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24号行政法规
第26/2024号行政法规 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制度 2024年8月12日 |
《第26/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7月31日制定,并于2024年8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第四条第四款及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制度。
适用范围
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下列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
(一)第12/2010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及教学助理员职程制度》规定的教师职程人员;
(二)担任公立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的高级技术员,以及在公共部门及机构担任教师职务的公务人员;
(三)第3/2012号法律规定的教学人员。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职权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
(二)登记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
(三)公布培训实体清单及第一类别专业发展活动清单;
(四)就专业发展活动事宜发出指引,但不影响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
二、上款(四)项所指的指引,公布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网页。
专业发展活动的目标
专业发展活动旨在对教学人员贯彻下列目标:
(一)加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认识;
(二)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教育政策,持续更新及深化执行教学职务所需的教育理论及教学技能,提升教与学的效能;
(三)提升在不同领域上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专业能力,尤其在教育行政和管理、课程和教学、辅导和训导、班级管理、家校合作以及特殊教育的领域;
(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鼓励教学创新;
(五)透过与本地或外地教学人员的专业交流,吸收教学经验;
(六)提升不同教育阶段及不同教学领域的综合应用技能和统整课程的教学能力。
专业发展活动的指导原则
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应以下列指导原则为基础:
(一)符合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所指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总目标;
(二)尊重学术自主和教学自由;
(三)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教育政策及教育法规;
(四)配合整体教育系统的发展;
(五)配合各校自身办学目标、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
(六)持续提升教学人员的教研能力和教学效能。
专业发展活动的内容
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升教学知能及个人素养;
(二)促进学生成长及提升辅导学生的能力;
(三)提升教育行政及管理的能力;
(四)了解社会及促进个人发展。
专业发展活动的类别
一、专业发展活动分为下列类别:
(一)第一类别,包括:
(1)核心发展活动,是指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为第四条(一)项及(二)项所指目标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
(2)一般发展活动,是指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为第四条(三)项至(六)项所指目标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
(二)第二类别,包括:
(1)校本培训活动,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高等教育学校为其教学人员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
(2)其他实体培训活动,是指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及教学人员任职的学校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
二、为晋级或晋阶的效力,教学人员须遵守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的时数百分比如下,但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所指的人员除外:
(一)第一类别专业发展活动时数应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其中必须包含核心发展活动时数;
(二)第二类别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占比为上项所指第一类别的百分比与百分之一百之差。
专业发展活动的途径及方式
一、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可通过参加在职培训、实践、自主学习或研究等多种途径进行。
二、上款所指的在职培训或实践适用于第一类别及第二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中进行。
三、第一款所指的自主学习或研究仅适用于第二类别的其他实体培训活动中进行。
四、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职培训或实践的具体方式尤其包括在职培训课程、讲座、研讨会、工作坊、学习交流,以及跟岗学习活动;自主学习或研究的具体方式尤其包括具考核元素的学位课程,以及提升教学活动水平的科研计划。
专业发展活动的培训实体
一、专业发展活动由下列实体举办: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二)学校;
(三)公共及私人实体,尤其是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范畴相关的专业团体、教师培训实体及外地同类实体。
二、上款(三)项所指的私人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设的附属中心或机构亦可举办专业发展活动。
三、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编制培训实体清单,并将该清单于每年九月在专业发展活动专属电子平台(下称“电子平台”)公布。
第一类别专业发展活动的开展程序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编制第一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清单,并将该清单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十二月在电子平台公布。
二、上款所指清单应载有专业发展活动的名称、所属活动类别及方式、举行地点、时数、期间、对象及开展报名的资料。
三、教学人员为参加第一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须于上款所指的开展报名的期间在电子平台报名。
四、报名人数如不超出活动名额,已报名的教学人员均获录取。
五、报名人数如超过活动名额,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根据已报名的教学人员参加该专业发展活动的必要性,决定录取人员名单。
六、教学人员的出席率须达到该活动时数的百分之八十或以上,并在倘有的评核取得合格,方可获计算活动时数,但特别注明的活动要求除外。
七、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于电子平台通知已报读专业发展活动教学人员的录取状况。
