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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8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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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8号行政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18年10月3日至今
《第22/2018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7月6日制定,并于2018年9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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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旨在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并订定其职责、组成及运作。

第二条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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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进行决策并负责执行统筹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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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工作,并研究落实有关部署以及行政长官的相关指示及要求;

(二)分析研判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协助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四)统筹推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五)统筹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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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委员包括: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

(二)保安司司长,并由其担任副主席;

(三)警察总局局长;

(四)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五)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

(六)法务局局长;

(七)司法警察局局长;

(八)行政长官办公室一名顾问;

(九)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一名顾问。

二、上款(八)项所指的委员,以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三、第一款(九)项所指的委员,经保安司司长建议,以行政长官批示委任。

四、如有必要,主席可邀请政府部门及其他实体的代表参与或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但该等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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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主席具以下职权: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订定和核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

二、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任。

第五-A条*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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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员会设立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二、中央人民政府在委员会设立三名国家安全技术顾问,负责协助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就第十二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并列席该办公室会议。”

* 附加 - 请查阅:第47/2021号行政法规

第六条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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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秘书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主席指定的委员代任。

二、在第十二条所指部门的协助下,秘书具以下职权:

(一)协助编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书及议程;

(二)编制会议纪录并统筹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辅助文件;

(三)统筹委员会日常文书、档案及资料的管理事宜;

(四)执行主席交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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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平常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二、主席可主动,或应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三、主席不在,或其因故不能视事且副主席不在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得运作。

四、会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或主席明确指定的地点召开。

第八条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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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召集,但特别紧急的情况除外。

二、召集以信函为之,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及有关议程;但特别紧急的情况则可采用一切可行的通知方式。

第九条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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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以全会形式运作。

二、委员会仅可在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情况下运作。

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有权决定委员会的运作不受上款所指的人数限制。

第十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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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会议的目的或结果,向委员提供有助其就特定事宜作出决定或落实执行部署的意见。

二、如主席认为有需要,意见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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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所有会议均须缮立会议纪录,当中应载明会议过程的摘要,且尽可能记载各委员对议程内各项议题的意见,以及在需要投票时,记载有关投票意向。

二、会议纪录须于有关会议结束或下次会议开始时由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通过后由主席及秘书签署。

第十二条 执行及辅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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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为委员会内部附属的常设执行及辅助部门。

二、办公室具以下职权:

(一)传达委员会的决策及指示,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以及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后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执行或协助跟进落实委员会的决议;

(三)听取相关部门就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情况汇报,协调按(一)项所指的实施方案开展的工作;

(四)每年年底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向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辅助及后勤支援;

(六)协调政府部门及其他实体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配套立法和执法的工作;

(七)执行委员会交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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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设主任及副主任,分别由保安司司长及司法警察局局长当然兼任。

二、办公室尚包括以下人员:

(一)治安警察局局长;

(二)由保安司司长指定其办公室的两名顾问,其中一人为第四条第一款(九)项所指的委员;

(三)司法警察局分管相关执法工作的一名副局长及一名厅长。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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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主任具以下职权:

(一)定期向委员会主席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确保办公室的日常行政运作,以及确保有效开展履行职权所需的一切工作;

(三)协调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数据。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在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

第十五条 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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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及办公室实际运作所需的人员、技术、行政及财政,由司法警察局提供支援。

第十六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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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内容、会议纪录及相关辅助文件,以及办公室的工作,均具保密性质。

二、解除保密命令仅可由委员会主席作出。

三、意见书、指引及方针不得公开,但委员会主席作出相反决定除外。

第十七条 合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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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及办公室在开展其相关工作时,均有权依法要求其他公共实体合作,并获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第十八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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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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