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2010号行政法规
第24/2010号行政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 2010年12月27日 |
《第24/201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0年12月9日制定,并于2010年12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3/2009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编辑]一、本行政法规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通则。
二、本行政法规中的主要官员是指:
(一)各司司长;
(二)廉政专员及审计长;
(三)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三、本行政法规适用于廉政专员及审计长时,须作出必要的配合,以确保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及义务
[编辑]一、主要官员应:
(一)依法宣誓;
(二)严格遵守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尽忠职守,廉洁奉公;
(五)严格遵守及执行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法规的实施不妨碍其他涉及主要官员的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适用。
第三条 对行政长官负责
[编辑]一、主要官员在政治上对行政长官负责,且不影响按适用法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财政及刑事责任。
二、主要官员应:
(一)接受行政长官的领导和监督;
(二)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策;
(三)推介和落实所管辖施政领域的政府政策;
(四)完成行政长官授权处理的事项;
(五)领导、监督或指导下属部门或实体良好执行有关施政领域的政策;
(六)就下属部门或实体施行上级订定的政策的失误向行政长官承担责任;
(七)按行政长官委派,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八)按行政长官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决定,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四条 职权的行使
[编辑]主要官员行使职权时应:
(一)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
(二)全心全意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政府的施政目标和政策;
(三)公正无私,不得将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
(四)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的合理和效益,不得将公共资源用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上;
(五)积极提高下属部门或实体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效率;
(六)坚持施政公开透明,向公众宣传和解释政府的政策;
(七)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坚守个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标准;
(八)对在职时获悉的机密或非公开的事实,如非属向外公开的,须予以保密,但另有规定或经行政长官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防止利益冲突
[编辑]一、主要官员应防止利益冲突,尤其是:
(一)遵守回避及声请回避的一般制度;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官方资讯或官方地位牟取个人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
(四)不得从事或透过他人从事私人业务,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五)即使不涉及回避及声请回避制度,如倘有的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其在执行职务时作出的判断,须向行政长官报告,并要求给予指示。
二、主要官员不得兼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公共职务或官职,但属于与其官职有关的职务或当然兼任者除外。
三、主要官员应依法申报财产。
第六条 对下属部门的领导或监督
[编辑]在执行领导或监督下属部门或实体的职务方面,主要官员应:
(一)确保对下属部门或实体的领导或监督,避免该等部门或实体出现任何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二)建立与下属部门或实体领导的有效沟通渠道,以制定所负责施政领域的政策,并确保彼等正确理解及落实执行,避免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延误施政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对公务人员的管理
[编辑]在执行与下属公务人员有关的职务方面,主要官员应:
(一)根据用人唯才、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录用、考核、晋升等事宜;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务人员,使他们作出任何不法或不恰当的行为,尤其是可能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或可能影响应负有的无私义务的行为;
(三)积极维护和推广公务人员队伍坚守法治、执行公务时不偏不倚,并竭尽所能以专业精神服务市民。
第八条 守则
[编辑]主要官员的守则以行政命令核准。
第九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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