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017号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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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17号行政法规
身份证明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7年11月13日
《第29/2017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7年10月20日制定,并于2017年11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编辑]

第一条
性质

身份证明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民事、刑事身份资料及旅行证件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职责

身份证明局的职责为:

(一)统筹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民事及刑事身份资料相关的工作;

(二)发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及刑事纪录证明书,并确保所载资料的准确性;

(三)就身份资料纪录所载的事实发出证明书;

(四)依法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发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

(五)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关国籍的申请;

(六)接收、审批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以及发出有关证明书;

(七)组织具法律人格的社团及财团的登记及发出有关证明书,并持续更新有关资料;

(八)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编辑]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身份证明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身份证明局为履行职责,设下列附属单位:

(一)研究开发及档案管理厅,下设研究开发处、制作及档案管理处;

(二)居民身份资料厅,下设身份证处;

(三)旅行证件厅;

(四)综合事务厅,下设法律事务及公共关系处、服务管理处;

(五)刑事纪录处;

(六)社团及财团登记处;

(七)行政及财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及代表身份证明局;

(二)管理、统筹及监督身份证明局的工作;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提案,并将之送交监督实体核准,以及促进并跟进其执行;

(五)确保身份证明局职责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及规章得以遵守,并为此制定必要的指引;

(六)批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登记局不存有出生纪录的澳门居民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更改姓名,但受居留许可的条件限制者除外;

(七)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无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研究开发及档案管理厅

一、研究开发及档案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根据上级核准的策略,研究、开展资讯计划,并确保执行有关计划,以及处理有关文书及存档工作;

(二)研究、统筹及推动各附属单位简化及完善行政程序;

(三)跟进技术发展并研究引进新技术,尤其是关于身份证明文件的使用、安全,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方面;

(四)设立及管理身份证明局的资讯系统、网络、资讯设备及证件的发出与制作系统;

(五)管理身份证明局的资料库;

(六)为各附属单位提供资源及技术支援;

(七)为各附属单位提供资讯方面的培训活动或协助举办该等活动;

(八)准备经资讯系统自动处理的工作,并确保有关工作按照所定的日程表执行;

(九)统筹资料输入、资料备份、文件制作及档案电子化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援;

(十)制作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为各附属单位微缩及管理档案;

(十二)管理指纹资料库、指纹档案并确保其完整性。

二、研究开发及档案管理厅下设:

(一)研究开发处,负责行使上款(三)至(九)项所指的职权;

(二)制作及档案管理处,负责行使上款(十)至(十二)项所指的职权。

第七条
居民身份资料厅

一、居民身份资料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居民身份资料库的建立;

(二)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发出;

(三)收集认别居民身份的必要资料并组织个人档案;

(四)发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五)确保居民身份资料库所保存的资料准确,并确保该等资料与个人档案所载的资料一致;

(六)与制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附属单位协调,确保在所定的期间内发出证件;

(七)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八)收集居民的死亡资料及注销相关人士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九)依法就个人档案所载的事实发出证明书;

(十)跟进居留权证明书申请的程序;

(十一)跟进居民国籍申请的程序;

(十二)应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要求,依法确认或提供关于身份资料的资讯。

二、居民身份资料厅下设身份证处,该处行使上款(四)至(九)项所指的职权。

第八条
旅行证件厅

旅行证件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旅行证件申请的接收,核实申请是否正确组成,并确保在所定的期间内发出证件;

(二)确保所发出的旅行证件资料的准确,以及确保遵守有关发出程序的安全规定;

(三)统筹旅行证件资料库的建立,确保旅行证件资料库所保存的资料准确;

(四)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的真伪;

(五)研究、建议及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免签证的工作;

(六)研究、建议及推广领事保护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综合事务厅

一、综合事务厅具下列职权:

(一)与各附属单位配合,协助编制身份证明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书;

(二)研究、建议及推行身份证明局的组织绩效及行政运作的优化措施,并定期进行检讨、评估及改善;

