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第28/2024号行政法规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28/2024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6/2019号行政法规《判给土地的公开招标程序》

2024年9月16日
第6/2019号行政法规 (2024年)
《第28/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8月7日制定,并于2024年9月1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6/2019号行政法规

[编辑]

第6/201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定义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底价”:是指判给实体接受的土地批给的最低金额;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第三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密封方式的简单标书或附有土地利用计划的标书进行;如出现出价相同或相若的情况,可加入口头竞价的方式。

二、为进行口头竞价,当对土地最高的出价与较低的若干出价相差不多于百分之一时,视为出现出价相若的情况。

第十一条
开标委员会

一、自公布第六条所指公告之日起至开标结束,招标由行政长官批示所任命的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至少五名正选成员,其中一人担任主席,以及三名候补成员组成。

二、〔……〕

第十六条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为招标底价的百分之五,但不得低于澳门元一百万元。

第十七条
提供方式

一、担保得以现金存款、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八条
退还及终止

一、标书有效期届满后,又或在该有效期届满前已签订合同,任何投标者均可要求退还作为担保的存款、取消银行担保或终止保证保险,而批给实体应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

第十九条
标书

一、〔……〕

二、〔……〕

(一)属简单标书,由载有土地出价的文件组成;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一条
递交标书

一、标书及其附同文件,最迟可于有关期间届满前的最后工作日,在招标方案指定的地址直接递交或以挂号邮件寄往该地址。

二、〔……〕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资格的文件

一、〔……〕

(一)投标者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式样发出的声明书;

(二)〔……〕

(三)〔废止〕

(四)〔废止〕

(五)〔废止〕

(六)〔废止〕

(七)〔……〕

二、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投标者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投标者须提交上款所指的文件,而在该款(一)项所指的声明书内,须注明在其居住的国家或在设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国家非处于第五条(二)项至(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况,并声明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当局及法院的约束,且遇有涉及批给的争议时放弃诉诸任何外地法院或司法程序。

三、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声明书须由投标者或具权力使其承担责任的代表签署,且有关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四、如属投标者集团,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声明书须由组成该集团的成员的共同代表签署,而在此情况下声明书须附同每一成员发出的委任书;如没有共同代表,声明书则须由所有成员或其各自的代表签署。

第二十三条
递交标书的方式

一、〔……〕

二、〔……〕

三、〔……〕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封套应放入另一密封封套,该封套称为“外封套”,并指出投标者的姓名、公司名称或商业名称,以及招标名称,以便以挂号邮件方式寄予主管实体,又或将之递交主管实体,并取回收据。

五、〔……〕

第二十八条
接纳及不接纳投标者

一、在闭门会议中,首先由开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简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封套内的文件。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二十九条
以简单标书招标的程序

一、〔……〕

二、由开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上款所指的每一个封套及其内所载的文件上简签。

三、开标委员会应于闭门会议中对标书的形式作审查,以及议决淘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又或土地出价低于招标方案订定的底价的标书。

四、〔……〕

五、如出现多于一位出价最高或出价相若的投标者,则进行仅限该等投标者参与的口头竞价;在担任叫价员职务的开标委员会成员三次宣告最高出价且无更高出价时,口头竞价视为结束;开标委员会随后应根据口头竞价的结果,宣读按出价由高至低的顺序编制的标书名单。

六、招标方案须指出每次叫价的最低金额,而该金额不应低于澳门元十万元。

七、非属投标者本人的竞价者,仅在其持有具足够权力代表投标者的授权书时,方获许可参与竞价。

八、开标委员会就在本阶段可能出现的、仅可针对所作决议而提出的声明异议作决定,随后将土地临时判给出价最高的投标者。

九、〔原第七款〕

第三十条
以附有利用计划的标书招标的程序

一、〔……〕

二、在开启上款所指封套之后,由开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载于该封套内的文件上简签。

三、开标委员会应于闭门会议中对标书的形式作审查,以及议决淘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书。

四、随后,开标委员会宣读按标书收件登记顺序编制的标书名单,指出倘有的被淘汰的标书及说明被淘汰的原因,并就在该阶段可能出现的声明异议作决定。

五、完成该等程序后,开标须中止一段不多于三十日的期间,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者提交的利用计划。

六、于所定的继续开标的日期和时间,在扼要宣读之前的事宜后开标继续进行,并于随后开启称为“价格”的封套,以及由开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该封套及其内所载的文件上简签。

七、如投标者不同意开标委员会基于载有土地出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欠缺该文件,又或基于出价低于招标方案订定的底价而议决淘汰其标书的决议,须立即提出声明异议,而开标委员会应立即就该声明异议作出决定。

八、〔原第六款〕

九、〔原第七款〕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

一、属附有利用计划的标书的招标,在上条第五款规定的开标中止期间及开标结束后,已接纳的标书由行政长官批示任命的委员会分析;该委员会由至少五名正选成员,其中一人担任主席,以及三名候补成员组成。

二、〔……〕

三、〔……〕

四、〔……〕

五、〔……〕

第三十二条
初步报告及最终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就利用计划各方面的评审编制一份经适当说明理由的初步报告,其内应载有按照标书在适用判给标准下所取得的评分对标书作出的评定及排序,且如出现下款规定的任一情况,尚应建议淘汰标书。

