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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1号行政法规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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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1号行政法规
行政公职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1年9月7日
第24/2011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24/201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6月21日制定,并于2011年8月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名称、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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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公职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对公共行政及公务人员政策的优化与革新作出研究、统筹及技术支援。

二、行政公职局确保公务人员中央管理的实施。

第二条
职责

行政公职局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及建议公共行政改革的整体或专项政策,并制定适当的指引或措施推动政策的实施;

(二)参与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力资源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作出统筹及支援;

(三)研究及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的规划;

(四)统筹及发展入职与晋级的招聘及甄选程序的中央管理;

(五)研究、统筹及发展公务人员培训与发展政策;

(六)研究、统筹及发展政府与公务人员及与公务人员代表团体之间关系建设的策略,公务人员调解及纪律程序的中央管理,以及公务人员薪酬、福利及补充福利政策;

(七)研究、建议及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退休政策及制度;

(八)研究及建议公职一般制度的落实措施,使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具统一性和一致性,并向各公共部门和实体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技术支援;

(九)研究及参与制定公共部门的管理、组织和运作以及绩效评估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作出统筹及支援;

(十)研究及建议公共行政语言政策,对政策的实施作出统筹及支援,并确保不属其他部门负责的笔译和传译工作,以及发展公共行政文献资料库及确保其运作;

(十一)研究及参与制定电子政务政策,并对政策的实施作出统筹及支援;

(十二)研究及建议能推动行政当局与私人之间的合作、拉近行政当局与市民和公共服务使用者距离的政策和机制,并对其实施作出统筹及支援;

(十三)依法确保选民登记及选举活动;

(十四)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组织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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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结构

一、行政公职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三名副局长辅助。

二、行政公职局为履行职责,设下列组织附属单位:

(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等同于厅级的附属单位;

(二)公务人员规划及招聘厅;

(三)公务人员培训中心,等同于厅级的附属单位;

(四)公务人员关系厅;

(五) 法律技术厅;

(六)组织绩效及运作厅;

(七)语言事务厅;

(八)电子政务厅;

(九)选举技术辅助处;

(十)行政及财政处。

三、行政公职局设有政府资讯中心的厅级从属机构。

四、公共行政福利基金在行政公职局内运作,由专有法规规范。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及代表行政公职局;

(二)确保管理、协调及监督行政公职局的整体工作;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决定各组织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编制行政公职局活动计划及财政预算案,并提交上级审核;

(五)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为代任而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任副局长官职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六条
公共行政研究中心

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公共行政改革政策、公共政策的谘询及评估,以及危机管理模式;

(二)研究、建议及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模式;

(三)统筹公共部门有关公共服务、行政组织及其运作、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电子政务及行政信息等方面的公共行政研究工作,并予以技术支援;

(四)与其他公共部门合作进行公共行政范畴的研究;

(五)应上级要求,参与或统筹公共行政各活动范畴的政策研究,并编制研究报告;

(六)收集各公共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已开展或将开展的研究的资料,并建立研究资料库。

第七条
公务人员规划及招聘厅

一、公务人员规划及招聘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的改革政策,研究及推动公共就业及人力资源政策的平衡和连贯发展;

(二)订定及统筹公务人员规划程序,行使公务人员入职招聘及甄选程序中央管理范围内的法定职权;

(三)研究、建议并推动实施公务人员职程及编制的完善措施;

(四)研究、发展及完善公务人员职业发展管理系统和机制。

二、公务人员规划及招聘厅下设人员规划处和人员招聘及甄选处。

第八条
人员规划处

人员规划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构建及建议用于分析和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编制及规模的适当方法、准则、系统及机制,并跟进其实施情况;

(二)收集、更新、管理及研究用于制作公共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指标、特征及其他管理信息所必需的资料,以协助订定公务人员规划、调职、招聘及甄选政策;

(三)就公共部门提出的公务人员规划及编制修改方案发表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援;

(四)运用职务分析及相关的方法和技巧,为每一职务界定专业能力、设定内容、评估需求并订定应聘条件;

(五)依法建立公职任用专业资格认可系统,确保提供所需的技术及行政支援。

第九条
人员招聘及甄选处

人员招聘及甄选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完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和职业发展制度及其相关的技术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行使法定职权,订定及统筹公务人员入职中央招聘及甄选程序;

