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022号行政法规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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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2号行政法规
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的组织、管理及运作

2022年9月1日
第29/2022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29/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7月13日制定,并于2022年7月1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编辑]

本行政法规规范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辖下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下称“学校”)的组织、管理及运作。

第二条 设立校董会[编辑]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具职权为每一学校设立具谘询性质的校董会。

二、上款所指的职权属不可授予他人的职权。

第三条 校董会的职权[编辑]

校董会具职权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和提供建议:

(一)学校的发展方向、目标及规划;

(二)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三)促进家校合作和参与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校董会的组成[编辑]

一、校董会应至少由七名成员组成,当中须包括校长、教师、家长、社会人士,以及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代表。

二、校长当然出任其任职学校的校董会成员,其馀成员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指定,任期为两年,并可以相同或较短期间续期。

三、校董会设主席一名,并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从校长以外的其馀成员中指定。

四、校董会须在学校设立后的首个学校年度内组成。

第五条 校董会主席的职权[编辑]

校董会主席的职权为:

(一)代表校董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订定会议议程;

(四)行使法律、其他法规及规章所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编辑]

学校为校董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七条 学校机关[编辑]

学校设以下机关:

(一)学校领导机关;

(二)行政领导机关;

(三)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

(四)教学领导机关;

(五)教育辅助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学校领导机关的职权[编辑]

一、学校领导机关负责学校内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在行政领导机关、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教学领导机关,以及教育辅助单位及人员的辅助下执行职务。

二、学校领导机关的职权为:

(一)就学校的发展方向、目标及规划提出建议;

(二)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并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提交学校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四)确保学校依法运作,有效地规划和运用各项资源,以及监管各项制度、计划及活动的执行情况;

(五)管理教师及工作人员;

(六)按照十一月一日第67/99/M号法令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教师通则》的规定行使纪律惩戒权;

(七)行使法律、其他法规及规章所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领导机关的组成[编辑]

一、学校领导机关由一名校长及两名副校长组成,但校长及副校长当中至少两名须具备下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要件。

二、学校领导机关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校长及副校长的任职要件、任期及报酬[编辑]

一、社会文化司司长经听取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建议,以批示指定具备下列任一要件者担任校长及副校长:

(一)第三或以上职阶且具备学士学位的公立学校中学教育一级教师或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

(二)任职至少满五年的高级技术员。

二、校长及副校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年,可续期,但指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员担任校长或副校长职务时,其任期不得超过合同所订的期限。

三、如属实施中学教育的学校,为报酬的效力,校长及副校长分别收取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二所指处长及组长的相应薪俸点的报酬;如其原薪俸高于上述所指报酬,则维持收取原薪俸。

四、如属仅实施幼儿教育或小学教育,又或同时实施两者的学校,校长及副校长除收取原薪俸外,尚有权按现行法例的规定因担任有关职务而收取报酬。

第十一条 校长职务[编辑]

校长职务主要为:

(一)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

(二)协助制定和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领导和指引学校的教育活动;

(四)协助制定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规划和监管课程;

(六)确保教学质素;

(七)推行学校自评和撰写有关报告;

(八)发出学生的就读证明、学历证明书及毕业文凭;

(九)统筹、监察和促进学校的行政领导机关、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教学领导机关,以及教育辅助单位及人员的工作;

(十)协助制定学校的预算;

(十一)负责保存学校文件,尤其是学生的注册及报名纪录,以及财务管理的纪录;

(十二)促进学校、家庭及社区互动和合作。

第十二条 副校长职务[编辑]

一、副校长职务主要为:

(一)协助校长领导和管理学校;

(二)担任校长分配的职务及工作;

(三)校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校长职务。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指定的副校长代任校长;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校长职务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十三条 副校长的代任[编辑]

副校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指定的人员代任。

第十四条 免除授课时间[编辑]

经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许可,担任校长及副校长职务的教师可获全部或部分免除授课时间。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机关的职务[编辑]

行政领导机关的职务主要为:

(一)指导和统筹学生的注册及登记;

(二)建立并保存学生的个人档案及评核资料;

(三)规划和统筹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以及对外关系管理;

(四)草拟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机关的组成[编辑]

一、行政领导机关由行政主任和行政辅助单位的人员组成。

二、行政领导机关主席由行政主任担任。

三、行政主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因应学校的规模,指定一名副校长或其他人员担任。

四、行政主任职务主要为:

(一)管理及协调行政领导机关工作;

(二)协助校长监察行政领导机关的运作。

第十七条 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的职务[编辑]

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的职务主要为:

(一)监督学生遵守纪律的情况,以及处理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

(二)与家长保持沟通合作,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向负责训育、辅导工作的人员提供支援及培训;

(四)制定学生训育、辅导的规章以及学校品德与公民教育的规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五)统筹、规划和推行学生训育、辅导及发展的活动。

第十八条 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的组成[编辑]

一、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由训辅主任和班级协调员组成。

二、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主席由训辅主任担任。

三、训辅主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因应学校的规模,指定一名副校长或其他人员担任。

四、训辅主任职务主要为:

(一)管理及协调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工作;

(二)协助校长监察训育或辅导领导机关的运作。

第十九条 教学领导机关的职务[编辑]

教学领导机关的职务主要为:

(一)优化学校的教学文化;

(二)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三)向教师提供教学辅助;

(四)协调和监察学校的教学活动;

(五)监察学生的学业成绩,并适时将有关结果通知家长;

(六)推动学生终身学习;

(七)提升学校的教学效能;

(八)统筹与课程发展、教学、学生评核以及学术科研有关的规划及活动,并监察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教学领导机关的组成[编辑]

一、教学领导机关由教务主任及教育活动组代表组成,并因应以下情况增加相关的成员:

(一)开设特殊教育的学校,尚包括特殊教育课程协调员;

(二)开设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尚包括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培训协调员;

(三)开设回归教育的学校,尚包括回归教育课程协调员。

二、教学领导机关主席由教务主任担任。

三、教务主任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因应学校的规模,指定一名属教师的副校长,又或其他属第三或以上职阶且具备学士学位的公立学校中学教育一级教师或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担任。

四、教务主任职务主要为:

(一)管理及协调教学领导机关工作;

(二)协助校长监察教学领导机关的运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运作规则[编辑]

一、学校的行政辅助单位、班级协调员、特殊教育课程协调员、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培训协调员及回归教育课程协调员负责的工作,教育辅助单位及人员的名称、组成及负责的工作,以及教师因担任学校其他工作而获免除授课时间的规定,载于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运作规章》。

二、学校行政管理指引、学校设备及安全指引、学校卫生与健康指引、教材使用指引、学生评核制度、学生活动指引、学生缺勤、奖励及纪律处分制度、学生辅导指引,以及校董会及学校机关的运作,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以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网页。

第二十二条 过渡规定[编辑]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运作的学校,须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后的首个学校年度内,设立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校董会。

第二十三条 废止[编辑]

废止:

(一)三月六日第13/95/M号法令

(二)五月八日第20/95/M号法令

(三)第21/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高美士中葡中学行政领导机关成员授课工作的规定》;

(四)第46/2011号行政命令第二条至第五条;

(五)第174/2019号行政命令第二条至第五条及附件;

(六)八月七日第22/SAAEJ/95号批示;

(七)八月七日第23/SAAEJ/95号批示;

(八)十二月二日第46/SAAEJ/97号批示;

(九)八月三十一日第33/SAAEJ/98号批示。

第二十四条 生效[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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