二、如属下列任一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建议淘汰标书并说明理由:

(一)标书欠缺某一满足判给标准的基本文件;

(二)标书违反承投规则的强制性条款;

(三)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对标书作出评审的要求。

三、收到价格标书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一份按照对土地出价和关于利用计划质量的初步报告结果考量而进行排序的标书清单。

四、完成编制上款所指的清单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清单连同初步报告送交所有投标者,并订定不少于十日的期限,以便其按照听证权发表书面意见。

五、完成预先听证阶段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一份经说明理由并整体评审各标书优点的最终报告,当中经考虑投标者在该预先听证中发表的意见后,维持或更改初步报告的内容及结论,以及按照判给标准对标书进行排序,指出被淘汰的标书并说明被淘汰的原因。

六、如上款所指报告导致第三款所指的清单上的标书排序改变,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第四款的规定,仅对程序中法律状况因修改初步报告而受影响的投标者重新进行预先听证。

七、评标委员会应将最终报告连同组成招标案卷的其他文件送交土地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土地委员会的意见

一、收到最终报告后,土地委员会应编制意见书,其内尚应就合同拟本发表意见。

二、〔……〕

第三十六条
判给决定

一、在作出判给决定之日后的十日内,土地工务局应将有关决定同时通知所有投标者,并应向其指出可查阅招标案卷的地点、期间及时间。

二、在发出判给决定通知书的同时,土地工务局应通知获判给人于所定的不少于二十日的期间内提交由主管实体发出的有关第五条(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情况的证明。

三、如获判给人因可归责于其的事实以致于通知书所定的期间内没有提交上款所指的文件,则判给失效。

四、属上款规定的情况,应判给予排名随后的投标者。

第四十条
接受合同拟本

一、作出上条规定的核准后,土地工务局应将批给合同拟本送交标书排首位的投标者,以便其于五日内声明是否接受批给及对合同拟本发表意见。

二、〔……〕

三、〔……〕

四、〔……〕

第四十一条
公布

一、批给获接受后,判给批给的决定须根据第10/2013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在《公报》上公布。

二、〔废止〕

三、〔废止〕

第四十三条
对开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声明异议

一、投标者在开标或标书的口头竞价中提出的一切声明异议,均具必要性,且必须载入会议纪录。

二、〔……〕

三、在未对开标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的任何决议提出声明异议的情况下,不得向行政长官提起诉愿。

第五十条
文件及声明的虚假性或欺诈手段的使用

在招标过程中,伪造文件、因过错而提供虚假声明或使用任何欺诈手段,导致丧失担保,并按情况导致投标者不获接纳、标书被淘汰或判给和续后行为无效,且不影响依法向其他实体举报。"


第二条 增加第6/2019号行政法规的附件

[编辑]

在第6/2019号行政法规内增加一附件,有关内容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三条 废止

[编辑]

废止:

(一)十月十八日第60/99/M号法令第三条e项;

(二)第6/2019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三)项至(六)项、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

第四条 修改表述

[编辑]

第6/2019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七条(七)项所表述的“私人会议”改为“闭门会议”。

第五条 重新公布

[编辑]

一、经引入本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在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重新公布第6/2019号行政法规全文并对其条文重新编号。

二、在按上款规定重新公布的文本中,根据第14/2022号行政法规《土地工务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更新有关术语。

第六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本行政法规第二条所指者)

[编辑]

附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所指者〕 声明书的式样

[编辑]

(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及住所),/以(公司名称或商业名称、法人登记或商业登记编号及住所或常设代表处)法定代表的身份(1),已完全知悉(公开招标的名称)公开招标的组成部分,并以名誉承诺声明/其被代表人(2)

1) 已纠正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居住的国家或设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国家的税捐、税款或其他债权的情况(3)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居住的国家或设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国家的社会保障供款情况正常(4)

3)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居住的国家或设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国家非处于经司法判决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状况,或非处于清算、解散或终止业务的阶段,亦没有待决的相关诉讼(5)

4) 在准备及编制招标程序文件时不曾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提供谘询或技术援助;

5) 从事(业务范围)(6)/(宗旨)(7)/(所营事业)(8)

6) 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当局及法院的约束,且遇有涉及批给的争议时放弃诉诸任何外地法院或司法程序(9)

7) 完全知悉提供虚假声明导致丧失担保,并按情况导致其不获接纳、标书被淘汰或判给和续后行为无效,且不影响为开展刑事程序而向主管实体举报。

澳门特别行政区,...(日期)...

(签名)

注:

(1)适用于属法人、法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投标者。如投标者为具商业登记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删除“以法定代表的身份”的表述,但须指出商业登记编号。如为投标者集团,须指出公司名称或商业名称、住所或常设代表处及所有属法人、法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成员的登记编号。

(2)如投标者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删除“其被代表人”的表述。

(3)按情况作声明。

(4)按情况作声明。

(5)按情况作声明。

(6)适用于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投标者。

(7)适用于属法人的投标者。

(8)适用于属法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投标者。

(9)适用于非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投标者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住所或常设代表处的投标者。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