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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9号行政法规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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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19号行政法规
澳门旅游学院章程

2019年8月7日
第27/2019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27/2019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8月2日制定,并于2019年8月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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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制定澳门旅游学院(下称“学院”)章程,规范其组织架构及运作。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一、学院为一拥有本身的机关及财产的公法人,而作为一所公立高等院校,其享有学术、教学、行政及财政,以及财产自主权。

二、学院为一所致力于教学、研究以及推广文化、科学及技术的公立高等院校。

三、学院本着力求创新、不断进步和发挥团队精神的信念,以促进旅游、酒店及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及教育为己任。

第三条
职责

学院的职责如下:

(一)透过开办学位课程、学位后课程或其他课程,培养旅游、酒店及相关范畴高等教育水平的人才;

(二)促进学术研究,并为进行研究及开发活动,以及为发表学术著作创造所需的条件;

(三)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四)进行职业培训及知识更新的活动;

(五)推动文化创新与传播及知识的传承;

(六)促进与校本部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的同类院校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及交流;

(七)保证教育环境符合学院的目的,以及确保具备为此所需的资源。

第四条
监督

一、学院受行政长官监督。

二、行政长官在行使其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任免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员;

(二)任免学院院长及副院长;

(三)核准学院每年的预算建议、帐目及报告;

(四)作出预算修改;

(五)命令进行必要的检查;

(六)行使法律、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
校本部及分院

一、学院的校本部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学院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为实现其宗旨所需的分院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第六条
专属权

一、学院依法具有其标志、名称、院旗、院歌、服式、礼仪,以及学位证书、课程证书及文凭的式样等的专属权。

二、如无学院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使用“澳门旅游学院”或类似称号,以及上款所指属专属权范围的内容。

第七条
学位、荣衔、文凭及证书

一、学院颁授与其开办的课程相符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以及其他荣衔、文凭及证书。

二、学院有权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

第八条
自主权

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学院尤其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学术自主权:可自行订定、规划和执行研究项目,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教学自主权:可自行拟定其开办的课程的学习计划及课程大纲、订定教学方法、选择知识评核程序,以及试行新教学法;

(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在适用法例的范围内,按其性质享有行政及财政自主权;

(四)财产自主权:学院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职权时收到或取得的所有资产、权利及义务组成其财产,学院亦可管理为实现其宗旨而获给予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财产的资产。

第九条
参与及配合

一、学院可依法设立或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等法人或组织举办的活动须与学院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二、学院开展的活动须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教育、旅游及文化政策,并在该等政策的制定及发展上给予协助。

第二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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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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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关

学院的机关为:

(一)校监;

(二)校董会;

(三)院长;

(四)学术委员会;

(五)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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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监

学院的校监为行政长官。

第十二条
职权

校监的职权如下:

(一)核准及颁授名誉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

(二)主持其出席的各项由学院举办的活动及仪式;

(三)行使法律、其他适用法例及内部规范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节 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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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性质、组成、职权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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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性质

一、校董会是负责制定及执行学院的发展方针的机关。

二、校董会下设常设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组成

一、校董会的组成如下:

(一)主席;

(二)副主席;

(三)院长;

(四)学术委员会代表一名,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指定;

(五)行政管理委员会代表一名,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指定;

(六)基本学术单位主管两名,由各主管轮流担任,任期与其作为主管的委任期相合,为期不得超过三年;出任的先后次序由各主管共同决定;

(七)学院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代表各一名,由相关人员组别的全体人员选出,任期最长两年,并可连任;

(八)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九)高等教育局局长;

(十)教育暨青年局局长;

(十一)财政局局长;

(十二)旅游局局长;

(十三)文化局局长;

(十四)被公认为有成就的人士八至十二名,由监督实体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旅游、酒店、教育及文化领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长为三年,并可连任;

(十五)学院校友会的代表一名;

(十六)学院学生会的代表一名。

二、主席及副主席由监督实体从上款(十四)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

三、校董会主席在学院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校董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四、校董会主席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由副主席代任。

五、如不能按上款的规定确保有关代任,则校董会可从第一款(十四)项所指的人士中选出校董会主席的代任人。

六、校董会的成员负有因执行职务或因其职务关系而获悉的非公开的事实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职权

一、校董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核准学院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

(二)审议学院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

(三)审议学院的预算建议及预算修改,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四)核准银行帐户的开立;

(五)审议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六)审议学院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七)审议修改学院章程及学院人员制度的方案,并呈交主管实体制定或通过;