(三)参与订定及实施配合各职程的组织和发展的公务人员招聘及甄选方法和程序,以及举行或应要求举行本身职权范围内的甄选考试;

(四)透过收集和分析各公共部门的资料,对招聘和甄选工作提出意见,并跟进至程序完结;

(五)评估公务人员能力与职务内容的相符性,并建议适当的调职。

第十条
公务人员培训中心

一、公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配合公共行政改革所需,研究公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评核、培训及流动等政策,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行使公务人员晋级中央管理范围内的法定职权;

(三)研究及建议设立和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知识管理系统;

(四)研究、发展及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培训系统,并向公务人员推广持续学习的文化。

二、为更好规划及组织公共部门的培训活动,提升公务人员的能力,公务人员培训中心设有公务人员培训发展委员会,其组成及运作由负责公共行政施政领域的司长以批示订定。

三、公务人员培训中心下设人员发展事务处和培训活动组织处。

第十一条
人员发展事务处

人员发展事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与公务人员规划及招聘厅合作,进行及参与有关专业能力的研究和其他技术工作;

(二)收集、分析及集中处理公务人员工作表现评核结果的资料,以便订出所需的培训及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三)收集、分析及研究公务人员流动的相关资料,建议完善公务人员流动制度及机制,并推动其实施;

(四)收集、整理及分析各公共部门已完成的培训活动的资料,以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的培训机制;

(五)行使法定职权,统筹及策划公务人员晋级中央管理范围内的培训活动;

(六)策划及订出公务人员所需的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活动组织处

培训活动组织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行使法定职权,组织公务人员晋级中央管理范围内的培训活动;

(二)实施公共行政当局范围内的培训规划,并评估已推行的培训活动的成效;

(三)配合可运用的知识管理系统,研究及完善培训活动的模式、内容及教学方针,以及开发适合的教材;

(四)透过多元的培训途径及方式,向公务人员推广持续学习和培训文化;

(五)与本地或外地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合作组织职业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人员关系厅

一、公务人员关系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建议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内职业操守和纪律的一般原则的落实措施;

(二)研究及建议完善公共行政的激励、薪酬、福利及补充福利政策;

(三)行使公务人员投诉及调解中央管理范围内的法定职权,设计、建议及发展相关的机制;

(四)研究及促进政府与公务人员或与公务人员代表团体的合作关系,并提出合作建议和模式。

二、公务人员关系厅下设人员操守及关系处和公职福利处。

第十四条
人员操守及关系处

人员操守及关系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为有助在公共行政领域建立人员廉洁、尽责及恪守行政活动一般原则的工作环境,设计、规划、组织及推动适当的举措和活动;

(二)订出及完善公务人员的激励制度及措施,并对其落实提供技术支援;

(三)行使法定职权,确保及完善公务人员投诉及调解中央管理范围的机制的运作;

(四)分析及回应公务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异议。

第十五条
公职福利处

公职福利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订定及落实完善公共行政补助及福利制度所需的措施;

(二)建议设立及完善旨在保障在职时患病或遭受意外以及需要援助的公务人员的机制及法定制度,并跟进推行情况;

(三)设计旨在加强政府与公务人员及公务人员代表团体的互动和合作的方案及机制,并跟进推行情况;

(四)规划、组织、管理及完善各类有助增强公务人员互动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向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援。

第十六条
法律技术厅

一、法律技术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为配合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研究及完善公共行政及公职范畴内的法规和制度;

(二)行使中央纪律程序范围内的法定职权;

(三)编制或参与编制属行政公职局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草案;

(四)对收到的请求提供本身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技术支援。

二、法律技术厅下设纪律及组织事务处和公职法律事务处。

第十七条
纪律及组织事务处

纪律及组织事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行使法定职权,提供中央纪律程序范围内的法律技术支援;

(二)对公务人员关系厅负责的公务人员投诉及调解中央管理提供法律技术支援;

(三)就公共部门的设立、重组或撤销及其人员编制撰写法规草案或发表意见;

(四)应主管实体的要求,就宣告为行政公益法人的请求发表意见;

(五)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就确认基金会的请求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职法律事务处

公职法律事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编制有关设立或重新设置职位和职程的法规草案或对该类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二)研究及建议能使公务人员职务的法律状况规范化的措施;

(三)就公职的特别工作制度发表意见;

(四)研究及建议有助于公职一般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具统一性及一致性的措施;