(三)研究、建议及推行优化公众服务及电子化服务的工作;

(四)草拟属身份证明局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草案;

(五)就身份证明局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技术辅助,并跟进该局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六)执行翻译工作;

(七)收集及跟进市民的投诉、意见及建议;

(八)执行礼宾、传媒方面的工作,筹备参观访问活动、研讨会、记者会及其他公开活动;

(九)身份证明局自行或与其他公共部门、实体合作进行的推广工作;

(十)发布资讯,并确保有关资讯准确及持续更新;

(十一)规划及组织身份证明局的培训活动;

(十二)统筹及执行接待公众的工作;

(十三)接收身份证明局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并交予相关的附属单位处理;

(十四)应市民要求提供关于身份证明局的服务资讯,并确保有关资讯准确及持续更新;

(十五)与各附属单位配合,研究、建议及执行旨在完善公众接待服务的措施;

(十六)接收市民对身份证明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的投诉、意见及建议;

(十七)向市民分发各附属单位发出的证件、证明书及文件,并进行有关登记;

(十八)经局长许可,发出经电子方式申请并由其他附属单位审批的证明书。

二、综合事务厅下设:

(一)法律事务及公共关系处,负责行使上款(四)至(十一)项所指的职权;

(二)服务管理处,负责行使上款(十二)至(十八)项所指的职权。

第十条
刑事纪录处

刑事纪录处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刑事纪录资料库、指纹资料库的建立,处理及保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针对任何人作出的刑事裁判摘录,以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管辖权的法院针对本澳居民作出的性质相同的裁判摘录;

(二)组织刑事身份资料的个人档案;

(三)确保刑事纪录资料库所保存的资料准确;

(四)依法发出刑事纪录证明书。

第十一条
社团及财团登记处

社团及财团登记处具下列职权:

(一)为设立具法律人格的社团及创立财团的目的向创立人发出名称可予采用证明书;

(二)组织具法律人格的社团及财团的登记,并确保资料库所载的资料准确及持续更新;

(三)组织行政公益法人的登记,并持续更新有关资料;

(四)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应公共部门、具正当利益的个人或实体的要求提供具法律人格的社团及财团的资讯及发出证明。

第十二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聘任、甄选及管理人员的行政程序,并持续更新有关个人档案的资料;

(二)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有关登记,以及组织文件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

(三)编制年度预算提案,并执行预算方面的会计工作;

(四)征收来自手续费、收费的收入或法规所定的其他收入,并将之送交财政局以及编制有关责任帐目;

(五)编制分配予身份证明局的动产及不动产的清册,并持续更新有关资料;

(六)负责财产的管理及设施与设备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七)编制关于取得身份证明局运作所需的财货及劳务的建议;

(八)处理关于使用常设基金的文书,并确保遵守适用的原则;

(九)支援各附属单位的杂务及车辆接载工作,并管理有关执行人员。

第三章 人员[编辑]

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

身份证明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十四条
人员制度

身份证明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编辑]

第十五条
人员的转入

一、身份证明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表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身份证明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转入新架构内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满。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身份证明局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按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根据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为一切法律效力,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十六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由身份证明局开设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身份证明局预算开支项目中可动用的款项,以及由为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作的其他拨款的款项承担。

第十八条
废止

废止经九月七日第39/98/M号法令修订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号法令,但第十四条除外。

第十九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编辑]

表一 身份证明局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所指者)[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4
处长 8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22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
技术员 5 技术员 18
资讯 资讯助理技术员 3 (a)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118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8 (b)
总数 186

(a) 职位出缺时撤销。

(b) 两个职位出缺时撤销。

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者)[编辑]

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组织暨资讯厅厅长 研究开发及档案管理厅厅长
居民身份资料厅厅长 居民身份资料厅厅长
旅行证件厅厅长 旅行证件厅厅长
刑事纪录处处长 刑事纪录处处长
计划暨组织处处长 研究开发处处长
开发暨制作处处长 制作及档案管理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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