(八)核准学院各项内部规章,并视乎该等规章仅产生对内效力或同时产生对外效力而选择对内公布或以通告形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公布;

(九)经听取院长意见后,向行政长官呈交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学院专属权的修改建议;

(十)经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向校监推荐颁授名誉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名单;

(十一)建议校董会成员的人选;

(十二)招聘及向监督实体建议院长的任免;

(十三)经听取院长意见后,向监督实体建议副院长的任免;

(十四)按照学院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核准学位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

(十五)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核准不授予学位课程的开设;

(十六)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核准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学术单位内部的教学或研究单位;

(十七)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检讨及釐定学院各项费用及手续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八)批准接受给予学院的各项津贴、捐赠、遗产及遗赠;

(十九)批准有关动产及不动产的租赁或其他权利的设定,以及闲置或不适合的财产的转让或销毁;

(二十)对依法向学院提起的申诉作出决定;

(二十一)针对纪律处分所提起的上诉作出决定。

二、校董会可将上款(二)至(四)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常设委员会。

三、校董会可将第一款(十五)项及(十七)至(二十一)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常设委员会、校董会主席、院长或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运作

一、校董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两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二、出席校董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在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校董会的运作规则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十七条
报酬及出席费

一、校董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的报酬由监督实体订定。

二、校董会的成员有权依法收取参与会议的出席费。

第十八条
公正无私的保障

一、《行政程序法典》有关回避、自行回避、声请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校董会成员。

二、身为学院学生会代表的校董会成员不得参与个别学院工作人员的委任、晋级及个人事务的讨论,或参与考虑个别学生情况的讨论。

第二分节 常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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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组成

一、常设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校董会主席,担任主席;

(二)校董会副主席;

(三)院长;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学术委员会代表;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代表;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代表;

(七)第十四条第一款(十五)项规定的学院校友会代表;

(八)非学院人员及非学院学生代表的校董会成员两名,由校董会选出,任期与其作为校董会成员的任期相合,可连任。

二、常设委员会秘书由校董会的秘书担任,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有权依法收取参与会议的出席费。

四、常设委员会的成员负有因执行职务或因其职务关系而获悉的非公开的事实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职权

常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在校董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履行校董会授予的职权;

(二)就学院发展计划与政府及社会人士保持密切联络;

(三)上呈修改学院章程、学院人员制度、内部规章及人事政策的方案予校董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运作

一、常设委员会每学年至少举行四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二、出席常设委员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常设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自会议举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呈交校董会备案或审议。

四、在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常设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四节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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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委任及代任

一、院长由校董会负责招聘及建议,由监督实体委任。

二、院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续期。

三、院长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如校董会未指定其他代任人,则由年资最长的副院长代任。

四、监督实体可委任最多两名副院长辅助院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职权

一、院长是领导学院院务及教务的最高机关,须向校董会负责。

二、院长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学院,尤其代表学院依法订立协议、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文书;

(二)确保学院的宗旨及职责得以履行;

(三)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学院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并呈交校董会核准;

(四)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学院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五)制定学院工作报告,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六)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七)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八)监督学术单位、实习部门及辅助部门的运作,并确保彼此间的协调;

(九)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及学院人员制度的方案,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十)经听取学术委员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学院内部规章,并呈交校董会核准;

(十一)制定并核准各项执行内部规章所需的内部规条,尤其按学院人员制度的规定为之,并提交校董会备案;

(十二)就有关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学院专属权的建议提供意见;

(十三)就副院长的任免提供意见;

(十四)任免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及辅助部门主管;

(十五)按学院人员制度的规定,任免学院的工作人员;

(十六)按学院人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学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晋阶及晋级;

(十七)促进与同学院宗旨相符的实体订立合作与交流协议;

(十八)经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后,批准独立学术单位主管的职权;

(十九)行使法律赋予的或校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在不影响执行院长职权的情况下,院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性

在不影响现行诉讼法例相关规定适用的情况下,院长可指派他人代表学院处理诉讼程序中的事宜,包括作出起诉及应诉。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

一、副院长辅助院长执行职务。

二、副院长由校董会建议,并由监督实体委任。

三、副院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续期。

四、副院长的具体工作由院长订定;如订定的工作有所改动,须报校董会备案,并作出公布。

五、副院长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院长可指定基本学术单位主管或辅助部门主管作为代任人。

六、在不影响执行副院长职权的情况下,副院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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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及教学机关,以确保学术的高水平及严谨性。

