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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8/M号法律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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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8/M号法律 (2013年) 第21/88/M号法律
八月十五日
诉诸法律和法院

2025年1月7日
《第21/88/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8年7月28日通过,总督文礼治于1988年8月3日颁布,并于1988年8月15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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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诉诸法律和法院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会或文化条件又或因经济能力不足而有困难或受阻去认识、取得或维护本身的权利。

第二条
(构思)

上条所指目的将透过法律资讯和法律保障的系统化工作和机制予以推行。

第三条
(责任和负担)

一、诉诸法律和法院是政府和代理法院事务的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透过设定合作的一项共同责任。

二、参与诉诸法律和法院制度的代理法院事务的专业人士的适当报酬由政府确保。

第四条
(服务)

诉诸法律和法院制度将为向使用者提供有质素和有效率的服务而运作。

第四-A条
(诉诸法律和法院)

一、所有人均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程序及在有关程序的任何阶段中即使以证人、声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及获得司法补救;不得因经济资源不足而拒绝实现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权取得法律资讯和法律谘询、在法院被代理,以及无须事先拥有或展示授权书下由律师陪同以面对任何公共当局,特别是司法当局和刑事调查当局,不论其相对于有关当局的地位为何。

第二章 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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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目的)

为着更好地行使权利及遵守法定义务之目的,政府应透过中、葡文刊物及其他传播方式,长期及有计划地举办关于使人认识法律和法制的活动。

第三章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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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形式)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谘询和司法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
(受益人范围)

一、显示无足够经济能力负担因代理法院事务的专业人士向其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诉讼案的一般费用的自然人,有权取得法律保障。

二、〔废止〕

第四章 法律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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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形式)

透过法务局,政府将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代理法院事务的专业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机构合作,确保以认为最适宜的形式提供法律谘询服务。

第九条
(报酬)

按照上条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将根据与代理法院事务的专业人士所订的合约条款或与其倘有的代表机构所订的合作协定给予报酬。

第五章 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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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形式)

〔废止〕

第十一条
(一般制度)

〔废止〕

第十二条
(特别制度)

除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外,得设立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援助形式。

第十三条
(刑事案的辩护)

〔废止〕

第六章 最后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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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补充法例)

〔废止〕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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