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023号法律
第23/2023号法律 修改第1/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2023年12月27日 |
经重新公布的第1/2001号法律 |
《第23/202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3年12月13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3年12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2001号法律
[编辑]经第1/2017号法律及第25/2020号法律修改的第1/2001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九-A条及第十一条修改如下:
“
第二条
职责及职权一、警察总局的职责为:
(一)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但不影响《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及上条第三款所指警务机构的专属职权;
(二)在民防体系协调方面统筹规划和提供技术支援,并负责向第9/2002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第九条所指的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三)参与预防及打击有关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犯罪活动。
二、〔废止〕
三、警察总局在履行其职责时,尤其具有以下职权:
(一)〔……〕
(二)〔……〕
(三)〔……〕
(四)〔……〕
(五)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六)集中收集及分析怀疑实施清洗黑钱犯罪、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犯罪的资料;
(七)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主管实体提供藉上项分析所得的重要资料;
(八)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谅解备忘录、区际协议或其他国际法文书,以履行有关职责。
四、〔……〕
第三条
警察总局局长一、〔……〕
二、警察总局局长领导该局,在行使领导职务时,由相关组织法规内订定的辅助人员协助其工作。
三、〔……〕
四、〔……〕
五、〔……〕
第九条
组织与运作一、为履行第二条第一款(三)项所指的职责,在警察总局内设一具有技术及运作独立性的从属机构。
二、警察总局的组织与运作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
第九-A条
人员安排以派驻方式在警察总局工作的人员,不受公职一般制度及所属人员章程制度所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十一条
刑事警察当局在警察总局范畴内,下列人员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警察总局局长;
(二)主管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的警察总局局长辅助人员;
(三)在上项所指附属单位任职并具有司法警察局副督察及以上职级、治安警察局警司及以上职位的人员。”
第二条 修改表述
[编辑]一、第1/2001号法律所表述的“国际刑警分署”改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
二、第1/2001号法律第二条第三款(三)项、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五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权限”改为“职权”。
三、修改第1/2001号法律葡文文本的以下表述:
(一)“adiante designados abreviadamente”改为“doravante designados”;
(二)“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改为“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RAEM”;
(三)“Comandante-Geral”改为“Comandante-geral”;
(四)第六条第一款所表述的“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改为“RAEM”。
第三条 废止
[编辑]废止:
(一)第1/2001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及第十条;
(二)第5/2001号法律《订定警察总局范畴内之刑事警察当局》。
第四条 重新公布
[编辑]经引入第1/2017号法律、第25/2020号法律及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后,在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布第1/2001号法律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第五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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