,并明确指出该《公报》以印刷方式出版。”


二、第3/1999号法律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标题分别改为“须公布于第一组的法规及文件”、“须公布于第一组的其他法规及文件”及“须公布于第二组的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 废止[编辑]

废止第3/1999号法律第十八条。

第三条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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