第二十七条
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院长,担任主席;

(二)各副院长;

(三)各学术单位主管;

(四)教务长;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教师五名,由全职教学人员在合资格的全职教学人员中选出,任期最长为三年,并可连任。

二、学术委员会主席在学院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就学院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提供意见;

(二)就学院年度及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提供意见;

(三)就学术单位内部的教学或研究单位的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提供意见;

(四)就学位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见;

(五)就不授予学位课程的开设提供意见;

(六)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核准不授予学位课程的修改、中止及取消;

(七)就学院各项费用及手续费提供意见;

(八)就名誉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的颁授提供意见;

(九)制定并检讨入读学院开办课程的特定条件,确保各学术单位有适当及相若的入学标准;

(十)核准各学术单位建议的典试委员会名单;

(十一)核准评估本科水平的标准及有关的毕业标准;确保各学术单位的建议符合学院一般的学术水平;

(十二)核准各学术单位建议的硕士、博士及其他学术资格的典试委员会的成立准则及组成,以确保学院颁授高等学位水平的一致性及严谨性;

(十三)订定在各学术领域内开办博士学位课程的必需条件;

(十四)促进教学、学习及研究工作的发展;

(十五)就修改学院章程、学院人员制度的方案及内部规章提供意见;

(十六)按内部规章的规定对学院学生行使纪律惩戒权;

(十七)审核各学术单位建议的准毕业生名单及学位的颁授;

(十八)对学位、文凭、证书、学习计划及学科的同等效力及认可作出决定;

(十九)为教学素质保证及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定政策及指引;

(二十)制定课程的时效制度、上课率、评估、升级及居先顺序的规定;

(二十一)就独立学术单位主管的职权发表意见后,交由院长批准有关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可在特定事务上决议组成专门委员会,并可将部分职权授予其属下的专门委员会。

三、学术委员会属下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运作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二十九条
运作

一、学术委员会于每学年年初及年终举行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学术委员会主席可为分析讨论事项邀请学院的人员、学生,以及在教育及职业培训领域内被公认有能力的其他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投票权。

四、上款所指的获邀请列席的院外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参与会议的出席费。

五、获邀列席会议的人士负有因执行职务或因其职务关系而获悉的非公开的事实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在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六节 行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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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性质及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为学院的管理及行政机关。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院长,担任主席;

(二)各副院长;

(三)由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的财政局代表一名。

三、行政长官在任命财政局代表时,应随即任命其代任人。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在学院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设立及保持会计监管制度,使学院的财政及财产状况能适时得到准确完整的反映;

(二)就学院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提供意见;

(三)就学院年度及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政计划提供意见;

(四)制定学院的预算建议及预算修改,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五)制定财务报告及管理帐目,并呈交校董会审议;

(六)向财政局申请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拨款金额;

(七)收取学院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库出纳职能的代理银行存取该等款项;

(八)按适用的法例规定核准开支;

(九)核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使用学院的设施及设备;

(十)管理学院的财产和监督其运用及保养,并确保动产及不动产的清单及其登记资料的编制及经常更新;

(十一)定期审查备用资金及存款,查核会计及出纳的帐目纪录,审核财政支出;

(十二)制定及维护学院的质量管理政策,以及一般行政原则、标准及程序;

(十三)就修改学院章程、学院人员制度的方案及内部规章提供意见;

(十四)就学位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见;

(十五)就不授予学位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提供意见;

(十六)就学术单位内部的教学或研究单位的设立、合并、更改或撤销提供意见;

(十七)就学院各项费用及手续费提供意见;

(十八)制定人力资源发展及管理策略、政策及措施;

(十九)制定学院人员招聘计划及工作质量考评制度;

(二十)制定校园发展及管理策略、政策及措施;

(二十一)决定所有与学院正常运作有关的而未明确界定属于其他机关职权的各项事务。

第三十二条
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二、出席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听取校董会意见后,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将部分职权授予其中一名或多名成员、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或辅助部门主管。

四、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辅助部门主管或学院机关的其他成员或职位据位人均可被邀列席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五、在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章 学术单位、实习部门及辅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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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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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基本学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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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架构

一、学院的基本学术单位为:

(一)酒店管理学校;

(二)旅游管理学校;

(三)持续教育学校。

二、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发展需要,基本学术单位可设立内部的教学及研究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机关

一、各学校的机关包括校长和教学委员会。

二、校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续期。

三、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经有关校长建议,院长可委任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以及可委任课程主任安排和协调课程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