(五)应公共部门或其员工的要求,撰写公职一般制度范围内的意见书并作出解释;

(六)完善法律资料库资讯系统,对所有已公布的法例及行政范畴的司法判例进行登记、更新及编目,并作出推广及向各公共部门提供技术支援。

第十九条
组织绩效及运作厅

一、组织绩效及运作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推动及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的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建议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模式和系统的设立和完善,并跟进及评估推行情况;

(三)研究及建议旨在完善公共部门组织和运作的模式及制度的措施。

二、组织绩效及运作厅下设组织绩效处和组织运作处。

第二十条
组织绩效处

组织绩效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按施政方针目标,对公共部门及机构在设立及采用组织绩效评估系统方面提供技术支援;

(二)研究、构思、建议、推行及评估质量管理和奖励的计划和方法,提升公共服务素质;

(三)研究及建议设立推动持续改善及创新的组织及团队;

(四)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组织架构,并建议完善措施;

(五)分析公共部门及实体提出的架构重组方案,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组织运作处

组织运作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组织运作的优化,并促进标准化和人性化的平衡发展;

(二)研究、建议和完善跨部门的行政程序;

(三)推动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及其他有助完善跨部门服务的措施,并跟进实施情况;

(四)与公共部门以及在档案制度方面具职权的机构联系,研究、建议及完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并跟进推行情况;

(五)应公共部门要求,为优化内部运作提供技术支援。

第二十二条
语言事务厅

一、语言事务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参与订定、规划及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语言政策;

(二)向公共部门提供语言事务方面的技术支援;

(三)统筹、确保及完善公共行政翻译服务;

(四)研究及完善公共行政文献资料库。

二、语言事务厅下设语言及文献处和翻译处。

第二十三条
语言及文献处

语言及文献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语言发展策略、方案和措施,并跟进实施情况;

(二)研究及提出措施和规定,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在公共行政范围内的应用普及化、标准化及规范化;

(三)研究及建议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翻译人员培训政策及计划;

(四)管理及发展公共行政文献资料库,并在应用上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

(五)促进并确保与本地或外地公共及私人实体进行科学资讯及技术资讯交流以及刊物交换。

第二十四条
翻译处

翻译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应公共实体的要求,提供不属其他公共部门负责的笔译及传译工作;

(二)在笔译及传译领域上,向公共部门提供所需的协助;

(三)在官方会议或公开仪式上,负责提供笔译及传译服务;

(四)向私人实体提供笔译及传译服务;

(五)提供正式语文翻译件的鉴定服务,以及认证私人翻译件。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厅

一、电子政务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政策,研究、建议及推动电子政务发展战略;

(二)研究及构建电子政务基础建设及资讯系统,并提出完善措施;

(三)研发及完善适合于推动电子政务系统发展的资讯解决方案。

二、电子政务厅下设电子政务规划及基础建设处和电子政务资讯应用及发展处。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规划及基础建设处

电子政务规划及基础建设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规划、推动及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的发展;

(二)管理或参与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基础建设及资讯设备,并向公共部门提供电子政务基础建设技术支援;

(三)研发及管理后备数据系统和数据复原系统;

(四) 制定及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资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措施和指引;

(五)订定网上资料交换技术标准,并推动其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资讯应用及发展处

电子政务资讯应用及发展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发、完善及推广公共管理资讯系统及数据库;

(二)研发及完善提供网上公共服务的资讯平台;

(三)研发、完善及推广行政当局与社会及公务人员互动的网络平台;

(四)对其他公共部门开发的电子政务资讯系统提供技术支援;

(五)举办或协办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的培训及研讨活动。

第二十八条
选举技术辅助处

选举技术辅助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行使选举及选民登记法律赋予行政当局的职能,确保与具有相关职权的公共部门及机构的联系;

(二)制定及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活动程序的规范,并依法向参与选举程序者提供协助及作出解释;

(三)依法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及法人选民登记及其更新;

(四)研究、完善及系统开展选举及选民登记工作;

(五)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援。

第二十九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行政公职局的人力资源;

(二)负责行政公职局的接待工作和一般的文书处理;

(三)准备预算提案,确保执行预算上的会计工作及编制由行政公职局负责的帐目;

(四)负责管理行政公职局的常设基金及有关退回;

(五)确保储备、总务及关于取得资产及劳务的文书处理等工作的执行;