八、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于每学校年度结束前或按因应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将出席情况通知学校和教学人员。
第二类别的校本培训活动的开展程序
一、学校举办或与培训实体清单内的实体合办专业发展活动,须于开办活动前至少提前七日将资料输入电子平台,但属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认同的紧急情况除外。
二、如学校拟与不属培训实体清单内的实体合办专业发展活动,则须至少提前六十日透过电子平台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作预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但属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认同的紧急情况除外:
(一)专业发展活动符合第二十二条(二)项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的资料,尤其包括活动大纲;
(二)不属培训实体清单内的实体的基本资料,尤其包括名称、所在地、性质、举办或合办专业发展活动的经验,以及导师资历。
三、由学校安排教学人员参加校本培训活动,并须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教学人员有关专业发展活动的名称、方式、举行地点、时数、期间、对象及开展报名的资料。
四、学校须透过电子平台记录教学人员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的资料。
参加第二类别的其他实体培训活动的程序
一、教学人员参加培训实体清单内的实体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须至少提前七日向学校或部门直属上级作预先申请,并将资料上载于电子平台,经学校或部门的直属上级批准后方可参加活动,但属学校或部门直属上级认同的紧急情况除外。
二、教学人员参加不属培训实体清单内的实体举办或合办的专业发展活动,须至少提前六十日向学校或部门直属上级作预先申请,并将下列资料上载于电子平台,但属学校或部门直属上级认同的紧急情况除外:
(一)专业发展活动符合第二十二条(二)项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的资料,尤其包括活动大纲;
(二)专业发展活动的基本资料,尤其包括开办实体的名称、活动时间及导师姓名。
三、教学人员完成以上两款所指的专业发展活动后,须将下列资料上载于电子平台:
(一)举办活动的实体发出的证明书,其内须载有参加的教学人员的身份认别资料、该专业发展活动的名称、举行日期及时数;
(二)如举办活动的实体未能发出证明书,教学人员须上载其他能证明已参加活动的文件或资料。
专业发展活动的时数计算范围
一、为晋级或晋阶的效力,教学人员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专业发展活动,有关活动时数方纳入计算范围内。
二、为计算时数所需,学校须于九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学校年度该校开办专业发展活动及其教学人员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的资料上载于电子平台,尤其包括教学人员资料、活动名称、举行日期及时数。
三、为晋升至紧接较高职级或职阶,仅在所属职级或职阶内开始并完成的专业发展活动所取得的时数方可为晋升作计算。
证明书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向第二条(一)项及(二)项所指的教学人员发出参加第一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及校本培训活动的纸质或电子化证明书。
二、应第二条(三)项所指教学人员的申请,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向其发出参加第一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的纸质或电子化证明书。
三、应第二条(三)项所指教学人员的申请,学校向其发出参加校本培训活动的纸质或电子化证明书。
第二章 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
[编辑]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的缺勤
一、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因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缺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如专业发展活动在工作时段内进行,经学校或部门的直属上级同意后,教学人员可在该时段获免除上班;
(二)如教学人员按《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的规定属合理缺勤的情况而不能参加专业发展活动或未取得证书,则在再次参加专业发展活动时,仍可获免除上班;
(三)在工作期间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的时间,为一切的法律效力,视为实际担任职务的时间;
(四)为适用以上数项的规定,教学人员须将已获批准参加的专业发展活动的开始及完成日期、类别、期间,以及举办实体及地点通知担任职务所在的学校领导机关或部门的直属上级;
(五)教学人员须就参加专业发展活动的所属情况提交修读、修毕或合格的声明书或证书。
二、教学人员须依法解释缺勤的情况,且不影响倘有的纪律责任。
公共部门及机构对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审核和登记
一、任职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及其辖下公立学校的教学人员,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负责审核、计算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及将资料输入电子平台。
二、任职于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由该等公共部门及机构负责审核、计算其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及将资料输入电子平台。
三、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根据本行政法规及第二十二条(二)项所指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的规定,对公共部门及机构计入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的时数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教学人员晋阶计划
一、公立学校或公共部门及机构应编制教学人员的晋阶计划,并将计划送交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该计划应载明将晋阶的教学人员的下列资料:
(一)职阶及职程;
(二)在提交计划随后两年内或按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指引规定,具备其他晋阶要件的人员数目;
(三)预计教学人员可具备晋阶要件的日期。
二、上款所指计划须于每学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送交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专业发展规划建议书
一、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须按自身的培训需要并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规划其专业方面的持续发展。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教学人员经以书面方式征询获指定评核相关教学人员工作表现的评核人或评核委员会,又或教学人员的直属上级的意见后撰写专业发展规划建议书;建议书尤应载明该教学人员为晋阶而须完成的专业发展活动,并将建议书适当提前送交其担任职务所在的学校领导机关或部门的直属上级审阅。
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有效性及重要性
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之前在职程内某一职阶修毕并已用作为晋阶效力而计算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日后再晋阶至同一职程的相同职阶时相关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仍然有效,但须取得获指定评核相关教学人员工作表现的评核人或评核委员会,又或教学人员的直属上级的同意。