一、各校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确保学校的管理;

(二)监督学校的运作;

(三)主持教学委员会,并确保其决议的执行;

(四)向院长建议人员的招聘、晋阶及晋级和合同的续期;

(五)批准课程的入学申请,但博士学位课程除外;

(六)审查和批准考试成绩、科目和学分豁免,以及转修科目;

(七)经教学委员会同意后,向学术委员会建议准毕业生的名单及学位的颁授;

(八)批准延学申请、休学和复学申请及退学和重新入学申请;

(九)就中止计算硕士及博士学位课程论文的提交及答辩的期间的事宜提供意见;

(十)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勒令退学;

(十一)根据授予的职权,批准开支及履行其他职责。

二、在不影响执行校长职权的情况下,校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为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机关。

二、教学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校长,担任主席;

(二)副校长;

(三)各课程主任;

(四)根据内部规章,指定教师代表最多两名;

(五)根据内部规章,指定学生代表最多两名。

三、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具有教学性质的事宜提出建议及意见;

(二)统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估;

(三)对教学培训活动作出建议;

(四)每年编排分配教师的工作;

(五)就主席交予该委员会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

四、教学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五、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最少法定人数须超过其成员总数的一半。

六、在不影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情况下,教学委员会的运作规则由内部规章订定。

第二分节 独立学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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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架构

一、独立学术单位是学院按其发展需要而设立的教学、研究或教研兼备的单位,其形式可为中心、书院等。

二、学院的独立学术单位为:

(一)旅游研究中心;

(二)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

(三)教与学优化中心。

第三十八条
主管

一、独立学术单位由一名主管领导,主管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续期。

二、各独立学术单位的主管的职衔如下:

(一)旅游研究中心主任;

(二)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主任;

(三)教与学优化中心主任。

三、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院长可委任一名副主管协助独立学术单位的主管,在该主管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视事或职位出缺时,代替其工作。

四、学术委员会就独立学术单位主管的职权发表意见后,交由院长批准有关职权。

第二节 实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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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教学酒店及教学餐厅

一、学院的实习部门为教学酒店及教学餐厅。

二、教学酒店及教学餐厅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举办模拟活动及教学实习活动,以辅助各学术单位在技术及科技领域上的课程组成部分;

(二)提供酒店及餐饮场所的一般服务,例如住宿及饮食服务。

三、教学酒店及教学餐厅分别由一名教学酒店总经理及一名教学餐厅总经理领导。

第三节 辅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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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架构

学院辅助部门的组织架构如下:

(一)教务部,等同于厅级的附属单位,由教务长主管;下设招生及注册处和学生事务处,分别由招生及注册处处长和学生事务处处长主管;

(二)图书馆,等同于处级的附属单位,由图书馆馆长主管;

(三)组织及资讯处,由组织及资讯处处长主管;

(四)行政及财政辅助处,由行政及财政辅助处处长主管;

(五)校园管理处,由校园管理处处长主管。

第四十一条
教务部

一、教务部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配合学院的发展方针,研究及计划学院的招生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计划有关教务的管理和运作,建议并推动实施完善措施,以履行学院教育政策和目标;

(三)评估及关注学生参与院内、院外的服务和活动成绩进度,研究、检讨及改良有关措施;

(四)研究全球事务策略性的发展方向,规划及拓展学院与其他地区学术机构关系网络的合作;

(五)按照学术委员会指示,制定及筹备学生的取录、注册、选科、考试及奖学金发放程序;

(六)筹备及举办招生宣传活动及典礼;

(七)组织及更新与教学及学生学习有关的资料库;

(八)编制学院概览、校历、学生手册及毕业生名录;

(九)印制文凭、证书、学术证明文件及声明书;

(十)为学生签发和鉴证与学生事务相关的文件;

(十一)处理支援学生学习相关服务申请;

(十二)为学生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及升学的资讯及建议等;

(十三)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组织相关活动;

(十四)促进学生及校友组织的发展,积极与学生及校友沟通,并收集其对学生及校友事务的意见。

二、教务部下设:

(一)招生及注册处,负责行使上款(五)至(十)项所指的职权;

(二)学生事务处,负责行使上款(十一)至(十四)项所指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

图书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为教学、学习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参考书籍、学报、电子资讯网络及电子资料库;

(二)收集、保存、组织及发展学术资源;

(三)提供适当场所、环境及专业指导,以供教学、学习及研究之用;