(六)确保财产管理及负责行政公职局的设施、车队、设备及通讯系统等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七)征收手续费及费用,并将该等收入交予财政局。

第三十条
政府资讯中心

一、政府资讯中心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及建议关于行政信息的公开的发展和完善措施;

(二)研究及建议市民意见听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应市民要求提供关于公共服务的资讯,因应所要求的服务和有关公共部门的职责,告知市民负责有关事宜的公共部门;

(四)接收并分析市民及私人机构对公共实体运作的投诉、意见及建议,并转介予相关职权的公共部门处理。

二、政府资讯中心的接待与运作程序由本身确保或与其他公共实体合作确保,其规范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三、政府资讯中心下设信息公开及分析处。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及分析处

信息公开及分析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建议、参与制定和推行有关行政信息的公开的措施和机制;

(二)在行政信息的公开方面,向公共部门提供技术支援;

(三)评估公共部门和公共机构使用者及市民意见听取机制的效能,促进该等机制的完善;

(四)分析针对公共行政当局运作的共性意见或建议,提出改善建议及作出跟进;

(五)建立及完善行政信息的收集及发布机制,并确保其运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小组

一、行政公职局为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研究及其他技术性工作,可成立工作小组。

二、上款所指工作小组的研究范围、标的、组成、执行工作期限、预算备付,以及其指导员和成员的报酬,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三、上款所述报酬在缺勤、年假、休假、因纪律原因不在职的情况下不予支付,该报酬亦不计入假期津贴或圣诞津贴,也不得与任何超时工作补偿兼收。

第三十三条
技术顾问

由行政公职局局长建议,获行政长官许可,行政公职局得要求以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取得技术顾问及学术机构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资料库及个人资料处理

一、行政公职局的附属单位得为贯彻有关职权而设立、维护和管理资料库。

二、行政公职局得按照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所订定的原则,为贯彻本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而进行个人资料的处理及互联,包括与其他公共部门的资料互联。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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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人员编制

行政公职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一。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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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与其他机构合作

一、行政公职局为履行职责,得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外的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合作,尤其以参与的方式或以签订议定书及协议的形式合作。

二、在公职补充福利方面,应与其他实体的福利计划建立联系及配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翻译及传译服务

一、向私人实体提供翻译及传译服务须收取费用。

二、应公共部门要求向私人提供服务时,如该等部门订有费用表,且所订费用高于上款所指费用,则视乎有关工作程序按该等部门的费用表收费。

三、第一款所指费用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第三十八条
人员的转入

一、行政暨公职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领导及主管人员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二所载的新架构规定的官职,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而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维持原来的任期。

三、编制外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是透过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该名单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为一切法律效力,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内的服务时间。

第三十九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四十条
招聘

一、担任行政公职局招聘及甄选以及培训范畴职务的工作人员的首次招聘,优先以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第十条第四款所指的内部开考方式进行。

二、上款所指开考后仍未填补的空缺,须以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第十一条所定的中央管理制度招聘。

第四十一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行政公职局预算开支项目中可动用的款项及由为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作的其他拨款的款项支付。

第四十二条
名称的修改

一、“行政暨公职局”的中文名称改为“行政公职局”。

二、在法律、规章及合同的中文条文中对“行政暨公职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行政公职局”的提述。

第四十三条
废止

废止五月九日第23/94/M号法令,但第二十二条除外。

第四十四条
生效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十四条(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及第十七条(一)项不适用上款的规定,该等款、项自中央调解制度及中央纪律制度实施后开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表一 行政公职局人员编制 (第24/201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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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3
厅长 9
处长 17
科长 a) 1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110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89
技术员 5 技术员 39
传译及翻译 文案 14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40
4 公关督导员 15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35
总数 373

表二 (第24/201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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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行政现代化厅厅长 组织绩效及运作厅厅长
人力资源厅厅长 公务人员培训中心主任
法律技术厅厅长 法律技术厅厅长
资讯厅厅长 电子政务厅厅长
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主任 政府资讯中心主任
公共行政翻译中心主任 语言事务厅厅长
选举技术辅助处处长 选举技术辅助处处长
文件暨刊物处处长 语言及文献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公职福利处处长 公职福利处处长
聘任及甄选处处长 人员招聘及甄选处处长
培训处处长 培训活动组织处处长
电信息通信系统及服务处处长 电子政务规划及基础建设处处长
资讯系统开发处处长 电子政务资讯应用及发展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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