教学服务之等同情况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
一、属《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a项、d项及e项所指情况的教学人员,不须遵守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时数百分比,但须符合第12/2010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低时数。
二、领导及主管官职据位人为在教学人员原职程内晋阶,应参加与所担任官职的培训或原职位直接相关的专业发展活动,不须遵守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时数百分比,但须符合第12/2010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低时数。
担任校长或副校长的高级技术员以及担任教师职务的公务人员
担任公立学校校长或副校长的高级技术员,以及在公共部门及机构担任教师职务的公务人员,可参加第一类别及第二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其参加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计入所属原职程的晋级培训的时数。
适用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的批示
经听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意见后,下列事宜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
(一)为适用第七条第一款(一)项(1)分项的规定,订定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按职阶的核心发展活动时数;
(二)为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订定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
第三章 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
[编辑]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缺勤
一、如专业发展活动在工作时段内进行,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可在该时段获免除上班,但须按学校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处理缺勤的情况。
二、倘教学人员因参加专业发展活动而无法履行教学职务及非教学职务,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私立学校可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及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批准少于或等于一百八十日的脱产进修,但教学人员须至少提前七日向学校申请,但属学校认同的紧急情况除外;
(二)如超出上项规定的一百八十日的情况,教学人员可向学校申请休教进修。
私立学校对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审核和登记
一、私立学校根据本行政法规及下条第二款所指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的规定审核及计算其教学人员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并将结果输入电子平台。
二、如教学人员不同意时数审核及计算的结果,可在十五日内透过电子平台向学校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为此,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将向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取得意见以供学校考虑。
三、私立学校在收到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后二十日内对时数审核及计算的结果作出最终决定,并输入电子平台。
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根据本行政法规及下条第二款所指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的规定,对私立学校计入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的时数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
适用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批示
一、为适用第七条第一款(一)项(1)分项的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按职级的核心发展活动时数由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建议,以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
二、为适用上条的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活动时数的具体审核准则由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订定,并经社会文化司司长确认后以批示公布于《公报》。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过渡规定
一、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正在进行的专业发展活动,倘符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教学人员在其所属职级或职阶内完成的专业发展活动方视为纳入时数计算。
二、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在职的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的教学人员,获豁免晋升至其所处职阶紧接的较高职阶所需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
三、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登记的私立学校的教学人员,仅在其晋升至所处职级紧接的较高职级后,才须适用符合上条第一款所指批示订定的核心发展活动时数要求。
四、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前已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登记的私立学校教学人员,获豁免晋升至其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所处职级紧接的较高职级所需的专业发展活动时数。
第二类别的专业发展活动的开展程序的过渡规定
一、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学校举办或合办校本培训活动,又或其教学人员参加其他实体培训活动,倘学校认为不具备条件按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程序,可按以下两款的规定处理该等活动的开展程序。
二、学校举办或合办校本培训活动,应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将校本培训活动的资料输入电子平台,尤其须包括第十一条第二款(一)项及(二)项所指的资料,以及须在活动举办前通知教学人员有关专业发展活动的名称、方式、举行地点、时数、期间、对象及开展报名的资料。
三、教学人员参加其他实体培训活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其他实体培训活动的资料输入电子平台,尤其须包括第十二条第二款(一)项及(二)项,以及第三款所指的资料。
废止
废止:
(一)九月二十二日第41/97/M号法令;
(二)第21/SAAEJ/96号批示;
(三)第13/SAAEJ/97号批示;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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