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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0/M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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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0/M号法令
六月十八日

1990年6月18日
《第28/90/M号法令》经总督文礼治于1990年6月14日核准,并于1990年6月1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为客户提供保险中介人的服务,事实上,此项业务为高度发展的金隔中心所采用,也反映了信用机构及保险公司两者之自然联系,以及在保险业上的相互合作,从而增加其竞争能力。

银行从事此类附属业务不致产生责任或风险,反之,可提供另一种收入来源,亦更可给予客户一定益处。

鉴于本澳现时情况,由于一九八九年六月颁布了有关保险中介业务之法令,信用机构从事此项业务与其从事之主要活动有所抵触,适宜迅速澄清这方面情况,现透过本法令核准信用机构进行中介人之活动。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商业银行得被许可以保险代理人身份,为已核准在澳门经营之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中介人之业务。

第二条——上条所指之许可系根据六月五日第38/89/M号法令所定之办法及条件发出,但无须提交该法令第十四条二及三款所指之文件。

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四日通过

著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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