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11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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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1号行政法规
行政会秘书处的组织及运作

2011年8月8日
《第26/201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1年7月15日制定,并于2011年8月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标的、性质及职权[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订定行政会秘书处的职权、组织及运作。

第二条
性质

行政会秘书处直属于行政长官,负责向行政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三条
职权

行政会秘书处负责:

(一)协调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向行政会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或文件,并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二)向行政会委员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资料或文件;

(三)行政会的文书处理及行政辅助;

(四)进行必要的联系以确保被召集人及被邀请人士出席会议;

(五)行政会及秘书处的人事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向行政会发言人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二章 组织架构[编辑]

第四条
统筹

一、行政会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统筹。

二、当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工作人员代替之。

三、行政会秘书处为履行其职权,设有法律及行政辅助厅。

第五条
秘书长的职务

一、秘书长负责:

(一)处理行政会的文书及发出会议召集书;

(二)将接获的函件登记在专备簿册后呈交处理;

(三)妥善编排行政会的档案、资料库及各种簿册,并分配秘书处的工作;

(四)协调附属单位的运作及负责人事管理;

(五)执行与行政会正常运作有关的行政长官指示。

二、秘书长亦负责:

(一)列席会议及缮立会议纪要;

(二)宣读行政长官指定的文件;

(三)向行政会委员分发会议纪要,以便作出更正及续后签名;

(四)向行政会委员提供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五)签署行政会函件。

第六条
法律及行政辅助厅

一、法律及行政辅助厅为一附属单位,负责提供法律辅助及人事、财政、财产、组织及资讯方面的行政及技术辅助,以支援、协调及确保行政会的运作。

二、法律及行政辅助厅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法律及技术辅助处;

(二)行政、财政及资讯处。

第七条
法律及技术辅助处

法律及技术辅助处负责:

(一)就送交行政会讨论及审议的法规草案作综合分析;

(二)为进行行政会会议作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及整理相关资料、协助编制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书及召集书,并进行必要的联系以确保被召集人及被邀请人士出席会议;

(三)跟进行政会会议的后期工作,包括协助缮立会议纪要及跟进决议执行情况;

(四)收集、综合分析及整理行政会委员可能需要的文件、法例及相关参考资料;

(五)协调行政会有关新闻发布的工作;

(六)翻译行政会所需的文件。

第八条
行政、财政及资讯处

行政、财政及资讯处负责:

(一)一般文书的处理及有关登记;

(二)人事管理的工作、整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以及更新有关档案及文书;

(三)编制秘书处的年度预算案,跟进预算的执行,以及管理其常设基金;

(四)就供应必需品、提供财货及劳务执行其职务,以及整理及持续更新现存财产的清册及纪录;

(五)秘书处的设施、设备及通讯系统的管理、维护及修理;

(六)资料库的维护、整理与更新以及使用中资讯系统的正常运作;

(七)确保资料库信息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 人员[编辑]

第九条
人员编制

秘书处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

第十条
人员制度

一、对秘书处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二、行政长官负责秘书处人员的聘用。

三、行政长官可以个人劳动合同、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的方式任用人员,亦可以定期委任、调任、派驻或征用的方式任用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秘书处担任职务。

四、秘书处人员对在执行职务时知悉的行政会会议所讨论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顾问

一、秘书处可向行政长官建议聘用具高等教育学历或具履行职务所需的特别资格的人士担任顾问职务。

二、担任顾问职务以定期委任、编制外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的方式为之。

三、顾问的报酬为公共行政部门领导及主管职位中最高薪俸索引点的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五。

四、顾问不得因超时工作而享有任何酬劳或补助。

五、当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顾问有权收取按照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计算的赔偿性补偿。

六、顾问享有乘坐空中运输商务客位的权利。

七、顾问由行政长官批示指定,并得以兼任制度执行职务,批示内须订定有关报酬。

八、凡未载明于本行政法规的所有事宜,对顾问悉依澳门公职制度办理。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编辑]

第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

编制外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第十三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载于行政会预算的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及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十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表 行政会秘书处人员编制 (第九条所指者)[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秘书长 1
厅长 1
处长 2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14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技术员 4 技术员 5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6
总数 33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3/2023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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