(四)确保图书馆的设施能配合学术活动的使用;

(五)积极参与图书馆间的协作及资源共享;

(六)协调学院出版物的登记及发行事宜,并为相关事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三条
组织及资讯处

组织及资讯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研究、计划及应用新的及最适宜的资讯科技,协助改善教学、学习、研究及行政工作;

(二)提供关于学院资讯安全的指导和建议;

(三)为一般教学、学习及研究提供适当的资讯科技设施及支援;

(四)协助教研人员及学生有效地使用教学、学习及研究方面的资讯科技;

(五)为学院开发或选用适当的资讯管理系统,并协助各部门有效地使用有关系统;

(六)维护核心行政资讯系统的基建设施;

(七)为学院提供公用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基建设施;

(八)提供办公室日常资讯科技设施及支援。

第四十四条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研究及计划有关人事及财务管理的运作,以配合学院的相关政策;

(二)处理一般文书的登记,组织文件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

(三)签发、鉴证与人事档案和财务有关的声明及文件;

(四)协助处理人员的招聘、委任、晋级及调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五)协调各部门人员的分配任用、员工培训等事宜;

(六)协助执行人员纪律程序的结果及相关的投诉及上诉机制;

(七)管理有关人员的福利事务;

(八)协助编制学院的财政计划,预算建议及预算修改;

(九)执行获通过的预算案,确保财政的完善管理;

(十)协助编制结算帐目及财务报告;

(十一)负责获批准的收支结算程序;

(十二)组织及更新学院的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校园管理处

校园管理处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为学院提供综合的校园设施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

(二)负责校园的交通、绿化、保安及清洁等服务;

(三)提供校园的后勤支援;

(四)负责校园的水电、消防、空调及燃气系统等的管理;

(五)负责校园楼宇及设施的保养及维修;

(六)负责规划、协调及跟进校园的工程计划;

(七)负责空间规划事务。

第四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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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人员制度

一、学院的人员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般制度。

二、学院可按专有人员通则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用人员,尤其是教学人员及酒店业专业培训人员,但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三、以定期委任制度于学院担任院长及副院长分别等同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表一栏目1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校长及辅助部门主管等同于厅长;副校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图书馆馆长等同于处长。

第五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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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学院的财政及财产管理制度须遵守本章的规定,并补充适用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四十八条
收入

学院的收入为:

(一)源自本身资产或享有收益权的资产的收入;

(二)学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或售卖出版物的收入;

(四)津贴、补贴、共享收入、赠与、遗产及遗赠;

(五)源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及专门知识让与的收入;

(六)储蓄存款利息;

(七)以往各年度管理帐目的结馀;

(八)费用、手续费及罚款的所得,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

(九)信贷收入;

(十)源自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基金的援助;

(十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拨款。

第四十九条
开支

学院的开支为: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开支,尤其在人员、财货及劳务的取得、转移、其他经常开支及资本开支方面的负担;

(二)履行获赋予或将获赋予的职责引致的其他开支;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五十条
科研款项的处理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取得的院外科研款项按出纳活动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学院以内部规范订定日常管理行为的类别。

第五十一条
税务豁免

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学院获豁免缴付与其签署的合同或其参与的行为及与其活动收益有关的税项、费用或手续费。

第六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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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一、旅游学院的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旅游学院的领导及主管人员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二所载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满。

三、现时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的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继续担任其职务至委任期满且不影响续期。

四、以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旅游学院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职务的法律状况。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及抚恤制度、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年假的享受及在有关职程内晋级的效力,根据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均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且其为晋级至紧接的较高职等而已修读的培训课程亦予计算。

第五十三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四条
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学院的本身资源承担。

第五十五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条文及在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旅游学院”、“旅游学院院长”的提述,经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澳门旅游学院”及“澳门旅游学院院长”的提述。

第五十六条
废止

废止:

(一)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号法令,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除外;

(二)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号法令

(三)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号法令

(四)第26/2016号行政法规

(五)第47/2010号行政命令

(六)第379/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五十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表一 澳门旅游学院人员编制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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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院长 1
副院长 2
厅长 4
处长 14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8
技术员 5 技术员 4
旅游 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 2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3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3
总数 41

附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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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院领导及主管官职 澳门旅游学院领导及主管官职
院长 院长
副院长 副院长
旅业及酒店业学校校长 持续教育学校校长
望厦迎宾馆馆长 教学酒店总经理
技术暨学术辅助部部长 学生事务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辅助部部长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处长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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