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 2021年7月26日 |
《第26/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7月21日制定,并于2021年7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第五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
[编辑]第5/201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八条修改如下:
“
第二条
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地点和日子一、〔……〕
二、〔……〕
三、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且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学校,在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日子展示或升挂国旗。
四、大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科学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及其他同类公共文化及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五、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地点和日子,以及下条第一款所述日子外,如拟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或场所展示或升挂国旗,须预先征得行政长官批准。
六、为适用本条及下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具备展示及升挂国旗的条件,应以升挂为优先。
第三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国旗的机关和地点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及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须在上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须在上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四、〔……〕
第四条
升降国旗一、〔……〕
二、〔……〕
三、根据国际惯例,国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场所升挂的国旗,须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四、〔……〕
五、〔……〕
六、〔……〕
第五条
升国旗仪式一、〔……〕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须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士须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作出有损国旗尊严的行为。
三、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以及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但如遇恶劣天气或不具备条件举行升旗仪式者除外。
第七条
国旗的购置、装设、保养及使用一、〔……〕
二、〔……〕
三、〔……〕
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应为需购置国旗或装设旗杆的第二条第三款所指中小学学校、高等院校及幼儿教育学校提供协助。
五、〔……〕
六、如举办活动期间展示或使用国旗,活动主办者须在活动结束后收回或妥善处理活动现场的国旗。
第八条
悬挂及使用国徽一、〔……〕
二、〔……〕
三、须在以下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网站;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三)立法会网站;
(四)法院网站;
(五)检察院网站;
(六)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网站。
第十二条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及官方录音版本一、〔……〕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经适当批准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参与国际组织或体育赛事时,如需奏唱国歌,应提供从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下载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以确保相关国际组织或赛会主办方在有关活动中使用上述曲谱或录音版本。
第十三条
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地点和日子一、〔……〕
二、〔……〕
三、大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科学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及其他同类公共文化及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四、为适用本条及下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具备展示及升挂区旗的条件,应以升挂为优先。
第十四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区旗的机关和地点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及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须在上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区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须在上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四、〔……〕
第十五条
升降区旗一、〔……〕
二、〔……〕
三、根据国际惯例,区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场所升挂的区旗,须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四、〔……〕
五、〔……〕
六、〔……〕
第十八条
区旗的购置、装设、保养及使用一、〔……〕
二、〔……〕
三、〔……〕
四、如举办活动期间展示或使用区旗,活动主办者须在活动结束后收回或妥善处理活动现场的区旗。”
第二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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